甘肅省農業特產稅征收辦法(試行)
2025-08-02 16:10
220人看過
特產稅
征收
農業
甘肅省農業特產稅征收辦法(試行)(甘政發[2002]57號2002年7月15日)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和《國務院關
甘肅省農業特產稅征收辦法(試行)
(甘政發[2002]57號 2002年7月15日)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和《國務院關于對農業特產征收農業稅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或收購本辦法規定的應稅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均為農業特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均應繳納農業特產稅。
本條所稱單位,是指所有從事農業特產品生產或收購、有農業特產收入的國有農場、勞改勞教農場、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學校、團體、寺廟等。
本條所稱個人,是指所有從事農業特產品生產或收購、有農業特產收入的承包經營戶、聯營戶、個體專業戶和其他個人。
第三條 對下列農業特產品收入征收農業特產稅:
(一)煙葉收入,包括晾曬煙、烤煙的收入;
(二)園藝收入,包括毛茶、水果、藥材、啤酒花、黃花、孜然、茴香、食用百合、瓜籽、葵花籽、蠶繭、果用瓜、花卉、苗木等園藝收入;
(三)水產收入,包括淡水養殖及淡水捕撈的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板栗、毛栗、蘆葦、花椒、核桃及其它林木產品收入;
(五)食用菌收入,包括銀耳、黑木耳、平菇、蘑菇、香菇、金針菇、原菌(菌種)及其它食用菌收入;
(六)蔬菜收入,包括日光溫室蔬菜和塑料大棚蔬菜收入;
(七)牲畜產品收入,包括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絨、駝絨等收入。
農戶及農場零星種植的農業特產品,不再征收農業特產稅。
第四條 農業特產稅稅目、征收環節及適用稅率,依照本辦法所附的《甘肅省農業特產稅稅目及適用稅率表》執行。
第五條 農業特產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
應稅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對生產者征收的,由當地征收機關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產量和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或者同等質量市場中等銷售(收購)價格計算核定。計算公式為:
應稅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實際產量×收購 (同等質量市場中等銷售)價格。
對收購者征收的,由當地征收機關按照實際收購量及收購價格計算核定,計算公式為:
應稅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實際收購量×收購價格
對煙葉收購單位收購煙葉時支付的價外補貼及其他各種補貼,均應計入收購金額,作為農業特產稅計稅依據,對收購方征收農業特產稅。
第六條 農業特產稅減征和免征的范圍;
(一)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科學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在試驗期間(經營性或普及推廣階段除外)準予免稅;
(二)農村烈士家屬、殘廢軍人、五保戶以及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農戶,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三)因遭受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農業特產品歉收的,按照下列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其農業特產稅:
歉收三成以下的不予減征;
歉收三成以上五成以下的減征四成;
歉收五成以上的免征。
第七條 農業特產稅的減免程序:個人減免稅,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村委會簽注意見,鄉鎮征收機關審核,報縣級征收機關批準后執行;單位減免稅,由納稅單位提出申請,經征收機關審核。報上級征收機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 納稅人生產應稅農業特產品的,應當在產品生產地繳納農業特產稅。實行統一核算、跨地、縣(市、區)、鄉(鎮)區域經營的生產單位的農業特產稅,由統一核算單位向所在地征收機關統一繳納。
收購應稅農業特產品的,應當在產品收購地繳納農業特產稅。
第九條 農業特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農業特產品收獲、出售或者收購的當天。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征收機關申報納稅。征收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申報核定繳納稅款期限,由縣(市、區)征收機關決定,不得超過的日。
納稅人未如實申報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的,由當地征收機關根據各種農業特產品的生產、收獲、出售時間,向納稅人核定稅額,確定具體的繳納期限。
第十一條 征收機關可以采取查帳征收、查實征收、查驗征收、評產定額等方法征收農業特產稅。
第十二條 農業特產稅及附加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征收,一律征收貨幣。經縣(市、區)級征收機關審核批準,可以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農業特產稅。
第十三條 納稅人收購跨境運銷應稅農業特產品,需要辦理外運手續的,應當持完稅(含免稅)憑證向產品收購地征收機關申請辦理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外運手續。征收機關應當在接到納稅人申請的當天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發給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外運完稅證明。
第十四條 對生產環節的農業特產品征收農業特產稅附加。附加率為農業特產稅正稅的20%。
在收購環節征收的農業特產稅和對國有農場、果園場、林場、茶場以及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學校、團體、寺廟等單位,不征收農業特產稅附加。
第十五條 農業特產稅征收經費由財政預算安排。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納稅人少報農業特產收入以及用其他手段不繳、少繳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交納農業特產稅應納稅款及附加的,經查實后,征收機關應當追繳其應納稅款及附加,并按日加征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納稅人同征收機關在農業特產稅及附加征收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先依法繳納農業特產稅稅款、附加及滯納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機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征收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納稅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按到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征收機關工作人員在農業特產稅及附加征收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或多征應征稅款,致使稅收遭受損失或使納稅人利益受到損害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農業特產稅的征收管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7月18日省政府頒發的《甘肅省關于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附件:甘肅省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表
附件: 甘肅省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表
┌───────┬───────────────────────┬─────────┐
│ 稅目 │ 具體征收范圍 │ 適用稅率 │
│ │ ├────┬────┤
│ │ │生產環節│收購環節│
├───────┼───────────────────────┼────┼────┤
│一、煙葉產品 │包括初烤煙葉、晾曬煙葉 │ │ 20% │
├───────┼───────────────────────┼────┼────┤
│ │毛茶、水果、花卉、啤酒花、苗木、果用瓜、蠶繭 │ 8% │ │
│ ├───────────────────────┼────┼────┤
│二、園藝產品 │食用百合、藥材 │ 7% │ │
│ ├───────────────────────┼────┼────┤
│ │黃花、孜然、茴香、瓜籽、葵花籽 │ 6% │ │
├───────┼───────────────────────┼────┼────┤
│三、水產品 │包括淡水養殖及捕撈魚、魚苗、蝦、甲魚等 │ 8% │ │
├───────┼───────────────────────┼────┼────┤
│四、食用菌產品│包括銀耳、黑木耳、香菇、蘑菇、平菇、金針菇、原│ 8% │ │
│ │菌及其它食用菌 │ │ │
├───────┼───────────────────────┼────┼────┤
│ │原木、原竹、生漆 │ │ 8% │
│ ├───────────────────────┼────┼────┤
│五、林木產品 │花椒、核桃 │ 7% │ │
│ ├───────────────────────┼────┼────┤
│ │板栗、毛栗、蘆葦 │ 6% │ │
├───────┼───────────────────────┼────┼────┤
│六、蔬菜產品 │包括日光溫室、塑料大棚蔬菜 │ 5% │ │
├───────┼───────────────────────┼────┼────┤
│七、牲畜產品 │牛皮、羊皮 │ │ 5% │
│ ├───────────────────────┼────┼────┤
│ │羊毛、兔毛、羊絨、駝絨 │ │ 10%│
└───────┴───────────────────────┴────┴────┘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安徽省農業特產稅征收實施辦法(試行)
安徽省農業特產稅征收實施辦法(試行)(2000年5月16日)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文件)和國務院批準的《安徽省農村稅
安徽省農業特產稅征收實施辦法(試行)
安徽省農業特產稅征收實施辦法(試行)(2000年5月16日)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文件)和國務院批準的《安徽省農村稅
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特產稅征收辦法(試行)
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特產稅征收辦法(試行)(內政辦發[2002]28號2002年9月2日)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國
黑龍江省農業特產稅征收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農業特產稅征收暫行辦法(黑政辦發[2002]38號2002年7月26日)第一條為合理調整農林牧漁各業生產投入,公平稅負,促進農業生產全面協調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