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高級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的規定
2025-08-02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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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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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高級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的規定(1980年2月6日皖發〔1980〕12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高級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高級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的規定
(1980年2月6日 皖發〔1980〕12號)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高級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和鄧小平同志十一月二日在中央黨、政、軍機關副部長以上干部會上的報告,是非常重要的文件。認真貫徹中央的規定和小平同志的報告,對于發揚我黨艱苦奮斗的優良傳統,團結全國廣大干部和群眾,同心同德搞好四化建設,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根據中央、國務院規定和我省情況,本著既反對領導干部生活特殊,又反對平均主義,并保證工作需要的原則,對省委書記、副書記、常委,省人大常委主任、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政協主席、副主席等高級干部生活待遇,作如下具體規定:
一、宿舍
(一)高級干部的宿舍每戶只能有一處,不得同時占用兩處。調到外地工作時,應將原宿舍交回。家屬不能隨遷的,其宿舍另行安排。
(二)一戶高級干部的宿舍使用面積一般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已工作的子女可以同住,如不能同住,其住房原則上由子女所在單位解決。今后高級干部不得以解決其已工作子女的住房為理由,要求擴大自己的住房,或要本人所在單位為其子女安排住房。
(三)嚴禁利用職權,動用國家物資、人力,為個人建造單戶住宅。宿舍的維修,由有關管理部門按制度辦理。
(四)已安排宿舍的,不準再占用賓館、招待所,已經占用的,應限期遷出。否則,其住房費由個人自付。
(五)高級干部逝世后,原宿舍在一兩年內收回,其遺屬的住房,另作妥善安排。
二、房租和水電費
(一)省委第一書記、第二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政府省長、政協主席,每人宿舍附設會客室一間、辦公室一間;其他高級干部每人宿舍附設會客室一間。高級干部宿舍附設的會客室(或辦公室)免收房租。
(二)高級干部宿舍均單獨安裝水、電表,水電費自理。宿舍附設的會客室(或辦公室),按占宿舍面積比例,免交水、電費。
(三)高級干部宿舍冬季取暖費自理,但宿舍附設的會客室(或辦公室)取暖用煤,按規定給予適當補助。
三、家具和生活用具
(一)家具和生活用具,由個人自理,對確有困難的,由公家適當配備,按照規定收取租金。自愿折價的,可合理拆價處理給本人。其宿舍附設的會客室(或辦公室)家具,由公家配備,免地租金。
(二)凡高級干部生活用品,如電冰箱、電視機等,一律由個人自理。
四、交通工具
(一)汽車:省委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政府省長、政協主席,每人配備專車一輛。其他高級干部一般不配專車,由所在單位根據需要,保證用車。高級干部家屬子女單獨外出不供車,因特殊情況必需用車的,按規定收費。
(二)火車:省委第一書記、第二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政府省長、政協主席,因公外出,可乘坐火車軟臥包房。其他高級干部因公外出乘坐火車,按財政部門規定辦理。
五、服務人員
(一)省委第一書記、第二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政府省長、政協主席的宿舍,配備炊事或服務員一人。原配備的警衛員取消。其他高級干部暫不配炊事員和服務員。
(二)在按上述規定應配備炊事員或服務員的人數內,本人愿意自雇服務人員的,由公家發給自雇費每月四十元。
六、出差、出國和外出休養
(一)高級干部外出視察和檢查工作,不能攜帶家屬子女和無關人員。凡有家屬子女和無關人員同行的,其車、船、食宿費用自理。
(二)高級干部出國訪問,除禮節上需要帶夫人者外,一律不準帶子女親屬。
(三)高級干部外出休養,可攜帶家屬陪同照顧,但一般不攜帶已參加工作的子女。
(四)高級干部外出視察和檢查工作或外出休養,除有關招待所機關負責接待外,不得組織人員迎送;不許舉辦宴會、專場晚會和其他特殊招待,不許動用公款購送土、特產品。
(五)伙食費和糧票按規定標準收交。
七、文化娛樂
(一)原則上不得為個人組織專場電影、戲劇以及其它文娛活動。如為個人放電影,要收取影片租金。
(二)除外事活動外,不得在公共娛樂場所為高級干部設特座。
(三)為高級干部集體放映電影一律按市價售票。如放映不宜擴大范圍的“內部參考影片”,子女不得入場。
(四)有關部門組織的集體文娛活動,高級干部及其家屬子女參加時,要同群眾一樣照章購票。
八、不請客送禮
(一)不準用公款請客送禮。
(二)不準以試用、試嘗、借用等名義,無償占有或低價購買國家和集體生產的產品。
(三)各部門各地區和生產單位,不準以任何名義向高級干部個人贈送物品。
(四)在外事、外貿活動中,接受對方贈送的禮品,除價格不高的紀念品外,一律交公。
九、食品供應
(一)我省高級干部一律不實行食品定點供應和食品特需供應。
(二)高級干部食品供應,應與市價相等,并實行優質優價,超過定量的按議價供應。
十、遺屬的生活安排
高級干部逝世后,對遺屬的生活安排問題由民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頒發執行。
上屬規定,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高級干部應自覺遵守。今后凡違反規定的,要進行批評教育;對錯誤嚴重,情節惡劣的,應給予紀律處分。本規定自一九八0年二月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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