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總承包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鄂建〔2016〕9號)各市、州、直管市、林區住建委,相關企業:為貫徹落實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深化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總承包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
(鄂建〔2016〕9號)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住建委,相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深化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建市〔2016〕93號)精神,現結合我省實際,就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總承包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大力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
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承包方式,是國際通行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推進工程總承包是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起決定作用、深化建設工程組織實施方式改革的重要舉措。從各地實踐情況看,實施工程總承包有利于提高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建設投資、加快建設進度、提高工程質量和效益,有利于促進設計與施工深度融合、激發工程建設科技創新,有利于推進大型設計、施工企業的結構調整和資源整合,加快與國際接軌,對于增強我省工程建設行業企業綜合實力和核心競爭,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轉型升級,實現從建筑大省到建筑強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地要切實把握工程總承包的明顯優勢,大力推廣工程總承包的建設模式。建設單位在選擇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時,應當本著質量可靠、效率優先的原則,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建筑產業化、裝配式建筑、BIM技術應用等要求,協同PPP模式的推廣應用,著力引導當地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產業化項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進行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投資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擴大工程總承包的覆蓋面。
二、建立完善工程總承包管理制度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深化改革,勇于創新,積極實踐,進一步完善招標投標、施工圖審查、合同備案、質量安全監督、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城建檔案移交和工程價款結算等環節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為工程總承包項目的順利實施提供制度保障。
(一)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發包階段。建設單位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完成后,按照確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投資限額、工程質量和進度要求等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二)建設單位的項目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全過程管理,督促工程總承包單位履行合同義務。建設單位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項目管理單位,依照合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項目管理單位可以是本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單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設計、監理或者施工單位,但項目管理單位不得與工程總承包單位具有利害關系,也不得是本項目的投標落選單位。
(三)工程總承包單位的選擇。建設單位可以依法發包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由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項目管理單位,根據項目特點,按照工程總承包報價、項目管理組織方案、設計方案、設備采購方案、施工計劃、工程業績等多方面因素確定本項目的評標辦法,報主管的招投標監督機構備案后實施。承擔工程項目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的企業,可以依法參與該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投標。但是投標人(包括聯合體成員單位)不得是代建單位、監理單位、第三方項目管理單位或與以上單位有利害關系。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文件的編制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四)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基本條件。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或者施工資質,具有相應的財務、風險承擔能力,同時具有相應的組織機構、項目管理體系、項目管理專業人員和工程業績。鼓勵設計、施工以及材料、設備企業組建聯合體參與工程總承包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發包過程中,可優先選擇聯合體單位。
(五)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基本要求。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取得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擔任過同等以上規模、類別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或者施工項目經理,熟悉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同時具有相應工程業績。
(六)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分包。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其資質證書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自行實施設計和施工,在工程總承包單位自有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的工程內容,原則上不得進行分包。如因特殊情況確需實施分包的內容,必須在投標文件中予以明確,并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直接將工程項目的設計或者施工業務擇優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工程總承包單位僅自行實施設計的,應將施工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擔,不得肢解發包。工程總承包單位僅自行實施施工的,應將工程設計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不得肢解發包。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對分包的管理,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轉包,也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設計和施工業務一并或者分別分包給其他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實施設計的,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主體部分的設計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實施施工的,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
(七)工程總承包項目的采購。凡工程總承包合同中已經約定的工程內容,建設單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參與工程材料、設備的采購。工程總承包單位可實行總采購,也可以由承擔施工總承包的企業實施單獨采購。
(八)工程總承包單位的義務和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管理,根據合同約定和項目特點,組建項目管理機構和組織體系,制定項目管理計劃和項目實施計劃,建立工程管理與協調制度,加強設計、采購與施工的協調,完善和優化設計,改進施工方案,合理調配設計、采購和施工力量,實現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有效控制。工程總承包單位就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質量和安全對建設單位全面負責,分包企業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工程分包不能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合同義務和法律責任。
(九)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合同管理。工程總承包項目可以采用總價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除招標文件或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調價原則外,一般不予調整。合同的制訂可以參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聯合印發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實施施工的,對工程總承包合同實施備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將施工業務依法分包的,對分包合同實施備案。
(十)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監管手續。按照法規規定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房屋建筑工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單體工程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大型市政公用工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分階段或分標段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建設單位可以一次性申請領取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施工許可證,也可依法分階段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各地住建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程總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確定的設計、施工企業,依法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和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但須在相關許可和備案表格中加注工程總承包單位名稱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名稱。
(十一)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現場管理。各地住建主管部門在對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監督管理時,除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五方主體外,應將工程總承包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作為工程建設責任主體,依法監督其履行設計、施工、采購的工程質量安全和建筑市場行為主體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現場人員到崗履職情況以施工單位為主體,施工項目經理必須具備與工程項目規模相匹配的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所有工程管理技術文件應當增加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欄目,由相應企業和人員簽署意見。
(十二)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質量保修。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實施工程總承包項目施工的,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施工業務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完成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不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但施工分包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會同工程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共同組織。工程質量保修書由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并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向建設單位移交全套工程技術資料。
三、強化推進工程總承包的組織與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做好示范引導。各地住建主管部門要加強領導,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推進工程總承包管理各項制度措施落實。以政府投資項目為試點,從重點企業入手,培育一批工程總承包骨干企業,發揮示范引領帶動作用,提高工程總承包的供給質量和能力。
(二)創新監管機制,完善配套政策。各地住建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實施意見,創新建設工程管理機制,著力研究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稅務、審計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解決制約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的有關問題。
(三)發揮行業組織和產業聯盟作用。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和產業聯盟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在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過程中,行業組織和產業聯盟要積極反映企業訴求,協助當地政府開展相關政策研究,組織開展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人才培訓,開展工程總承包單位經驗交流,促進工程總承包發展。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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