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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15)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桂政發〔2015〕28號)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之年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桂政發〔2015〕2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之年,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也是穩增長調結構的緊要之年,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和轉變政府職能的任務更加緊迫、更加艱巨。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經研究論證,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含部分取消、不再列入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下同)、下放(含部分下放、委托下放,下同)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共計146項。其中,取消行政審批項目134項,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管理權7項,調整行政審批項目5項。
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后續監管,并將落實情況于本決定印發后2個月內報自治區審改辦。對取消或不再列入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的行政審批項目,各級各部門不得再實施審批,也不得以備案、審查、核準等形式進行變相審批,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不再實施審批的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對下放管理層級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各級各部門要組織好上下銜接,及時制定、公布下放方案,明確下放事權范圍和管理層級,編制、修訂行政審批操作規范及其流程圖和辦事指南;要加強業務培訓和檢查指導;要將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全部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確保調整下放到位、監管到位。
各級各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和轉變政府職能的決策部署,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清理行政審批項目和簡政放權力度,進一步優化辦事流程,規范辦事行為,推進依法行政,努力提升辦事效率,為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高效優質的政務環境。
附件:1.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取消(部分取消)或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134項)
2.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下放或部分下放管理權限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7項)
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5項)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5年6月8日
附件1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取消(部分取消)
或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的
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共計134項)
序號
項目名稱
設定依據
實施主體
處理決定
1
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華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自治區外國專家局
國發〔2014〕27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2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水利廳
國發〔2014〕27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3
填堵、占用或拆毀江河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國發〔2014〕27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4
節水灌溉增效示范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水利廳
國發〔2014〕27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5
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大型排澇泵站更新改造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07〕1907號)、《關于印發全國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方案的通知》(發改農經〔2011〕1075號)
水利廳
國發〔2014〕27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6
水電農村電氣化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關于下達農村小水電項目201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2〕799號)附件《水電新農村電氣化縣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水利廳
國發〔2014〕27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7
水土保持生態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11〕1703號)
水利廳
國發〔2014〕27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8
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工程年度計劃審批
《關于下達農村小水電項目201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2〕799號)附件《小水電代燃料項目管理辦法》
水利廳
國發〔2014〕27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9
大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水利廳
國發〔2014〕27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10
工程建設項目占用征收林地預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林業廳
國發〔2014〕27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11
三、四級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設區的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屬于煤礦礦山的,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實施
國發〔2014〕27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12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52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國發〔2014〕27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13
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
住房城鄉建設廳
國發〔2014〕50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14
外商投資企業城鄉規劃服務資格證書的備案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16號)
設區的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國發〔2014〕50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15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教學負責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考核人員從業資格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9號)
交通運輸廳
國發〔2014〕50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16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2005年交通部令第12號)
交通運輸廳
國發〔2014〕50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17
理貨人員從業資格
《關于印發〈理貨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三個辦法的通知》(交水發〔2007〕575號)
交通運輸廳
國發〔2014〕50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18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赴境外租買頻道、辦臺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
國發〔2014〕50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19
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縣級地方稅務局
國發〔2014〕27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20
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企業和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審批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5號)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縣級地方稅務局
國發〔2014〕27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21
銷貨退回的消費稅退稅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稅務總局令第51號)
自治區國稅局
國發〔2014〕50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22
出口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后發生退關或國外退貨補繳消費稅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稅務總局令第51號)
自治區國稅局
國發〔2014〕50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23
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下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名單的備案審核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
自治區國稅局
國發〔2014〕50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24
匯總納稅企業組織結構變更審核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自治區國稅局
國發〔2014〕50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25
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認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7號)
自治區國稅局
國發〔2014〕50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26
葡萄酒消費稅退稅審批
《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6〕66號)
自治區國稅局
國發〔2014〕50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27
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自治區國稅局
國發〔2013〕44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28
防雷產品登記備案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
自治區氣象局
國發〔2014〕50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29
區外防雷工程專業資質單位承接廣西行政區域內防雷工程備案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5號)
自治區氣象局
國發〔2014〕50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30
為教學和科學研究等開展的臨時氣象觀測備案
《氣象行業管理若干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12號)
自治區氣象局
國發〔2014〕50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31
貸款卡發放核準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
國發〔2014〕50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32
境外上市外資股項下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廣西區各市中心支局
國發〔2014〕50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33
保險公估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廣西保監局
國發〔2014〕50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34
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核發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廣西海事局
國發〔2014〕50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35
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廣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國發〔2014〕50號決定取消,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
36
企業(含公司、非公司內資企業法人、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單位、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外國〈地區〉企業)年度檢驗
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已修訂,取消此行政審批事項
37
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屬于煤礦礦山的,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實施;屬于建筑施工單位的,由自治區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已修訂,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事項
38
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委托加工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05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0號公布,2010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0號修訂)
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已修訂,此項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39
電信業務經營者制定和使用格式條款備案
《電信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6號)
自治區通信管理局
《電信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6號公布,根據2014年9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8號公布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已修訂,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事項
40
網間互聯協議、請求、開通備案
《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信息產業部令第9號)
自治區通信管理局
《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信息產業部令第9號公布,根據2014年9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8號公布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已修訂,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事項
41
獲得進網許可證的生產企業備案
《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11號)
自治區通信管理局
《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11號公布,根據2014年9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8號公布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已修訂,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事項
42
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審查備案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69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關于取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制度的公告》(國土資源部公告2014年第29號)規定,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事項
43
電信服務種類、范圍、資費標準和時限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291號)
自治區通信管理局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信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通告》(工信部聯通〔2014〕182號)規定,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事項
44
預算單位政府采購計劃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財政部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45
農用地轉用、補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46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審批
《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根據2012年3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2次修正)
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區財政廳、物價局,其中收費項目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物價局審批,收費標準由自治區物價局會同財政廳審批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47
收據領購證核發
《廣西壯族自治區收據管理辦法》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財政部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48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有償服務機構備存
《廣西壯族自治區愛國衛生管理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6號)
縣級衛生計生部門或者愛衛辦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49
舉辦一次性體育經營活動備案
《廣西壯族自治區體育市場條例》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50
自治區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儲備糧管理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號)
自治區糧食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51
水上通航凈空尺度審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
南寧、北海、欽州、防城港、貴港、梧州、柳州、桂林、河池、百色海事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52
海事簽證
《船舶海事簽證辦法》(港監字〔1995〕230號)
南寧、北海、欽州、防城港、貴港、梧州、柳州、桂林、河池、百色海事局,基層海事處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53
船舶安全證書文書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
南寧、北海、欽州、防城港、貴港、梧州、柳州、桂林、河池、百色海事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54
船舶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155號)
廣西海事局,南寧、北海、欽州、防城港、貴港、梧州、柳州、桂林、河池、百色海事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55
船舶在內河通航水域、港區水域內安全作業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南寧、北海、欽州、防城港、貴港、梧州、柳州、桂林、河池、百色海事局,基層海事處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56
財產保險條款費率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廣西保監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57
基礎電信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自治區通信管理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58
科技計劃項目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59
科技成果鑒定申請的審批和鑒定意見的審核
《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1994年國家科委令第19號)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60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進步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民營科技企業促進條例》,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61
公務用車定編審批及公務用車定編證年審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廳字〔1999〕5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小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規定實施細則》(桂政辦發〔1998〕56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小汽車定編辦公室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62
行政事業單位賬戶設立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財政部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63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
自治區財政廳會同國稅局、地稅局、民政廳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64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自治區財政廳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65
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審核
財政部《關于印發〈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工字〔1996〕126號)
設區的市、縣級財政部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66
國有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事項審批
財政部《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財金〔2006〕82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財政部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67
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以外其他招標方式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自治區、設區的市財政部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68
政府采購合同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財政部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69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審核登記
財政部、監察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3〕119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財政部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70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自治區財政廳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71
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資助中第三方檢索機構認定
《財政部關于印發〈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47號)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72
宗教教職人員備案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宗教事務行政管理部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73
宗教教職人員兼任、擔任或者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備案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宗教事務行政管理部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74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公犧牲性質確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04年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413號公布,2011年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修訂)、《民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2004〕334號)
設區的市、縣級民政主管部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75
基金會年度檢查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
民政廳委托設區的市、縣級民政主管部門實施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76
社會團體年度檢查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民政主管部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77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民政主管部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78
《再就業優惠證》、《失業證》核發
《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
設區的市、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79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方案審核
《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08〕18號)
設區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80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提前退休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授權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審批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81
參照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范圍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82
定點職業培訓機構認定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國發〔2005〕3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桂政發〔2006〕18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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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工傷保險費率審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 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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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公務員及參照、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人員進入企業工作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審核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人事部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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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國有大中型企業改革職工安置方案審核備案
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做好關閉破產國有企業職工安置等前期準備工作的通知》(〔2003〕4號)、《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國資委關于印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1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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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審核
《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桂政發〔2006〕54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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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集體合同、勞動用工備案
《集體合同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46號)
設區的市、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88
技師、高級技師證書核發
《工人考核條例》(勞動部令第1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89
就業再就業社會保險的補貼審批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 號)
設區的市、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90
就業再就業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職業技能鑒定的補貼審批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91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項目設立審批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7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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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農村養老保險待遇審核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5〕51 號)、《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民辦發〔1992〕2 號)
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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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破產企業無法清償的社會保險費欠費核銷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94
企業年金方案、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
設區的市、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95
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認定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民政部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等五部門公告2014年第34號)
設區的市、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96
社會保險(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登記及繳費基數核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97
生育保險待遇審核
《關于發布〈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504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98
失業保險待遇審核
《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99
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審核
《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失業人員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辦法〉的通知》(桂勞社發〔2005〕85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00
下崗失業人員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審批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 號)
設區的市、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01
下崗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推薦審查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關于印發〈廣西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南寧銀發〔2013〕133號)
設區的市、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02
醫療保險待遇審核
《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03
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審核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04
職業資格證書核發
《勞動部關于高級技師評聘的實施意見》(勞培字〔1990〕14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05
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核發
《關于頒發〈職業資格證書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98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06
水庫大壩、水閘注冊登記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7號)、《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辦法》(水利部水政資〔1997〕538號)、《水閘注冊登記管理辦法》(水利部水建管〔2005〕263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07
所出資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分立、合并、破產、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增減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自治區、設區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08
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股權轉讓、劃轉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發布,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09
所出資國有獨資企業(公司)重大資產處置審批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發布,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10
所出資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發展戰略和規劃(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自治區、設區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11
所出資國有獨資企業(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報告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12
所出資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有關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自治區、設區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13
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審批或者備案
《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規定》(國資發產權〔2007〕109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14
所出資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自治區、設區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15
所出資企業工資總額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發布,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自治區、設區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16
所出資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章程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自治區、設區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17
所出資企業在增資擴股中放棄國有股權認購股權及在上市公司配股或者采用定向增發非國有股份致使國有股比例下降的審批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18
國有企業重組、改制的申請及方案審批
《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
自治區、設區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19
所出資國有獨資企業(公司)重大投融資計劃、對外擔保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自治區、設區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20
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沖減國有權益審批
《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21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92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22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者備案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23
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申請和結果批復及相關材料備案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24
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
《財政部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1〕651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25
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審核
《關于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通知》(建房改?z2000?{105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26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注冊備案
《企業法律顧問注冊管理辦法》(國經貿政法〔1999〕188號)、國務院國資委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注冊備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廳發法規〔2004〕44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27
所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審批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發布,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28
化妝品委托加工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6 號)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29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稅收優惠審批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93號)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縣級地方稅務局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30
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審批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發布,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規范我區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劃轉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發〔2002〕53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31
改變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用途或報廢處理審批
《國防交通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173號)
自治區交通戰備辦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32
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和有關貫徹國防要求的建設項目設計、鑒(審)定、竣工驗收
《國防交通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173號)
自治區交通戰備辦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33
交通戰備科研成果轉讓和開發利用審批
《交通戰備科研管理工作暫行規定》(1988年1月8日國家交戰辦、國家科委、財政部交戰字第1號發布)
自治區交通戰備辦
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134
進口計量器具檢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自治區質監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已修改,我區不再實施此行政審批事項
附件2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下放
或部分下放管理權限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共計7項)
序號
項目名稱
設定依據
實施主體
處理決定
1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縣級市)人民政府
將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部分管理權限下放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實施,具體下放范圍由商務廳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文明確
2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縣級市)人民政府
將自治區管理權限委托下放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實施,具體下放范圍由國土資源廳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文明確
3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發展改革委(局)(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由工信委實施)
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中“內河1000噸級及以下泊位項目審批”、“沿海10000噸級及以下(不含集裝箱)泊位項目審批”、“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設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批”、“以工代賑示范項目初步設計審批”的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管理權限下放至設區的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實施,具體下放范圍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另文明確。技術改造投資項目仍由工信委實施
4
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核發、出售和收購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4號)
農業廳或者林業廳
將自治區農業廳實施“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核發、出售和收購審批”的自治區管理權限委托下放設區的市、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具體下放范圍由農業廳另文明確
5
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設施竣工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將自治區管理權限下放設區的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具體下放范圍由水利廳另文明確
6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將部分自治區管理權限下放設區的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具體下放范圍由水利廳另文明確
7
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中部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自治區質監局
將部分自治區管理權限下放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具體下放范圍由自治區質監局另文確定
附件3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共計5項)
序號
項目名稱
設定依據
實施主體
處理決定
1
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
外經貿部《關于為落實國務院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1998〕外經貿資發第286號)、《商務部關于辦理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免稅確認書有關問題的復函》(商資函〔2006〕41號)、《商務部關于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發〔2006〕201號)
商務廳
國發〔2014〕27號決定取消“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確認審批”,我區不再實施。
項目名稱由“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調整為“國家鼓勵發展的內資項目確認”。
2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含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開發伴生放射性礦及伴有電磁輻射的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重新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批準后滿5年開工建設的重新審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
自治區、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須有自治區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其中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由自治區、沿海市、縣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國發〔2014〕27號決定取消國家海洋局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核”,環境保護部的審批仍然保留。我區海洋部門不再實施審核,環境保護部門的審批仍保留。
實施主體調整為:自治區、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須有自治區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非煤礦山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由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分級實施,煙花爆竹建設項目由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屬于煤礦礦山的,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訂后,“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項目名稱由“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調整為“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4
個體工商戶設立、變更、歇業登記和驗照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國發〔1987〕71號)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設定依據由《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國發〔1987〕71號)調整為:《個體工商戶條例》(國務院令第596號公布,根據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個體工商戶條例》(國務院令第596號公布,根據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取消“個體工商戶驗照”,項目名稱調整為:個體工商戶設立、變更、歇業登記。
5
第一、二類醫療器械說明書更改備案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
“第二類醫療器械說明書更改備案”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項目名稱由“第一、二類醫療器械說明書更改備案”調整為“第一類醫療器械說明書更改備案”。

評論

奈小哩°

應該取消車輛年審。。。

5小時

一閃一閃亮光頭

有本事把駕駛員資格證撤了.否則.你不須同我講。

10天前

我要逆天

什么時候取證二級路收費和南寧的出城費才是硬道理。這兩個阻礙經濟發展的東西早該廢止了

半年前

相關法律條文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15)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已經2015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長陳敏爾2015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15)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已經2015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長陳敏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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