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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落實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監督檢查職責,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監督檢查職責,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行業(系統)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履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

市、區(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統一組織協調行業(系統)消防安全工作,組織簽訂行業(系統)消防安全責任書,督促檢查考核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情況,日常工作由同級公安機關承擔。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要求,落實目標和任務,根據本行業(系統)特點,有針對性地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第五條 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應當堅持專門機構統一監管與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協同管理相結合。

市、區(市)公安機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指導行業(系統)主管部門開展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具體工作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負責。

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做好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林業、鐵路、港口、民航等消防工作由其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行業(系統)消防安全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和屬地化管理相結合,以屬地化管理為主。

市、區(市)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范圍指導目錄(見附件)確定各自的管理范圍,經本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消防安全委員會確認后并公布。

市、區(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消防安全委員會可以根據行業(系統)職責變化情況對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范圍進行適時調整。

第七條 監察機關對落實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中違紀行為依法依規處理。

財政、編制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落實監督檢查工作所需經費及人員保障。

國有資產部門應當配合有關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做好出資企業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質量監督、工商行政、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監督檢查職責

第八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領導本部門的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分管負責人直接領導本部門的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其他負責人負責分管業務范圍內行業(系統)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第九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落實下列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領導機制,設立或者明確消防安全工作機構、分管負責人和其他相關人員,及時研究解決涉及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重大問題;

(二)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與行業(系統)管理總體工作同規劃、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

(三)組織制定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制度、措施,督促檢查(督導)推進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

(四)制定消防安全年度監督檢查工作計劃,有針對性地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整改指令、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的問題或者社會投訴、舉報,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特別是重大火災隱患;

(六)督促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演練;

(七)協助公安機關開展消防安全監督檢查,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八)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滅火救援、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九)督促檢查應急預案編制和演練;

(十)建立舉報投訴受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職責。

第十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加強對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全面履行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領導職責;分管負責人應當履行以下直接領導職責:

(一)組織擬定、實施年度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計劃、措施;

(二)組織分析行業(系統)消防安全形勢,督促檢查計劃、措施落實情況;

(三)定期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及時督促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情況;

(四)督促檢查行業(系統)單位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應急演練情況;

(五)本部門確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的消防安全工作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定、實施行業(系統)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措施、計劃;

(二)核查調整、公布行業(系統)管理單位具體名錄;

(三)開展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督促檢查有關火災隱患處置措施落實情況;

(四)核實有關舉報投訴或者移送、批轉的火災隱患信息;

(五)統計、分析行業(系統)消防安全工作情況,向有關部門通報火災隱患情況、信息;

(六)定期向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報告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情況及消防安全形勢;

(七)籌辦組織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會議,建立消防安全檢查工作臺賬、檔案;

(八)本部門確定的其他工作職責。

消防安全工作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二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議事制度。

主要負責人應當對行業(系統)年度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進行部署、總結,研究解決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問題;主要負責人召集會議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分管負責人應當定期召開例會聽取工作匯報,研究部署階段性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制定具體工作措施,對火災隱患提出整改要求;分管負責人召集例會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或者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會議。

其他分管負責人應當結合分管業務適時研究部署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相關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或者會議紀要,并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消防安全責任目標、任務,結合本行業(系統)特點,建立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目標責任,并于每年一季度與行業(系統)內相關單位簽訂年度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有關目標任務、工作措施、標準要求、責任人員和考核、激勵辦法,實施目標責任管理。

根據需要,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可以針對特定工作與相關單位簽訂單項消防安全責任書。

消防安全責任書應當由行業(系統)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并留存備查。

第十四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對本行業(系統)消防安全形勢組織一次綜合分析,并根據分析情況制定落實相應的監督檢查措施。綜合分析應當包含以下要素:

(一)消防安全責任目標落實情況;

(二)火災隱患、火災事故和其他消防安全突出問題的基本情況、規律特點;

(三)火災隱患和其他消防安全突出問題整改情況;

(四)消防安全知識普及情況。

第十五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業特點,參照下列單位或者場所范圍,確定本行業(系統)消防安全重點檢查單位,每年予以確認、調整,并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

(一)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客貨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等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衛生院所、療養院、養老院、福利院、救助站、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其他培訓機構;

(三)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和郵政、通信、防災樞紐等單位;

(五)發電廠、變配電站等公共輸配電設施;

(六)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運輸、使用、輸送單位;

(七)服裝、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紡織、皮革、印染、印刷、電子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八)機械、冶金、卷煙、醫藥、造船、汽車、機車車輛、造紙等規模較大的生產企業;

(九)勞務、人才中介市場;

(十)銀行、保險、證券、期貨交易等金融服務機構;

(十一)糧、棉、油、煤炭、木材、橡膠、機動車輛、百貨等可燃物資倉庫或者儲存場所;

(十二)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

(十三)軌道交通、隧道、人防工程;

(十四)其他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單位或者場所。

第十六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檢查督促行業(系統)單位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單位教育培訓總體計劃,對行業(系統)單位建立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制度、教育培訓經費保障、保證行業(系統)相關單位人員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等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對行業(系統)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情況進行檢查時,應當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培訓的情況;

(二)火災預防基本知識、常用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識種類、性能、識別和使用方法培訓情況;

(三)行業(系統)和崗位火災隱患、危險程度、火災防范措施等知識培訓情況;

(四)火警報告、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培訓情況;

(五)其他需要教育培訓內容的開展情況。

第十八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檢查行業(系統)單位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的落實情況:

(一)對新上崗和輪崗人員進行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二)每年至少對在崗人員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三)在重要節日、重大活動、重點防火時期和每年11月消防安全宣傳月、11月9日消防安全活動日,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四)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在檔案中載明每次教育培訓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員和內容,并留存相關音像資料。

第十九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督促行業(系統)單位組織下列人員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取得相應的崗位資格證書,并對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電(氣)焊工、電工;

(五)專兼職消防隊隊員;

(六)安全保衛人員;

(七)其他依法應當接受專門培訓的人員。

第二十條 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鄉建設、文廣新、衛生計生、安全生產監督、旅游等部門應當按照《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要求,落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任務。

第二十一條 各系統主管部門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系統綜合性示范演練,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行業特點和實際需要,組織行業年度綜合性示范演練,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行業(系統)主管部門的要求,派員指導綜合性消防演練。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業(系統)單位開展滅火、逃生疏散演練和滅火實戰演練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三章 監督檢查措施

第二十二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業(系統)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一)根據年度計劃進行日常檢查抽查;

(二)結合行業(系統)特點進行專項檢查抽查;

(三)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適時進行重點檢查抽查;

(四)根據上級統一部署和要求進行檢查抽查;

(五)根據舉報、投訴或者移送、批轉火災隱患信息進行檢查核查。

第二十三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分類管理的要求和年度計劃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檢查單位進行重點檢查,其中人員密集的消防安全重點檢查單位應當每半年檢查一次;非人員密集的消防安全重點檢查單位應當每年檢查一次;對非消防安全重點檢查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檢查,并確定一定的檢查比例,具體比例由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 根據上級統一部署開展消防安全檢查,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實施方案,組織落實,及時上報檢查情況。

第二十五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工作時,對被檢查單位的技術、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參與行業(系統)主管部門開展的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并給予業務指導。

第二十六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開展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時,應當制作檢查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人員簽字。

第二十七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開展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時,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調閱有關消防安全工作文件、許可及備案文書憑證、記錄、檔案等資料,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查看人員崗位、消防設施器材、安全疏散設施等,必要時可以要求進行性能測試;

(三)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或者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限期消除。

第二十八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年度監督檢查工作計劃、被檢查單位名錄、檢查記錄等消防安全檢查工作信息臺賬,存檔備查,并根據要求及時上報有關信息。對火災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進行定期匯總、統計、分析和通報。

第二十九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對相關單位進行日常抽查時,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消防驗收意見書、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消防安全責任人員和管理人員名冊,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證書;

(三)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有關資料文件;

(四)防火檢查巡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演練記錄;

(五)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定期維修保養記錄以及自動消防系統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年全面檢測和維護保養記錄;

(六)倉庫、變配電室、集中用電設備用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廚房操作間、燃氣(油)用房、易燃易爆危險品儲罐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確定以及設置明顯標志情況;

(七)電器線路、燃氣管路、廚房排油煙道定期維護保養、檢測記錄;

(八)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及防火間距維護情況;

(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廠房和倉庫,地下建筑,商場、市場等公共建筑與居住場所是否分離設置;

(十)人員密集場所外墻門窗可逃生和滅火救援暢通情況;

(十一)選用的金屬夾芯板材等建筑材料以及建筑外保溫、室內外裝修材料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等;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三十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對火災高危單位進行日常檢查,除檢查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內容外,還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醫院門診樓和病房樓等三層以上按規定配置救生緩降器、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輔助裝置情況;

(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與城市遠程監控系統聯網情況;

(三)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對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體系的評估報告。

第三十一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對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單位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查驗公安機關頒發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文件;

(二)消防安全責任分工、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名錄及現場防火巡查人員名錄;

(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記錄;

(四)現場消防設施、器材配備是否按照要求配備;

(五)現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現場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是否配備;

(七)現場易燃易爆危險品、明火等禁用限用提示標志。

第三十二條 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名錄和監理單位、人員名錄;

(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有關資料文件;

(三)人員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場所是否隔離設置;

(四)臨時消防給水設施、消防器材、應急照明等是否設置;

(五)施工現場消防車通道是否設置及暢通;

(六)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演練記錄;

(七)電焊、氣焊等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四章 檢查處置措施

第三十三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針對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和違法行為,采取分類處置措施。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對未落實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應當責令被檢查單位采取措施立即整改,并在行業(系統)內通報;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立即(通知)責成單位采取措施消除并將有關信息通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時處理。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對受理的舉報投訴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核查,并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報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判斷是否構成重大火災隱患:

(一)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儲罐區,未設置在城市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的;

(二)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廠房和倉庫,地下建筑,商場市場等公共建筑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

(三)在人員密集場所、地下建筑內違規生產、經營、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且不能立即改正的;

(四)占用、堵塞、封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嚴重影響人員安全疏散,且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未設置建筑消防設施或者消防設施嚴重損壞、無法正常運行的;

(六)其他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報告的重大火災隱患及時組織進行判定,對判定的重大火災隱患,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督促、協調相關單位進行整改,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現和處理情況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發現有未依法通過消防驗收、竣工驗收消防備案、開業使用前消防安全檢查等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查處。

第三十七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接到上級下達的火災隱患整改督察指令的,應當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指導下立即組織實施、督促落實行業(系統)單位按期完成火災隱患整改任務;對其他部門移交、通報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組織核查、處理,并督促被檢查單位進行整改。

第三十八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在組織落實督察指令時可以根據需要,通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派員、邀請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專家參加。

第三十九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組織落實督察指令時,應當督促、指導行業(系統)相關單位制定火災隱患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期間的防范措施。行業(系統)相關單位應當及時報送整改方案,按照要求進行整改;對有可能發生火災現實危險的,應當及時采取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暫停營業或者使用等措施。

火災隱患整改周期超過1個月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每周了解掌握整改進展情況;對整改周期超過6個月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每月檢查整改進度,并指導、協調解決整改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對難以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時督促、指導隱患單位采取臨時應對措施,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四十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組織落實督察指令時,應當根據火災隱患整改單位報告的整改情況,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火災隱患整改核查,并將核查情況形成記錄,經行業(系統)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并按照規定將整改情況和專家論證意見,一并報上級銷案。

第四十一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如實記錄被檢查單位的火災隱患整改情況、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信息;對不按要求整改火災隱患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報投資主管部門以及證券、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

第四十二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本行業(系統)相關單位進行一次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的考核,對考核成績突出的單位、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考核成績較差的單位、個人,按照消防安全責任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責任制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對行業(系統)主管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具體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實施。公安機關應當每年初完成對上年度工作的考核并將考核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核定,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第四十四條 對年度考核優秀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消防安全工作機構相關人員,由市、區(市)人民政府給予通報表彰。

對因未履行職責導致本部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區(市)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上級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行業(系統)主管部門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未按規定完成行業(系統)年度消防安全監督檢查任務的;

(二)未完成本級、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安排部署的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責任目標的;

(三)未完成本級、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整改任務的;

(四)發現本行業(系統)有重大火災隱患未及時督促單位整改的;

(五)其他有必要進行約談的事項。

第四十六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對其負有直接責任的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問責。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按照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處罰,其中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實施處罰的,由有關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實施處罰。

第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和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及其有關人員在履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火災高危單位,是指下列發生火災容易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

(一)建筑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商場、市場、會堂、展覽館以及綜合經營購物、餐飲、休閑、娛樂、客房、會議、展覽等3個以上項目的公眾聚集場所;

(二)建筑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經營地下建筑面積超過500平方米歌舞娛樂放映游藝項目的公共建筑使用單位,地下建筑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商場、市場;

(三)床位數超過200個的賓館、飯店、醫院、養老院、福利院,床位數超過1000個的寄宿制學校,座位數超過3萬個的體育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

(四)單個廠房或者車間建筑面積超過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時用工人數超過100人的從事紡織、鞋帽、玩具、食品、藥品、電子、家具等產品生產、加工的勞動密集型企業;

(五)建筑高度超過50米的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廣播電視樓、財貿金融樓等的使用單位;

(六)采用木結構或者磚木結構的全國和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收藏全國或者省重點保護文物的公共博物館、檔案館;

(七)設計規模中型以上甲、乙類易燃氣體或者液體的生產企業,總容量超過1萬立方米的甲、乙類易燃液體或者總容量超過1000立方米的液化烴儲存企業,建筑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甲、乙類可燃固體、可燃纖維生產、加工、儲存企業,生產、儲存、銷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3級以上重大危險源企業。

第五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二)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三)火災隱患,是指由于引火源、可燃物和用于滅火、逃生的設施、器材、通道、出口、分隔、間距以及其他事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要求,可能引發火災、導致火災蔓延、妨礙火災撲救、造成疏散困難的危險狀態;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指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機械防煙排煙等自動消防系統,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樓梯間等安全疏散設施,滅火器、應急照明燈等消防器材。

第五十一條 經濟功能區內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按照本辦法執行,并由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對其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因職能轉變、機構改革等原因,被調整撤并的,相應消防安全監督檢查職責由承接其職能的部門履行。

區(市)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內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職責范圍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由區(市)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根據機構設置和部門職責實際情況予以補充完善明確。

駐青單位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參照本辦法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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