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于轉發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的通知》的通知
2025-06-07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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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關于轉發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的通知》的通知(1993年5月6日建建字第342號文發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各計劃單列市建委:現將國家
建設部關于轉發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關于發布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的通知》的通知
(1993年5月6日 建建字第342號文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各計劃單列市建委:
現將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的通知》(〔1993〕價費字149號)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
關于發布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的通知
建設部: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6號的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重新進行了審定,經全國治理“三亂”領導小組同意,現就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工程質量監督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業、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以及按規定應進行質量監督的生產單位生產的建筑構件實施質量監督,并按規定收取費用。
二、工程質量監督收費仍按國家現行有關文件(計施〔1986〕307號、計施〔1986〕1695號和〔1987〕價涉字592號)規定執行。具體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工程質量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物價、財政部門批準。
三、質量監督單位依照規定對已實施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項目進行質量監督,按不超過建安工作量的0.5--1‰)收取工程質量監督費。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財政部門制定。不實施監督的不準收費。
四、工程質量監督收費單位必須到物價部門領取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收費收入納入單位財務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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