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貫徹穩定農業稅負擔政策的通知
2025-06-07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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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貫徹穩定農業稅負擔政策的通知(1997年4月10日國稅發[1997]57號)北京、天津、河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貫徹穩定農業稅負擔政策的通知
(1997年4月10日 國稅發[1997]57號)
北京、天津、河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貴州、云南、陜西、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寧波、廈門、青島、深圳市財政廳(局),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四川、甘肅省(自治區)及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中發[1996]13號),穩定農業稅收負擔,做好農業稅收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認識,做好農業稅收工作。農業稅收工作是農村工作的一個重要部分,其核心問題也是農民負擔問題,農業稅收政策執行的好壞,影響到黨和政府的農村工作的成效。實行分稅制后,在一些地方的農業稅收工作中出現了重收入、輕政策的錯誤傾向和一些不規范做法,影響了農民稅收政策的正確貫徹執行和農業稅收工作秩序,應認真加以糾正。各級地方政府和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要充分認識到這一問題的重要性,正確執行政策,搞好農業稅收工作。
二、嚴格執行穩定農業稅負擔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農業稅細糧征收任務總額由中央控制,計稅價格隨國家糧食合同定購價格相應調整,地方無權隨意調增農業稅負擔。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要及時掌握計稅土地的增減變動情況,按現行政策解決“有稅無地”、“有地無稅”及稅負畸輕畸重問題,以保證穩定農業稅負擔政策的全面貫徹落實。
三、嚴格區分稅費的政策界限,杜絕稅費混征的錯誤做法。各地不得以農業稅之名征收其他費用,農業稅征收機關要依法征稅,加強征管。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驗的地區,要注意正確貫徹農業稅收政策,應把遵守國家稅收法規做為改革的前提之一。
四、對農業特產稅要嚴格按照政策規定的稅率、征稅范圍和環節征收。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各地要對國務院規定品目之外的其他農業特產品開征農業特產稅,必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未經省級政府同意,擅自提高稅率,擴大征稅范圍的,要立即糾正;要正確執行政策,不得隨意擴大在收購環節征稅的范圍,也不能隨意混淆生產和收購兩個環節,將應由收購者負擔的稅額轉稼到生產者頭上。
五、搞好農業物產稅稅源調查,切實做到據實征收。各地要扎實做好農業特產稅稅源普查工作,建立農業特產稅稅源臺帳,形成以戶建卡、以村建帳、以鄉建檔的稅源控制體系,掌握稅源分布和變化情況,使稅收計劃切實可行。要堅決杜絕不問稅源有無和稅源多少,按地畝或人頭平均攤派稅款的錯誤做法。
六、對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農業稅照征,計算應納農業特產稅時,要將農業稅扣除,稅款征收入庫進行帳務處理時要分別核算清楚,嚴禁兩稅重復征收。
七、要加強征管,規范執法。在征收工作中要講究工作方法,要慎重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文明執法;征收稅款要實行戶繳戶結,完稅憑證要開到戶,嚴禁“白條”收稅;在征收中應做到:公開稅收政策,公開稅源情況,公開征收任務,公開稅款征收數,公開減免數,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接受廣大群眾監督。
請各地認真遵照執行。
抄送;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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