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嚴格規范市場商品質量評比行為制止各種濫施評比排名和抽檢推薦活動的公告
2025-06-07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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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嚴格規范市場商品質量評比行為制止各種濫施評比排名和抽檢推薦活動的公告(1999年10月14日市場監督管理2號專項公告發布)為有效規范市場商品質量評價行為,確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嚴格規范市場商品
質量評比行為制止各種濫施評比排名和抽檢推薦活動的公告
(1999年10月14日市場監督管理2號專項公告發布)
為有效規范市場商品質量評價行為,確保建立公平競爭、統一開放的市場環境,減輕企業負擔、正確引導消費,維護和保障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針對目前一些社會組織和機構擅自以市場調查、評比排名、認定推薦、宣傳介紹、抽查檢測、對比實驗、集中展示、調查比較等形式,組織實施各種非法定性、非權威性、非公正性的質量評價活動,隨意向社會發布缺乏科學依據的“合格產品”、“好產品”、“排行榜”、“推薦品牌”、“名牌商品”、“國貨精品”等商品質量信息,濫施評比或變相評比,增加企業負擔,參與不正當競爭,誤導市場消費,嚴重影響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形成的混亂狀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現就嚴格規范市場商品質量評價行為,制止各種濫施評比排名和抽檢推薦活動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市場銷售各類產品的質量抽查依法實施,各類社會團體和組織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目實施未經法律授權的產品質量抽查并向社會隨意發布抽查結果。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由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法律授權的部門規劃和組織實施。各級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應當確保科學、公正、權威,并向社會客觀公布抽查結果。各有關企業和社會團體、組織機構不得利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進行排名、評比、推薦、廣告等不正當宣傳活動,不得假借宣傳國家和地方監督抽查合格產品的名義向企業收取費用。
二、經法定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產品質量檢驗工作,任何未經法定授權的機構不得非法從事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經法定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不得從事和參與社會機構以上述各種形式中以“買樣送檢”、“購樣抽測”等名義實施的具有不正當競爭及可能產生市場誤導和以此向企業索取“檢驗”、“宣傳”、“公告”等費用的質量評價活動并為其提供檢驗服務。一經發現,授權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各類社會機構和個人不得隨意利用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委托檢驗報告從事不正當競爭、誤導消費和以評比或變相評比、收費或變相收費為目的宣傳發布活動。
三、各類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新聞、事業單位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停止且一律不得對企業實施任何名目的質量檢查活動和各種評比、變相評比、排名、推薦等社會評比活動并向企業收費。
四、各生產、銷售企業和市場經營主體要堅決抵制并有權拒絕違反上述規定的非法定質量檢驗和評價活動,有權追回違反上述規定被收取的各種費用。對于違反國家規定繼續進行非法定質量檢驗和評價活動的行為,有權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檢舉揭發;對于從事此類活動給企業造成名譽和經濟損害的,有權進行追訴和追償。
五、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上述違法行為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杜絕和制止;要加強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不合格或假冒偽劣的違法產品,予以曝光,以正視聽;要堅決支持受損害企業的追訴、追償活動。對以非法手段向企業敲詐勒索、蒙騙消費者謀取非法利益的,一經發現,嚴加追查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特此公告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聯絡機構及電話: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監督司
北京市海淀區知春路4號
郵編:100088
電話:62034111
62033388
傳真:6203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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