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報送2013年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統計報表的通知
2025-06-06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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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報送2013年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統計報表的通知(建辦市[2013]37號)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天津市、上海市建設交通委,重慶市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報送2013年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統計報表的通知
(建辦市[2013]37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天津市、上海市建設交通委,重慶市城鄉建設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批準執行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統計報表制度的函》(國統制[2012]99號),今年執行新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統計報表制度》(附件1,以下簡稱《統計報表制度》)。為做好2013年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統計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取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企業開展統計報表工作,負責匯總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數據,形成書面匯總表(附件2),加蓋公章后于2014年4月20日前報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二、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于2014年3月31日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www.mohurd.gov.cn-辦事大廳-非行政許可信息報送-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統計報表系統)上,填報2013年度《統計報表制度》要求的各項統計數據,并對本企業上報統計數據負責。網上報送成功后,打印網頁內容,形成與網上報送內容完全一致的書面報表,加蓋企業公章,按屬地管理原則,于2014年3月31日前報送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地(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三、地(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上報書面統計數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審核,并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上報的數據進行匯總,形成書面匯總表(附件4),加蓋公章后于2014年4月10日前報送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聯系人:
建筑市場監管司 楊紫煙 010-58933373
信 息 中 心 秦海春 010-58934541
010-58934446(傳真)
附件:1.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統計報表制度
2.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統計報表匯總表
3.國家統計局關于批準執行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統計報表制度的函(國統制[2012]99號)(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3年11月7日
附件1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統計報表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批準 2013年11月)
本報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九條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一、總說明
(一)為了解全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基本情況,為政府、企業和行業組織等提供信息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特制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統計報表制度》。
(二)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統計報表為部門統計,由國家統計局批準,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凡取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企業都應執行本報表制度。企業應按照全國標準和統一編碼填報報表,并按規定時間上報。
(三)主要指標內容包括:建招1表《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基本情況》、建招2表《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人員情況》、建招3表《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業務情況》、建招4表《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財務狀況》。
(四)本報表制度為年報,報告期為每年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
(五)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以書面和網上填報兩種形式填報。填報企業應于年后3月31日前將報表通過網絡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指定網站,同時按屬地化原則將書面資料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地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上報數據(網上數據和書面資料)進行審核并匯總后,于年后4月20日前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非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立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活動的分支機構(無獨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由取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企業匯總上報。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設立的從事非招標代理活動的分支機構,包括從事造價咨詢、高科技產業及其他多種經營的子公司,凡擁有50%以上權益性資本或者有控制權的,由該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統一填報本報表(填報口徑按《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財會字[1995]11號執行)。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不匯總下屬具有獨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企業的年報數據。
二、報表目錄
表名
報告期別
填報范圍
報送單位
報送日期
及方式
頁碼
建招1號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基本情況
年報
取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企業
各工程招標
代理機構
年后3月31日前網上填報和書面報送
8
建招2號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人員情況
年報
同上
同上
同上
9
建招3號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業務情況
年報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建招4號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財務狀況
年報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三、調查表式
(一)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基本情況
表 號:建招 1 表
制表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批準機關:國 家 統 計 局
批準文號:國統制[2012]99號
填報企業: 201 年 有效期至:2014年10月
1 企業組織機構代碼:□□□□□□□□-□
2 企業名稱:
3 企業曾用名稱:
4 法定代表人:
5 企業和個體登記注冊類型:□□□ 【按附錄(一)填報】
6 行政區劃代碼:□□□□□□
7 郵政編碼:□□□□□□
8 通訊地址:
9 聯系電話:□□□□-□□□□□□□□
10 傳 真:□□□□-□□□□□□□□
11 企業電子信箱(E_mail):
12 企業網址(Internet):
13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編號:□□□□□□□□□□□□□
14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等級
□甲級 □乙級 □暫定級
15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日期: 年 月 日
16 企業具有的其他資質及等級:
工程監理 □級 工程造價咨詢 □級 工程設計 □級
17 企業隸屬關系:□□□□□□【按附錄(二)填報】
18 中央企業上級單位名稱:
19 注冊資本金: 萬元 幣種
20 企業設立子公司數: 個
21 企業首次取得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時間: 年 月
企業負責人: 統計負責人: 填表人: 報出日期: 201 年 月 日
填報說明: 1. 本表由企業報送。
2. 統計范圍是取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企業。
3. 報送時間為年后3月31日前。報送方式為書面和網上填報。
(二)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人員情況
表 號:建招 2 表
制表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批準機關:國 家 統 計 局
批準文號:國統制[2012]99號
填報企業: 201 年 有效期至:2014年10月
指 標 名 稱
代碼
計量單位
本年實際
甲
乙
丙
1
一、期末企業人員合計
22
人
其中:
1 、正式聘用人員
23
人
2 、臨時工作人員
24
人
其中:
1、招標代理人員
25
人
2、工程造價咨詢人員
26
人
3、工程監理人員
27
人
4、項目管理與咨詢服務人員
28
人
5、其他人員
29
人
二、期末正式聘用人員中專業技術人員合計
30
人
1、高級職稱人員
31
人
2、中級職稱人員
32
人
3、初級職稱人員
33
人
4、其他人員
34
人
三、期末正式聘用人員中注冊執業人員合計
35
人
1、注冊造價工程師
36
人
2、注冊建筑師
37
人
3、注冊工程師
38
人
4、注冊建造師
39
人
5、注冊監理工程師
40
人
6、其他注冊執業人員
41
人
企業負責人: 統計負責人: 填表人: 報出日期: 201 年 月 日
填報說明: 1. 本表由企業報送。
2. 統計范圍是取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企業。
3. 報送時間為年后3月31日前。報送方式為書面和網上填報。
4. 邏輯關系為:22=23+24;22=25+26+27+28+29;23≥30;23≥35;30=31+32+33+34;35=36+37+38+39+40+41。
(三)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業務情況
表 號:建招 3 表
制表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批準機關:國 家 統 計 局
批準文號:國統制[2012]99號
填報企業: 201 年 有效期至:2014年10月
指標名稱
代碼
計量單位
本年實際
甲
乙
丙
1
一、工程招標代理中標金額合計
42
萬元
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代理中標金額
43
萬元
1、招標人為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
44
萬元
2、招標人為其他單位
45
萬元
二、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承攬合同約定酬金合計
46
萬元
1、工程招標代理承攬合同約定酬金
47
萬元
2、工程監理承攬合同約定酬金
48
萬元
3、工程造價咨詢承攬合同約定酬金
49
萬元
4、項目管理與咨詢服務承攬合同約定酬金
50
萬元
5、其他業務承攬合同約定酬金
51
萬元
企業負責人: 統計負責人: 填表人: 報出日期: 201 年 月 日
填報說明: 1. 本表由企業報送。
2. 統計范圍是取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企業。
3. 報送時間為年后3月31日前。報送方式為書面和網上填報。
4. 邏輯關系為:42=44+45;42≥43;46=47+48+49+50+51。
(四)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財務狀況
表 號:建招 4 表
制表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批準機關:國 家 統 計 局
批準文號:國統制[2012]99號
填報企業: 201 年 有效期至:2014年10月
指 標 名 稱
代碼
計量單位
本年實際
甲
乙
丙
1
一、營業收入
52
萬元
1、工程招標代理收入
53
萬元
2、工程監理收入
54
萬元
3、工程造價咨詢收入
55
萬元
4、工程項目管理與咨詢服務收入
56
萬元
5、其他收入
57
萬元
二、營業成本
58
萬元
三、營業稅金及附加
59
萬元
四、營業利潤
60
萬元
五、利潤總額
61
萬元
其中:所得稅
62
萬元
六、資產合計
63
萬元
其中:固定資產
64
萬元
流動資產
65
萬元
七、負債合計
66
萬元
八、所有者權益合計
67
萬元
九、固定資產原價
68
萬元
十、本年折舊
69
萬元
十一、銷售費用
70
萬元
十二、管理費用
71
萬元
其中:稅金
72
萬元
差旅費
73
萬元
十三、財務費用
74
萬元
其中:利息凈支出
75
萬元
十四、公允價值變動收益
76
萬元
十五、投資收益
77
萬元
十六、應付職工薪酬
78
萬元
企業負責人: 統計負責人: 填表人: 報出日期: 201 年 月 日
填報說明: 1. 本表由企業報送。
2. 統計范圍是取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企業。
3. 報送時間為年后3月31日前。報送方式為書面和網上填報。
4. 邏輯關系為:52=53+54+55+56+57;61>62;63≥64+65;67=63-66。
四、主要指標解釋
1. 企業組織機構代碼: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全國企業、事業和社會團體代碼編制規則》(GB11714-97),由政府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給每個企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頒發的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法定代碼。這一代碼在全國銀行、稅務、計劃、統計、財政、物資、公安等部門的業務領域內強制使用。該代碼由八位無屬性的數字和一位校驗碼組成。
2. 企業名稱:指經有關部門批準正式使用的企業詳細名稱,即工商登記的名稱,在填寫時要求使用規范化漢字全稱,與企業公章使用的名稱一致。
3.企業曾用名稱:指法人單位最近一次更名前使用的法人單位名稱。
4. 法定代表人: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填寫,填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5.企業和個體登記注冊類型: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明的登記注冊類型,選擇附錄“(一)企業和個體登記注冊類型”。
110 國有企業: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
120 集體企業:指企業資產歸集體所有,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經濟組織。
130股份合作企業:指以合作制為基礎,由企業職工共同出資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會資產投資組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共同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一種集體經濟組織。
140 聯營企業: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
150 有限責任公司: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填寫報表時,有限責任公司可選填寫“151”或者“159”即可。
151 國有獨資公司:指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159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指國有獨資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其全部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并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170 私營企業: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伙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填寫報表時,私營企業可選填寫“171”、“172”、“173”或者“174”即可。
171 私營獨資企業:指按《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資經營,以雇傭勞動為基礎,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172 私營合伙企業:指按《合伙企業法》或《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按照協議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以雇傭勞動為基礎,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173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
174 私營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規定,由五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他企業:指上述登記注冊類型之外的其他內資經濟組織。
210 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與內地的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220 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與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230 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內地由港澳臺地區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
240 港、澳、臺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商務部(原外經貿部)依法批準設立,其中港、澳、臺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達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臺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屬于內資企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290 其他港、澳、臺商投資企業:指在中國境內參照《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依法設立的港、澳、臺商投資合伙企業。
310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指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320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指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330 外資企業: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內地由外國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
340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商務部(原外經貿部)依法批準設立,其中外資的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達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資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屬于內資企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390 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指在中國境內參照《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410 個體戶:指公民在法律的允許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個體勞動者。
420 個人合伙: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規定,各自提供資金、實物和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6.行政區劃代碼:以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為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 2260-2007)進行填寫。
7.郵政編碼:指企業辦公通訊用所在地的郵政編碼。
8. 通訊地址:指企業詳細通信地址或填寫經郵政部門批準使用的郵政信箱號。
9. 聯系電話:指企業對外聯系用的電話號碼(區號+電話號碼)。
10.傳真:指企業對外聯系用的傳真機號碼(區號+傳真號碼)。
11.企業電子信箱(E_mail):指企業在Internet上建立的信箱地址。
12.企業網址(Internet):指企業在 Internet上建立網站的域名。
13.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編號:指企業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最高級別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正本編號。
14.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等級:指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持有《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上注明的等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和暫定級。
15.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日期:指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持有《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上注明的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的日期。
16.企業具有的其他資質及等級:指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除《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外還持有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及等級(各類資質(格)證書填寫最高級別)。
17.企業隸屬關系:指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行業或者地方隸屬關系;
原部分隸屬國務院各部委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因主管部門沒有撤銷,隸屬關系仍然保留的,選擇“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企業(暫未脫鉤)”;
直接隸屬于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其下屬的中央管理企業集團管理的企業,選擇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隸屬企業”;
隸屬于軍隊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選擇“總后營房部隸屬單位”;
除以上企業之外,填報企業根據其工商注冊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選擇相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作為企業的隸屬關系。
18. 中央企業上級單位名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隸屬企業”,需填寫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直接管理的上級單位名稱的全稱。
19. 注冊資本金(萬元)、幣種:指企業在工商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本金與幣種。
20. 企業設立子公司數:指企業設立并擁有50%以上權益性資本或對其具有控制權的子公司和子公司設立的子公司數。
21. 企業首次取得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時間:指企業第一次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時間(時間按標準格式填寫,如20**年**月)。
22. 期末企業人員合計:指報告期末,在企業中工作,取得工資或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包括:再就業的離退休人員、以及在本企業中工作的外方人員和港澳臺方人員、借用的外單位人員等。不包括離開本企業仍保留勞動關系的人員(22=23+24;22=25+26+27+28+29)。
23. 正式聘用人員:指人事關系在本企業或簽有正式聘用合同且由本企業支付勞動部門要求繳納的強制性保險的人員。
24. 臨時工作人員:指除正式聘用人員外的在企業工作的其他人員。
25. 招標代理人員:指報告期末主要從事招標代理工作的人員。
26.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指報告期末主要從事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人員。
27. 工程監理人員:指報告期末主要從事工程監理工作的人員。
28. 項目管理與咨詢服務人員:指報告期末主要從事項目管理和其他咨詢服務工作的人員。
29. 其他人員:指報告期末,主要從事除以上工作以外其他工作的人員。
30. 期末正式聘用人員中專業技術人員合計:指報告期末,企業正式聘用人員中專業技術人員合計(30=31+32+33+34)。
31. 高級職稱人員:指企業正式聘用人員中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人員。
32. 中級職稱人員:指企業正式聘用人員中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人員。
33. 初級職稱人員:指企業正式聘用人員中取得初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人員。
34. 其他人員:指企業正式聘用人員中未取得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35. 期末正式聘用人員中注冊執業人員合計:指報告期末,企業正式聘用人員中注冊執業人員合計(35=36+37+38+39+40+41)(注:同一個人獲得多項國家級注冊執業資格者,優先填寫注冊造價工程師,如無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可填寫與本人在本單位擔任的主要工作任務關系最密切的注冊執業資格,不可以分別填列與重復統計)。
36. 注冊造價工程師: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在本企業注冊的人員。
37. 注冊建筑師: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二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證書,并在本企業注冊的人員。
38. 注冊工程師:指取得各類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及其他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在本企業注冊的人員。
39. 注冊建造師: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并在本企業注冊的人員。
40. 注冊監理工程師: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在本企業注冊的人員。
41. 其他注冊執業人員:指除以上系列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類別執業資格證書,并在本企業注冊的人員。
42. 工程招標代理中標金額合計:指報告期內企業承攬的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除外)、材料采購招標代理業務的中標金額(42=44+45)。
4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代理中標金額:指報告期內企業承攬的工程招標代理中標金額合計中,所有屬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招標代理業務的中標金額(42≥43)。
44. 招標人為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指報告期內企業承攬的發包人為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工程(含國有投資占主導地位的合資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中標金額。
45. 招標人為其他單位:指報告期內企業承攬發包人為其他單位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中標金額。
46.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承攬合同約定酬金合計:指報告期內企業承攬所有業務所簽訂的合同約定酬金合計(46=47+48+49+50+51)。
47. 工程招標代理承攬合同約定酬金:指報告期內企業承攬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所簽訂的合同約定酬金。
48. 工程監理承攬合同約定酬金:指報告期內企業承攬工程監理業務所簽訂的合同約定酬金。
49. 工程造價咨詢承攬合同約定酬金:指報告期內企業承攬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所簽訂的合同約定酬金。
50. 項目管理與咨詢服務承攬合同約定酬金:指報告期內企業承攬項目管理與咨詢服務業務所簽訂的合同約定酬金。
51. 其他業務承攬合同約定酬金:指報告期內企業承攬的除招標代理業務、工程監理業務、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項目管理及咨詢服務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所簽訂的合同約定酬金。
52.營業收入合計:指報告期末企業經營主營業務以及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所取得的收入總計(52=53+54+55+56+57)。
53. 工程招標代理收入:指報告期末企業經營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所取得的代理酬金等收入,按企業會計“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科目中對應項的本期累計數分析計算填列。
54. 工程監理收入:指報告期末企業經營工程監理業務所取得的收入,按企業會計“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科目中對應項的本期累計數分析計算填列。
55. 工程造價咨詢收入:指報告期末企業經營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所取得的收入,按企業會計“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科目中對應項的本期累計數分析計算填列。
56. 工程項目管理與咨詢服務收入:指報告期末企業經營工程項目管理與咨詢服務業務所取得的收入,按企業會計“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科目中對應項的本期累計數分析計算填列。
57. 其他收入:指報告期末企業除經營工程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咨詢、工程項目管理與咨詢服務業務活動以外的其他業務所取得的合法收入,按企業會計“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科目中對應項的本期累計數分析計算填列。
58. 營業成本:指報告期末企業經營主營業務以及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所發生的實際成本總計,按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利潤表”(或“損益表”)的“主營業務成本”項的本期實際數與企業會計“其他業務支出”科目本期累計數,兩項合計后的數填列。
59. 營業稅金及附加:指企業經營主營業務以及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所應負擔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和教育費附加等,按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利潤表”(或“損益表”)的“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項的本期實際數與企業會計“其他業務支出”科目中相應明細項的本期累計數,兩項合計后的數填列。
60. 營業利潤: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所實現的利潤,按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利潤表”(或“損益表”)的“營業利潤”項的本期實際數填列。
61. 利潤總額:指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按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利潤表”(或“損益表”)的“利潤總額”項的本期實際數填列。
62. 所得稅:指企業按規定從本期損益中減去的所得稅,按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利潤表”(或“損益表”)的“所得稅”項的本期實際數填列。
63. 資產合計: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按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資產負債表”的“資產總計”項的本期實際數填列(63≥64+65)。
64. 固定資產: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按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資產負債表”的“固定資產合計”項的本期實際數填列。
65. 流動資產: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待攤費用、存貨等,按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資產合計”項的本期實際數填列。
66. 負債合計: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按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資產負債表”的“負債合計”項的本期實際數填列。
67. 所有者權益合計: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權益,按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合計”項的本期實際數填列(67=63-66)。
68. 固定資產原價:指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企業在購置、自行建造、安裝、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某項固定資產時所支出的全部支出總額。根據會計“資產負債表”中“固定資產原價”項目的期末數填列。
69. 本年折舊:指企業在報告期內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合計數。根據會計“財務狀況變動表”中“固定資產折舊”項的數值填列。若企業執行2001年《企業會計制度》,根據會計核算中《資產減值準備、投資及固定資產情況表》內“當年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總額”項本年增加數填報。
70. 銷售費用:指企業在銷售商品的過程中發生的包裝費、廣告費等費用和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的職工薪酬、業務費等經營費用。根據會計“利潤表”中“銷售費用”項目的本期金額數填報。
71. 管理費用: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當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等。根據會計“利潤表”中“管理費用”項目的本期金額數填報。
72. 稅金:指企業按照規定從管理費用中支付的房產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根據“管理費用明細賬”中“管理費用-稅金”的期末借方余額分析填報。
73. 差旅費: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的差旅費,包括市內公出的交通費和外地出差的差旅費。根據“管理費用明細賬”中“管理費用--差旅費”的期末借方余額分析填報。
74. 財務費用:指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籌資費用,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以及相關的手續費等。根據會計“利潤表”中“財務費用”項目的本期金額數填報。
75. 利息凈支出:指企業短期借款利息、長期借款利息、應付票據利息、票據貼現利息、應付債券利息、長期應付引進國外設備款利息等利息支出減去銀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凈額。該指標應填報企業會計報表上的利息凈支出。根據會計“財務費用明細賬”中“利息支出”項目填報。
76. 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指企業的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以及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衍生工具、套期保值業務等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根據會計“利潤表”中的“公允價值變動收益”項目的本期金額數填報,或根據“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會計科目的余額填報。余額在貸方,則為凈收益,余額在借方,則為凈損失,以“-”號記。
77. 投資收益:指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反映企業以各種方式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根據企業會計“利潤表”中“投資收益”項目的本期金額數填報,如為投資損失以“-”號記。
78. 應付職工薪酬: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及其他相關支出。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執行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根據會計科目“應付職工薪酬”的本年貸方累計發生額填報;未執行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應將本年上述職工薪酬包括的科目歸并填報。
五、附錄
(一)企業和個體登記注冊類型
代碼
登記注冊類型
100
內資企業
110
國有企業
120
集體企業
130
股份合作企業
140
聯營企業
141
國有聯營企業
142
集體聯營企業
143
國有與集體聯營企業
149
其他聯營企業
150
有限責任公司
151
國有獨資公司
159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70
私營企業
171
私營獨資企業
172
私營合伙企業
173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174
私營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他企業
200
港、澳、臺商投資企業
210
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
220
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
230
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
240
港、澳、臺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90
其他港、澳、臺商投資企業
300
外商投資企業
310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320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330
外資企業
340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390
其他外商投資企業
400
個體經營
410
個體戶
420
個人合伙
(二)企業隸屬關系
代碼
隸屬關系
110000
1、地方:北京市
120000
天津市
130000
河北省
140000
山西省
150000
內蒙古區
210000
遼寧省
220000
吉林省
230000
黑龍江省
310000
上海市
320000
江蘇省
330000
浙江省
340000
安徽省
350000
福建省
360000
江西省
370000
山東省
410000
河南省
420000
湖北省
430000
湖南省
440000
廣東省
450000
廣西區
460000
海南省
500000
重慶市
510000
四川省
520000
貴州省
530000
云南省
540000
西藏區
610000
陜西省
620000
甘肅省
630000
青海省
640000
寧夏區
650000
新疆區
710000
臺灣省
810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820000
澳門特別行政區
910000
2、中央:國務院有關部門隸屬企業(暫未脫鉤)
920000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隸屬企業
930000
總后營房部管理單位
(三) 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
(1995年2月9日財政部財會字[1995]11號發布)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現就合并會計報表編制規定如下:
一、凡設立于我國境內,擁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以綜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業集團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及其變動情況
二、母公司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應當將其所控制的境內外所有子公司納入合并會計報表的合并范圍
1、母公司擁有其過半數以上(不包括半數)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企業,包括:(1)直接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企業;(2)間接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企業;(3)直接和間接方式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企業。
間接擁有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是指通過子公司而對子公司的子公司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
直接和間接方式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是指母公司雖然只擁有其半數以下的權益性資本,但通過與子公司合計擁有其過半數以上的權益性資本。
2、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資企業,母公司對于被投資企業雖然不持有其過半數以上的權益性資本,但母公司與被投資企業之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將該被投資企業作為母公司的子公司,納入合并會計報表的合并范圍:(1)通過與該被投資公司的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持有該被投資公司半數以上表決權;(2)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控制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3)有權任免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4)在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會議上有半數以上投票權。
3、在母公司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下列子公司可以不包括在合并會計報表的合并范圍之內:(1)已關停并轉的子公司;(2)按照破產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頓的子公司;(3)已宣告破產的子公司;(4)準備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數以上的權益性資本的子公司;(5)非持續經營的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6)受所在國外匯管制及其他管制、資金調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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