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力促進中心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2014修訂)
2025-06-07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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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評價
科學技術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力促進中心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辦高〔2014〕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xx兵團科技局,各有關單位:為貫徹落實十八
科學技術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力促進中心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
(國科辦高〔201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xx兵團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進一步指導生產力促進中心提升自身能力,更好地發揮生產力促進中心在服務地方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中的作用,科技部在原《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績效評價工作細則》(國科辦高〔2011〕39號)的基礎上,修訂形成了《生產力促進中心績效評價辦法》。現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做好落實工作。
附件:生產力促進中心績效評價辦法
科技部辦公廳
2014年2月12日
附件
生產力促進中心績效評價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管理,規范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績效評價工作,確保績效評價結果公開、公正、科學和客觀,推動生產力促進中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實施
(一)科技部組織開展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績效評價工作,包括:制定評價指標、評價程序和評價標準,認定和發布評價結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xx兵團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做好本地區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績效評價工作。
二、評價范圍
(一)科技部已認定并保持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以下簡稱國家級示范中心)資格的生產力促進中心。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xx兵團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的本區域內非國家級示范中心。
推薦參加績效評價的生產力促進中心須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注冊2年以上、名稱中含有“生產力促進中心”稱謂的獨立法人機構;
2.發展方向明確,機構設置合理,具有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體制機制,從業人員中學士學位以上人員大于70%;
3.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以及年度監督審核;
4.具有較為完備的服務條件,自主支配的辦公場所、設施、設備能夠滿足為企業服務的需要;
5.服務能力強,具有穩定的企業服務群體和比較顯著的服務業績;
6.企業類生產力促進中心需具備以下條件:從業人員15人以上,上年度人均服務收入15萬元以上;
7.事業類生產力促進中心需具備以下條件:上年度末總資產500萬元以上,可自主支配的辦公和服務面積500平方米以上。
三、工作要求
(一)按企業類和事業類分別評價排序。
1.企業類中心。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或注冊為事業單位但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或小企業會計制度。
2.事業類中心。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或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中心參加事業類考核。
(二)國家級示范中心每年1月25日前報送《生產力促進中心統計報表》。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xx兵團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按評價范圍第二條推薦的生產力促進中心,每年2月25日前報送推薦函及《生產力促進中心統計報表》。
(四)所有參加績效評價的生產力促進中心每年4月30日前報送下列材料。
1.企業類中心。
(1)法人證書復印件;
(2)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年度監督審核)證書復印件;
(3)經審計機構出具審計報告的三張表,即:“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4)經審計機構審計鑒定的“收入支出表”。
2.事業類中心。
(1)獨立法人證書復印件;
(2)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年度監督審核)證書復印件;
(3)經審計機構出具審計報告的“資產負債表”;
(4)經審計機構審計鑒定的“收入支出表”。
(五)參與評價的生產力促進中心須按時、完整地報送相關材料。
(六)科技部采取信息和數據核實、專家評審、答辯等方式對參與評價的生產力促進中心進行績效評價。
四、評價指標
(一)評價指標。
企業類生產力促進中心評價指標。具體指標及解釋見附件1。
事業類生產力促進中心評價指標。具體指標及解釋見附件2。
(二)計分方法。
1.財務數據評價指標。
(1)無量綱變換。
每個具體指標數據按變換公式進行無量綱變化,計算出該指標的變換值,變換值保留小數點后兩位。變換公式為
其中,i代表第i項指標,j代表第j個參評中心,為第j個參評中心的第i項指標數據, 為該指標在全部參評中心該項數據的最大值,為該指標在全部參評中心該項數據的最小值,表示第j個參評中心第i項指標數據的變換值。
(2)指標值百分化。
設定同次績效評價中,某項指標最大值得分為100分,最小值得分為60分,中位數得分為80分,則第j個參評中心第i項指標的百分化數值得分Zij為:
如果YijYimid ,則Zij=〔(Yij-Yimin(Yimid-Yimin20〕+60
如果YijYimid ,則Zij=〔(Yij-Yimid)/(Yimax-Yimid)*20〕+80
其中,Yimax 、Yimin和Yimid分別為該指標在全部參評中心中無量綱化數值得分的最大值、最小值和中位值。中位值即該指標排序居中的參評中心的數值,若參評中心數為偶數,則為居中兩個參評中心數值的平均值。
2.統計數據評價指標。
(1)統計指標的分值,企業類見附件1,事業類見附件2。
(2)溝通交流中的指標根據評價年度的情況,由評價機構相應給出1.0、0.7、0.4、0.1的分值,即為變換值。
3.單項具體指標的最終得分=變換值×該項具體指標的最終權重,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4.評價指標的最終得分為所有具體指標的算術和。
(三)指標采集。
1.財務數據的獲取。上報的財務報表。
2.統計數據的獲取。上報的統計數據。
五、評價結果
(一)評價結果分為四類。
1.A類。即評價排在企業類、事業類前15%的生產力促進中心。
2.B類。即評價排在企業類、事業類前15%-55%的生產力促進中心。
3.C類。即評價排在企業類、事業類前55%-90%的生產力促進中心。
4.D類。即評價排在企業類、事業類后10%的生產力促進中心。
(二)評價結果為D類的生產力促進中心應接受培訓、進行整改。
(三)在年度績效評價過程中,參與績效評價的生產力促進中心出現下列任意一種或多種情況時,視為該中心當年績效評價結果為D類。
1.未按時、按規定參加年度績效評價的國家級示范中心;
2.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3.上年度評價結果為D類且未按時參加培訓、進行整改的。
六、附則
(一)本辦法由科技部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績效評價細則(國科辦高〔2011〕39號)同時廢止。
附1:企業類生產力促進中心評價指標及解釋
附2:事業類生產力促進中心評價指標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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