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動員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保護人民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動員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保護人民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愛國衛生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為改善衛生環境,倡導健康行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預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開展的社會性、群眾性衛生活動,包括環境衛生治理(含農村改水改廁)和衛生創建、健康教育和促進、煙草煙霧危害控制、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工作。
第三條 本省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地方負責、部門協調、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基本方針。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稱愛衛辦)設在本級負責此項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愛衛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動員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開展和參加愛國衛生工作,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每年4月為本省愛國衛生月。
第二章 組織和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愛衛會由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監察、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市容環境衛生、交通運輸、水利、農委、商務、文化、衛生、環境保護、工商、質監、廣電、新聞出版、體育、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和鐵路、民航等相關單位組成,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愛國衛生相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計劃、規范和標準;
(三)動員、指導、協調愛國衛生工作;
(四)開展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工作;
(五)組織愛國衛生科學研究和交流合作;
(六)組織開展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愛衛會成員單位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愛國衛生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統籌安排愛國衛生基本建設項目等;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改善學校教學條件和衛生設施,加強對學生的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知識,培養健康行為和生活方式,組織師生積極參加愛國衛生活動和衛生宣傳活動;
(三)財政部門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監督愛國衛生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四)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鄉統籌區域供水、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鄉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等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實施監督管理;
(五)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入河排污口設置和參與水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預防和控制地方病、寄生蟲病的發生和傳播;
(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養殖業、畜禽糞便等農業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安全利用工作進行指導,開展農田滅鼠工作,做好寄生蟲病等人畜共患疾病防治的有關工作;
(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和技術指導,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預防和控制各類傳染病和重大疫情的發生和流行。
(八)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放射性廢物、有毒化學品等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愛國衛生相關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愛國衛生工作需要,為愛衛辦配備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和工作條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具體承擔愛國衛生工作的組織和人員。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愛國衛生工作組織或者人員,做好本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愛國衛生工作,建立衛生管理制度,確定責任人,配備衛生設施,保持室內外環境衛生,組織本單位職工參加愛國衛生活動,保護和促進職工健康。
第十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個人應當自覺參加本單位或者社區組織的愛國衛生活動,遵守公共環境衛生規定,愛護公共衛生設施,維護公共環境衛生,養成健康行為和生活方式。
第十三條 愛衛會應當健全愛國衛生工作機制,組織全社會共同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發生傳染病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自然災害時,愛衛會應當加強協調,動員群眾參與愛國衛生工作,落實群防群治措施。
第三章 環境衛生治理和衛生創建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組織開展環境衛生治理活動,完善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環境衛生管理長效機制,提高城鄉環境衛生整體水平。
農村、城鄉結合部、城中村、農貿市場、背街小巷、流動人口聚居區、窗口單位、小型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公共場所所在單位等區域和地段的環境衛生,應當重點治理。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治理,采取城市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建設農村生活飲用水工程等措施,保障農村生活飲用水安全。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生活飲用水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衛生學評價;評價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集中式農村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監管體系。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集中式供水水質衛生監測。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改廁工作,落實相關政策措施。
農村衛生戶廁改造應當符合《農村無害化衛生戶廁技術規范》。鼓勵推進生態改廁,優先實施糞便和生活污水相對集中處理適用技術。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運和處置。
農村生活垃圾應當集中收運、處置,實行組保潔、村收集、鄉鎮轉運、縣(市)處理,提高無害化處理水平。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提高城鄉生活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衛生創建工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制定和實施環境衛生專項規劃、衛生創建規劃和計劃,為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鄉鎮(街道)、衛生村和衛生單位創建活動提供保障。
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鄉鎮(街道)、衛生村和衛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鞏固和發展衛生創建成果。
第二十一條
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鄉鎮(街道)、衛生村和衛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推進健康城市、健康鎮村、健康社區和健康單位建設,完善健康服務,培育健康人群,構建健康社會。
第四章 健康教育和促進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社會開展健康教育活動,普及健康知識和技能,傳播健康文化,引導全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社區和其他組織開展健康教育和促進工作的協調和指導,監督其履行健康教育職責。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工作要求,組織本區域的單位和個人開展健康教育和促進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健康教育和促進的組織、人才隊伍建設,健全健康教育和促進工作網絡。
第二十四條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和宣傳普及工作。
報紙、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應當設置健康教育專欄,發布公益健康廣告,開展健康知識宣傳和教育。
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或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新聞媒體應當正確引導健康防病輿論導向,配合做好相關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條 普通中小學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開設健康教育課程,培養學生養成健康生活方式和行為習慣。
第二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意外傷害、病態成癮行為等防治知識進行宣傳,并開展技術培訓。
第二十七條
共青團、婦聯、工會等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對青年學生、婦女、職工等的健康教育。婦聯組織應當特別針對女性性別特點,對女性未成年人、婦女開展青春期、勞動保護和衛生保健、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健康教育和促進工作。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健康教育,減少和控制職業傷害、職業病以及其他相關疾病發生。
第二十九條 公共場所應當通過設置健康教育宣傳欄、電子顯示裝置,建設健康步道、健康主題公園、健康場館等形式,開展健康教育。
第五章 煙草煙霧危害控制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教育、公安、市容環境衛生、交通運輸、文化、衛生、工商、廣電、新聞出版、體育、旅游、食品藥品監管、煙草專賣等部門應當加強協調,履行煙草危害預防控制監管職責。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學校的控煙工作;
(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關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
(三)文化、體育、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文化、娛樂、體育場所以及旅館業的控煙工作;
(四)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的控煙工作;
(五)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經營場所的控煙工作;
(六)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業場所的控煙工作以及對煙草制品廣告的監管;
其他部門負責各自管轄范圍內的控煙工作。
第三十一條
室內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公共區域(以下稱禁止吸煙場所)禁止吸煙。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三十二條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吸煙區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室外公共場所所在單位應當設置醒目的標志和吸煙有害健康等控制吸煙宣傳標志。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醫療衛生機構和學校等單位應當做好控制吸煙工作,并參與愛衛會組織的創建無煙單位活動。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達到《無煙醫療衛生機構標準》,學校應當達到《無煙學校標準》。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公共區域設置煙草廣告或者利用新聞媒體發布煙草廣告,控制煙草促銷活動。禁止設置自動售煙機。
第六章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三十五條 愛衛會應當根據當地病媒生物活動規律和預防控制工作需要,組織全社會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當地愛衛會的部署,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將本區域內的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第三十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方案,提供預防控制技術指導,開展鼠、蠅、蚊、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和抗藥性監測,并對預防控制效果進行評價。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將病媒生物監測和預防控制效果評價結果報送同級愛衛辦。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加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落實預防控制措施,達到國家規定的預防控制標準。
第三十九條 村(居)民個人和家庭應當對其住宅內的病媒生物進行預防控制。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其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病媒生物實施預防控制。
第四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學校、賓館、飯店、單位食堂等人員聚集場所,糧庫、農貿市場、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建筑工地、建筑物管線、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統、公共廁所、廢品收購站、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場所,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四十一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應當符合國家、省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減少環境污染。
第四十二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使用的藥物、器械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禁止使用違禁、偽劣藥物和器械。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藥物的生產、運輸、經營、儲存和使用應當符合農藥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等規定。
第四十三條 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的機構應當自注冊登記之日起七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愛衛辦備案。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
第七章 監督考核
第四十四條 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
第四十五條 愛衛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考核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檢查指導。
愛衛會應當建立委員會會議、工作報告、重大事項協調、督查考核和社會監督等制度,加強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工作。
第四十六條 愛國衛生監督考核采取專業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
愛衛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監督考核結果。
第四十七條 愛衛部門應當根據監督考核結果做好衛生創建、健康創建命名和動態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文明創建的相關工作。
愛衛部門應當加強對創建達標單位的監督管理,并定期進行復查考核。
第四十八條 愛衛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專(兼)職愛國衛生督查員,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愛國衛生督查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出示相關證件。
第四十九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愛國衛生監督、檢查工作,根據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對存在的問題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建立衛生管理制度、確定責任人的,或者未配備衛生設施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愛衛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新建、改建、擴建農村生活飲用水工程項目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衛生學評價,或評價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愛衛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三十二條規定,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未設置醒目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的,室外公共場所所在單位未設置醒目標志和吸煙有害健康等控制吸煙宣傳標志的,由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或區域內吸煙,不聽勸阻的,由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處以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四十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未落實預防控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人員聚集場所、易孳生病媒生物場所未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未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或者未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愛衛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的機構未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愛衛辦備案,或者其從業人員未經培訓合格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愛衛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依法處理的,縣級以上愛衛會應當督促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愛衛會及其成員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其予以糾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愛衛會及其成員單位工作人員、愛國衛生督查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詢律網小編整理的江蘇省愛國衛生條例。如法律上的問題, 可關注詢律公眾號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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