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軍隊房地產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軍隊房地產,保障軍隊建設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
(〔2000〕軍字第26號 2000年6月2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軍隊房地產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軍隊房地產,保障軍隊建設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是指依法由軍隊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營房保障的建筑物、構筑物、附屬設施設備,以及其他附著物。
第三條
軍隊房地產的權屬歸中央軍委,其土地使用權和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由總后勤部代表行使。軍隊房地產管理的業務工作由各級后勤(聯勤)機關營房管理部門歸口管理。軍隊房地產按其用途分別由有關單位和業務部門具體負責使用和管護。
第四條
軍隊房地產管理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戰備,保證生活,依照法規,依靠科技,合理規劃,統一調配,堅持管理正規化標準,推行保障社會化改革,走投入較少、效益較高的路子。
第五條
依法保護、合理使用軍隊房地產是全軍所有單位和人員的義務。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丟棄、損壞或者擅自處置軍隊房地產。
第六條
各級首長應當加強對軍隊房地產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持和監督營房管理部門履行職責。從事軍隊房地產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專業訓練,熟悉業務、廉潔奉公、盡職盡責。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總后勤部在房地產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國家和中央軍委有關房地產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軍房地產管理規章;(二)負責軍隊房地產調配、處置、利用和管理;(三)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審批軍隊建設項目用地計劃;(四)審批軍級以上單位的營區規劃;(五)決定全軍房地產普查、登記、清理等重大事宜;(六)指導、監督全軍房地產管理工作;(七)中央軍委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各級后勤(聯勤)機關營房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國家和軍隊有關房地產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制房地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監督執行;(二)承辦軍隊建設項目用地計劃的審核編報事宜;(三)組織擬制營區規劃;(四)組織實施軍用土地、營區、營房、設施設備和營具的管理、維護、使用;(五)組織實施營區水、電、氣、暖的保障和管理;(六)承辦軍隊房地產的調配、處置事宜;(七)負責軍隊房地產統計工作;(八)管理軍隊房地產的產權產籍檔案;(九)組織房地產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十)組織軍隊房地產管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技術革新以及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十一)上級賦予的其他房地產管理職責。
第九條
軍隊房地產使用管理單位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軍隊房地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二)執行上級批準的營區規劃;(三)組織開展營區房地產正規化管理活動;(四)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房地產管理工作任務;(五)組織開展節水、節電、節煤(油、氣)活動;(六)組織開展專修和群管群修活動;(七)上級賦予的其他房地產管理職責。
第十條
承擔軍隊房地產管理科學技術研究、人才培訓和技術監督監測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進行房地產管理基礎理論和應用技術研究,培養合格專業人才,履行監督監測職責,開展技術咨詢服務,推廣科學技術成果。
第三章 軍用土地管理
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軍用土地,是指軍隊擁有使用權的下列國有土地:(一)部隊、機關、院校、科研院所、醫院、療養院、后方倉庫、干休所等單位的營區用地;(二)陸軍設防、海防、空防、二炮陣地、通信、軍隊人防工程,以及保留的舊機場、舊港口、舊洞庫等國防工程用地;(三)試驗場(基)地、訓練場、靶場等科學試驗和軍事訓練用地;(四)軍用鐵路專用線、公路支線和輸水、輸油、輸氣、輸電管線等專用設施用地;(五)軍隊的農副業生產用地;(六)軍隊工廠用地;(七)依法由軍隊管理、使用的其他土地。
第十二條
軍隊建設項目用地實行計劃管理制度。軍隊建設項目申請劃撥使用國有土地,必須依據用地單位編制、任務和部署定點文件,根據用地定額,編制用地計劃,逐級上報總后勤部,納入全軍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劃撥用地手續。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受讓土地。
第十三條
軍用土地實行用途管制制度。軍隊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執行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特殊軍事用地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一致的,應當與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商辦理。營區建設必須按照營區規劃使用土地。國防工程、專用設施、科學試驗和軍事訓練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十四條
軍用土地轉讓實行許可證制度。經批準轉讓軍用土地的軍隊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申領軍用土地轉讓許可證,并到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理土地轉讓手續。
第四章 營區管理
第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營區,是指位置固定,界線明確,建有供軍隊單位住用的房屋,并由軍隊單位組織管理的區域。
第十六條
營區實行規劃管理。營區規劃是營區建設與改造的依據。其內容包括:營區土地用途區分,營區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附屬設施和綠地的平面布局及數量。營區規劃按照立足現有基礎,著眼長遠發展,落實營房限額住用制度,有利于提高營區環境質量、住用質量和設施配套質量的原則編制。駐有兩個以上使用管理單位的營區,應當聯合編制營區規劃。營區規劃每十年編制一次。營區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七條
營區實行劃區管理。具備條件的營區,應當劃分為軍事行政區和家屬生活區。具備條件的家屬生活區,可以劃分為公寓區和售房區。
第十八條
具備條件的營區,應當推行社會化保障管理。售房區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第十九條
營區內不得擅自搭建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不得擅自占用營區道路、操場、高壓供電走廊或者壓占地下管線;不得擅自挖沙、采石、取土或者進行爆破活動。軍事行政區內不得建設家屬住房和其他與軍事行政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公寓區內不得建設非軍產房屋或者設施。
第二十條
營區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和改善營區生態環境,防治污染,綠化營區。
第二十一條
營區消防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依托社會,建立社區、營區聯合消防體系,健全消防制度,建立消防隊伍,配備消防器材,維護消防設施。營區消防管理工作由軍務部門、保衛部門和營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
第二十二條
空余營區,應當區別情況,實施分類管理,防止荒蕪、毀壞和流失;不得擅自進行改建、擴建、新建空余營區,必須優先保證軍隊內部調整利用;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儲備看管、拆房用地、有償轉讓、免租代管、計價移交或者國家和軍隊政策、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進行處置。
第五章 營房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營房,是指軍隊擁有所有權并由軍隊單位使用、管理的房屋。軍隊單位實行營房限額住用制度。營房住用面積限額,依據單位人員、裝備編制和營房建筑面積標準核定。
第二十四條
軍隊家屬住房采取公寓住房與自有住房相結合的方式保障。軍隊在職人員可以租住公寓住房,離職或者購買自有住房后應當遷出。
第二十五條
營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營房質量等級鑒定。營房質量等級分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損壞房,嚴重損壞房和危險房。有抗震設防要求的地區,營房質量等級應當結合抗震能力進行鑒定。
第二十六條
營房維修應當根據營房質量等級,按照下列規定進行:(一)必須使用的危險房應當進行翻修,翻修項目由總后勤部計劃管理;(二)必須使用的嚴重損壞房應當進行大修,大修項目由軍區級單位后勤(聯勤)機關計劃管理;(三)在用的一般損壞房應當進行中修,中修項目由軍區空軍、集團軍以及相當等級的單位后勤機關和聯勤分部、直屬分部、兵站部、師級基地計劃管理;(四)局部破損房由營房使用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小修。
第二十七條
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地區未經抗震設防或者設計烈度低于國家規范要求的在用營房和固定設施,應當進行抗震加固。抗震加固項目由總后勤部計劃管理。
第二十八條
營房維修采取使用社會專業隊伍和軍隊單位自己組織維修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具備條件的單位,應當面向社會,實行招標。
第二十九條
營房應當按照設計功能使用,未經營房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擅自增加營房的荷載或者改變營房結構、構件。
第六章 設施設備管理
第三十條
用于營區給水排水、供電、供暖、供氣、環保、綠化、消防等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營區道路、橋涵、管線、護坡、圍墻等屬于營房設施;水泵、發電機組、變壓器、配電柜、鍋爐、載人載貨電梯等屬于營房設備。設施設備應當按照營區規劃進行配套建設,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安裝、使用和維修。
第三十一條
設施設備實行定期檢驗、監測和日常檢查維護制度,適時更新改造。設施設備的操作管護人員,應當經過技術培訓,持證上崗。禁止使用經鑒定必須報廢的設備。
第三十二條
水電氣暖的供應實行量化管理,分戶裝表,計量收費。
第三十三條
具備條件的單位,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管理和水電氣暖的供應可以實行不同方式的社會化保障。
第三十四條
營房設備的購置應當以招標采購為主,詢價采購、定向采購等其他方式為輔。購置的營房設備、器具必須具有國家和地方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產品生產許可證;鼓勵使用先進設備和節水、節能設備。
第三十五條
公用營具應當按照標準配備,實行責任到人、計價管理。
第七章 產權產籍管理
第三十六條
軍隊房地產使用管理單位必須依據有關規定,到房地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理房地產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三十七條
軍隊房地產應當根據作戰、戰備、訓練、生活和生產需要,通盤安排,合理調配。軍隊房地產在軍隊單位之間實行無償調配。
第三十八條
軍隊平時調整部署和新組建單位所需的房地產,應當盡量從空余房地產中調配解決;確需新建營房的,必須從嚴掌握。
第三十九條
軍隊房地產調配實行分級審批。涉及團以上單位、導彈營部署調整和國防工程設施的房地產調配,由總后勤部根據中央軍委或者總參謀部的命令、批復辦理;不涉及的或者跨軍區級單位之間或者整座落或者營房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或者土地面積超過l公頃的房地產調配,由總后勤部審批。其他的房地產在軍區級單位內部的調配,由軍區級單位審批,報總后勤部備案。
第四十條
軍隊房地產調配的交接范圍包括:土地、營房、固定設施設備、其他地上附著物及其檔案資料等。公用營具和可移動設備的移交范圍,在軍區級單位內部調配的,由軍區級單位后勤(聯勤)機關確定;跨軍區級單位調配的,由總后勤部確定。房地產交接雙方必須認真核對移交清冊和實物,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序履行交接手續。交接發生分歧的,由雙方直接上級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雙方共同上級處理。
第四十一條
營房住用限額以外、沒有整修利用價值的嚴重損壞房和危險房以及影響營區規劃布局的破舊房,應當拆除。整座落營房拆除或者一個使用管理單位零星拆除營房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含)的,由總后勤部審批;零星拆除營房面積3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軍區級單位后勤(聯勤)機關審批,報總后勤部備案。
第四十二條
委托地方人民政府免租代管的空余房地產,由軍區級單位審批,報總后勤部備案。
第四十三條
軍隊空余房地產經批準可以對地方租賃,租賃管理辦法由總后勤部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有償轉讓軍隊房地產(含合建、換建、兌換,下同),由總后勤部審批。有償轉讓的軍隊房地產必須經過具有法定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轉讓價格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價。國家建設項目和地方人民政府實施城市建設發展規劃確需占用軍隊房地產的,按照有關規定,根據被占用房地產的價值獲取補償。
第四十五條
租賃、有償轉讓,以及以其他方式利用軍隊房地產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軍隊基建營房事業。
第四十六條
計價移交的軍隊空余房地產,由總后勤部審批,其接收單位必須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四十七條
未經中央軍委批準,軍隊單位不得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利用其使用管理的軍隊房地產。
第四十八條
軍用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經批準向軍外轉移的,軍隊房地產使用管理單位必須到房地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軍隊房地產管理部門和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房地產產權產籍檔案。軍隊房地產產權產籍檔案實行分級管理,永久保存。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一)在營區房地產正規化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二)保護軍隊房地產事跡突出的;(三)營區消防安全管理和設施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取得突出成績的;(四)房地產管理科學技術研究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房地產管理中提出重大對策、建議或者進行管理技術、方法的創新,獲得明顯效果的;(五)在軍隊房地產管理的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訐:(一)擅自改變軍用土地用途或者擅自調配、處置軍隊房地產的;(二)不服從上級對房地產的調配,經教育拒不改正的;(三)擅自變更或者不執行營區規劃,以及違反營區維護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四)擅自改變營房及其附屬設施用途、結構、構件或者玩忽職守,造成營房或者設施設備嚴重損壞或者釀成火災等事故的;(五)其他妨害軍隊房地產管理工作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軍兵種、軍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房地產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由總后勤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4月20日中央軍委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即行廢止。其他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以上就是詢律網小編整理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如有法律上問題,可關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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