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正式宣判了一起備受社會關注的保姆虐待老人案件,被告人潘某琴犯虐待被看護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據了解,2021年5月,潘某琴為一臥床的八旬老人做居家全職護理,在照顧過程中,數次以極端惡劣的手法虐待老人。2021年8月,老人的子女通過家中的監控發現了潘某琴的惡行,隨即報警。
近日,江蘇省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正式宣判了一起備受社會關注的保姆虐待老人案件,被告人潘某琴犯虐待被看護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據了解,2021年5月,潘某琴為一臥床的八旬老人做居家全職護理,在照顧過程中,數次以極端惡劣的手法虐待老人。2021年8月,老人的子女通過家中的監控發現了潘某琴的惡行,隨即報警。

(圖片來源于網絡,聯系侵刪)
事件回顧
據了解,2021年5月,潘某琴經熟人介紹,以每月3000元的工資,為因病臥床的八旬老人王老太做居家全職護理。令人沒想到的是,潘某琴在照顧過程中,常常因瑣事遷怒于老人,數次以極端惡劣的手法虐待老人。2021年8月,老人的子女通過家中的監控發現了潘某的惡行,隨即報警。
今年3月3日,江蘇省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虐待被看護人案。

(圖片來源于網絡,聯系侵刪)
法律分析
潘某琴的毆打虐待行為導致老人身受多處輕微傷,給老人的身心造成嚴重的傷害,情節惡劣,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構成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近些年來,虐待老人的事件時有發生,從本案來看,虐待手段殘忍,情節極其惡劣,對老年人等被監護人、被看護人的心理造成嚴重的傷害。然而,受害人往往由于傷情構不成輕傷,達不到故意傷害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導致無法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的第260條的虐待罪僅限于家庭成員之間,且如果未達到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這種情況下,往往給予施暴人行政處罰,由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能更好地保護被害人的權益。但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彌補了這一法律漏洞,將非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行為納入了刑法保護的范圍,加強了對弱勢群體權益的保障。
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圖片來源于網絡,聯系侵刪)
以上就是詢律網小編整理的保姆用廢棄尿墊給老人擦嘴,虐待老人被判8個月相關法律知識。如有法律上問題,可關注咨詢~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