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專項治理涉及建筑企業收費的通知
2025-06-07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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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專項治理涉及建筑企業收費的通知(2003年6月23日財綜[2003]46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1997年以來,各地區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
關于專項治理涉及建筑企業收費的通知
(2003年6月23日 財綜[2003]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1997年以來,各地區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公布取消了一些涉及企業負擔的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項目,降低了過高的收費標準,對于減輕企業負擔,促進企業改革和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目前涉及建筑企業的各種收費仍然過多、過濫,切實減輕建筑企業負擔,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涉及建筑企業的收費進行專項治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項治理的范圍
各地區現行涉及建筑企業,包括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簡稱“建筑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資、攤派以及經營服務性收費(簡稱“收費”),均屬于專項治理的范圍。
二、專項治理的政策界限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各地區凡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以及國務院或者財政部、原國家計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規定之外,向建筑企業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均屬于亂收費,應當予以取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或者財政部、原國家計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向建筑企業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屬于重復設置或者不合理的,也要進行歸并和調整。國家明令公布取消涉及建筑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各地區必須堅決貫徹執行,不得變換名目繼續向建筑企業收取或者恢復征收,不得將其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也不得超過規定收費標準收取或者重復收取。
(二)政府性基金。各地區向建筑企業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須具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依據,并按照規定程序報經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否則,均屬于亂收費,應當予以取消。各地區現行涉及建筑企業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關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的通知》(財綜[2002]33號)的規定執行,不得擅自增加政府性基金項目、擴大征收范圍和提高征收標準。
(三)政府性集資。各地區向建筑企業征收政府性集資,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否則,均屬于亂集資,應一律予以取消。
(四)各種攤派。嚴禁向建筑企業進行各種攤派。
(五)經營服務性收費。各地區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執行屬于政府定價或者超出政府指導價范圍收費的,強制服務、強行收費或搭車收費的,均屬于亂收費,應當依法查處。
三、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收費項目
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公布取消一批涉及建筑企業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費項目,包括城市增容費、外省施工企業調節金、出入省建筑施工企業管理費、出省承包工程管理費、報建費、外國企業承包工程管理費、建筑檢測試驗費、治安聯防費、區外企業在我區室內裝飾施工資質審驗費、技術開發費、駐外聯絡機構勞動服務費等不合理收費項目,以及地方越權出臺的不合法收費項目和各種亂攤派項目,具體項目詳見附件。其他地區的收費項目與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費項目相類似的,一律參照本通知規定予以取消。
對公布取消涉及建筑企業的收費項目,各地區應逐項貫徹落實,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義拒不執行或者變相恢復征收,也不得將其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同時,價格主管部門要及時辦理收費許可證注銷手續,財政部門要及時收繳已發放的票據。
取消上述收費項目后,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所必需的經費開支,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酌情予以安排。
四、專項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在全國專項治理涉及建筑企業收費工作中,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政府性基金治理工作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治理工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建設部負責;經營服務性收費治理工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建設部負責。各地區專項治理涉及建筑企業收費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建設主管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具體負責。
五、專項治理工作的步驟和要求
專項治理涉及建筑企業收費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全面清理階段,于2003年8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建設主管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對本地區涉及建筑企業的收費進行全面清理,區分哪些是合法收費,哪些是不合法、不合理收費,哪些收費屬于重復設置需要歸并或調整,哪些收費標準需要調整。
(二)審核處理階段,于2003年9月底之前完成。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建設主管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和本通知規定的政策界限,對本地區涉及建筑業的收費項目逐項重新審核,提出取消、保留(包括歸并或調整)收費項目和調整收費標準的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備案。
(三)監督檢查階段,于2003年10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建設主管部門,對本地區各市、縣專項治理涉及建筑企業收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項治理涉及建筑企業收費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對不按規定取消收費或變相繼續收費的,各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依照有關規定從嚴查處;同時,要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的規定,提請有關部門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四)總結驗收階段,于2003年11月底完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于2003年11月底前將本地區專項治理涉及建筑企業收費情況,包括落實取消涉及建筑企業收費項目情況、減輕建筑企業負擔狀況等,以書面形式分別報送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一式三份。
專項治理涉及建筑企業收費工作,對于減輕建筑企業負擔,促進建筑企業健康發展,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將其列入重要日程,切實抓緊抓好。
附件: 取消的涉及建筑企業的收費項目
序號 地區 收費部門 收費項目 批準文號
1 新疆 建設 城市增容費 新政辦[1994]72號
2 新疆 建設 外省施工企業調節金 新建計[1998]27號
3 新用 烏市沙區和田街道辦 計生管理費 地方文件
4 新疆 公安 聯防集資款 烏市政發[1993]19號
5 新疆 烏市新中劇院 文化贊助費
6 新疆 烏市天山區市容環衛局 袋裝站修建費
7 江蘇 南京勞動局監察大隊 綜合治理費(就業證費用) 地方文件
8 四川 建設 出入省建筑施工企業管理費 川價字非[1998]36號
9 四川 建設 出省承包工程管理費 川價字非[1992]107號
10 四川 四川駐疆辦事處 外省建設廳駐疆辦事處管理費 地方文件
11 四川 成都建筑企業管理處 崗位證書復檢費 地方文件
12 四川 成都錦江區建管局 安全獎勵基金 成都錦建委發[2000]69號
13 四川 成都二仙橋消防組 消防聯組費(消防活動經費)
14 四川 成都二仙橋愛衛會 愛國衛生活動費
15 四川 工商 營業執照公告費 地方文件
16 山西 太原建筑市場管理部門 外來勞務注冊費 地方文件
17 西藏 建設 招標標底審核費 藏價費[1999]66號
18 廣東 建設 報建費 粵府辦[1992]67號
19 廣東 建設 外國企業承包工程管理費 同上
20 廣西 南寧市政府 入城人員教育附加 地方文件
21 廣西 南寧市勞動局 臨時用工登記費 地方文件
22 廣西 建設 建筑檢測試驗費 桂價費字[1993]66號
23 上海 滬莘莊綜合整治辦公室 綜合整治保證金 街道辦事處文件
24 上海 公安 治安聯防費 滬價涉[1992]191號
25 湖北 武漢建筑市場管理站 分包、施工配合費 武漢城建管字[l997]43號
26 湖北 武昌市容環衛監察中心 公司大門標志牌費
27 內蒙古 建設 區外企業在我區室內裝飾施工資質審驗費 內價費字[1994]45號
28 天津 建設 技術開發管理費 津價房地字[1993]第201號(1993)財綜聯27號
29 河南 街道、鄭州市建委 見義勇為基金 地方文件
30 河北 建設 駐外聯絡機構勞動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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