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中央企業計提技術獎酬金和業余設計獎有關問題的通知
2025-06-07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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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獎
計提
設計獎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中央企業計提技術獎酬金和業余設計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分配[2006]243號)有關中央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中央企業計提的技術獎酬金(“四技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中央企業計提技術獎酬金和業余設計獎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資分配[2006]243號)
有關中央企業: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中央企業計提的技術獎酬金(“四技”收入)和業余設計獎,對激勵企業加大技術投入、調動科研設計人員積極性、提高自主創新能力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在實施中也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一些企業計提標準不規范、提取金額較大等。為進一步規范企業收入分配渠道,加強人工成本管理,現就中央企業(含子企業)計提技術獎酬金和業余設計獎管理(試行)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有關政策規范計提的中央企業,可一次性納入工資總額
根據《〈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3]161號)中將各種單項獎及其他工資性支出納入掛鉤工資總額基數的有關要求,經國資委核定后,企業可申請將計提的技術獎酬金和業余設計獎一次性納入工資總額,以后年度只進行技術合同登記,不再另行計提。
納入工資總額的計提部分應向從事創新勞動的科研設計人員分配,提高科研設計人員的收入水平,并應實行動態化管理,不斷強化內部分配的激勵功能。
二、對暫不能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企業,嚴格按政策規定規范計提
對暫不能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仍需單獨計提技術獎酬金和業余設計獎的中央企業,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063號)、《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科發政字〔2001〕253號)、《關于勘察設計企業執行新財務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5]256號)等有關政策規定,對近三年(2003-2005年)的提取情況進行自我檢查,與核定的工資總額一并計算是否符合“兩低于”原則,在企業內部規范管理的基礎上,制訂有關管理辦法報國資委審核后試行。
(一)對計提技術獎酬金的企業,技術獎酬金的收入和相應的支出應納入企業統一核算。技術獎酬金的計提基數為技術合同的凈收入,計提比例不得超過技術合同凈收入的25%。技術合同凈收入是指技術合同收入扣除企業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確認的與合同相關的成本費用后的余額。其中,成本費用包括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等直接費用以及分攤的設備折舊費、輔助費用等間接費用。企業不得以技術合同額或技術合同的主營業務利潤為基數提取技術獎酬金。將技術合同委托給其他單位完成的收入不得計提技術獎酬金。
(二)對計提業余設計獎的企業,應按有關政策規定,將計提的業余設計獎納入企業統一核算,并要明確區分設計收入與業余設計收入。業余設計收入直接扣除核定的定額指標后按剩余部分的20%計提業余設計獎。核定的業余設計獎定額指標為業余設計收入(產值),收入定額要大于本企業上年人工成本總額、且人均收入定額要高于本企業上年人均人工成本。付給轉包、分包單位的收入不得計提業余設計獎。
(三)企業按有關規定計提的技術獎酬金和業余設計獎是對科研設計人員的獎勵和激勵,不得將技術獎酬金和業余設計獎轉化為全體員工的固定性工資收入,也不得從工資總額中扣減科研設計人員的工資用于其他人員的分配。
(四)同一技術合同或同一技術給不同用戶的技術合同不得重復計提技術獎酬金。不得同時計提技術獎酬金和業余設計獎。
三、加強企業技術獎酬金和業余設計獎的管理和監督,建立申報和清算制度
(一)企業應制訂明確具體的管理辦法。包括計提技術獎酬金和業余設計獎的人員范圍、計提收入、扣除標準、科研設計人員工資收入水平及2005年計提情況(包括認定的合同名稱、參加人員、合同收入、扣除比例及計提金額等),在申報2005年工效掛鉤方案和申報2006年工資總額計劃時,報送國資委審核清算,同時抄送外派監事會。
(二)技術獎酬金和業余設計獎應按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在相應成本費用科目中據實列支,通過“應付工資”賬戶下設置的“計提的技術獎酬金”和“計提的業余設計獎”明細科目核算,原則上當年沒有余額,并按規定在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的人工成本統計表中填列。
(三)國資委將加強對企業技術獎酬金和業余設計獎的監督檢查,對多提多發的,將根據審核清算情況相應核減企業效益工資總額或工資總額基數。沒有計提的企業已納入工資總額,不再計提。
(四)企業計提的技術獎酬金和業余設計獎,應在財務決算中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在會計報表附注補充資料中披露。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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