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發布《公司債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通知
2025-06-07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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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發布《公司債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證發〔2016〕79號)各市場參與人:為進一步規范公司債券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發布《公司債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證發〔2016〕79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債券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了《公司債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詳見附件),現予以發布實施。
特此通知。
附件:公司債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公司債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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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債券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自律規則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公司債券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按照本指引規定的報告格式指引編制臨時報告。臨時報告事項不在本指引規定的報告格式指引范圍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自律規則等規定的要求編制,必要時可參考相關報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條 公司債券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其編制的臨時報告中聲明:保證本報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相關人員對臨時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在報告中作特別提示。
第四條 公司債券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編制臨時報告,除應遵守本指引的要求外,還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上市規則》《暫行辦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的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如公司債券發行人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及本所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發行人發行的公司債券,自債券在本所上市交易/掛牌轉讓之日起,至債券兌付期屆滿前,應按本指引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
債券發行完成后上市交易/掛牌轉讓前,發生本指引規定的披露事項的,應參照本指引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
債券已屆兌付期但尚未完成兌付的,應參照本指引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在本所轉讓的,應當按照本所債券業務規則及本指引的規定進行臨時信息披露。
前款公司上市或掛牌場所的臨時報告規定與本指引規定的披露內容一致僅格式不同的,發行人可按其規定格式披露臨時報告,但應同時將報告刊登在本所網站或本所認可的其他披露媒體或網站。
第七條 國務院授權部門核準的其他債券及境外注冊公司發行的債券,其債券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后的臨時報告披露,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八條 公司按照境內外其他監管機構、交易場所等的要求公開披露臨時報告,或者將臨時報告刊登在其他媒體上的時間不得早于在本所披露的時間。
第九條 本指引所規定的內容是對發行人的重大事項信息披露義務的最低要求,無論本指引是否明確規定,凡是對發行人償債能力、債券交易價格或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及信息,發行人均應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
第十條 本指引所稱的“以上”“屆滿”含本數,“超過”不含本數。
第十一條 本指引中所涉及的財務數據,如已經經過審計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使用經審計的數據;未經審計的,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披露內容應當符合真實準確完整的財務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二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臨時報告格式指引目錄
第一號 發行人名稱變更
第二號 發行人經營方針/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第三號 發行人生產經營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第四號 發行人主體/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第五號 發行人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或凍結
第六號 發行人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第七號 發行人公司債券違約
第八號 發行人當年累計新增借款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號 發行人當年累計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號 發行人放棄債權/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號 發行人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百分之十的重大損失第十二號 發行人減資、合并、分立
第十三號 發行人解散
第十四號 發行人申請破產或依法進入破產程序
第十五號 發行人涉及重大訴訟、仲裁
第十六號 發行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紀律處分第十七號 償債保障措施發生變更/重大變化
第十八號 發行人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第十九號 公司債券暫停上市
第二十號 公司債券恢復上市
第二十一號 公司債券終止上市
第二十二號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第二十三號 發行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重大違法違紀
第二十四號 發行人董事、監事、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動
第二十五號 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號 發行人出售、轉讓資產
第二十七號 發行人重大資產重組
第二十八號 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
第二十九號 發行人關于市場傳聞的說明
第三十號 中介機構發生變更
第三十一號 發行人遭遇自然災害、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第一號 發行人名稱變更
適用范圍:
發行人變更名稱時,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
XX公司關于名稱變更的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對臨時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一、公司名稱變更情況
發行人應披露:
(一)本次變更公司名稱的原因。
(二)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時間和相應的工商登記部門。
二、公司債券名稱等變更情況(如有)
發行人應明確披露此次公司名稱變更是否涉及發行人發行的公司債券的名稱、簡稱和代碼的變更。
前款事項如有變更的,發行人應對比披露變更前后的債券名稱、簡稱和代碼。
三、發行人應披露公司更名后與債券相關的債權債務關系承繼情況。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發行人應當自辦理完畢工商更名登記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披露相關信息。
2.發行人應當根據實際經營業務情況審慎對公司名稱進行變更,變更后的公司名稱需要與公司主營業務相匹配,不得隨意變更。
第二號 發行人經營方針/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適用范圍:
發行人的經營方針或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的,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
XX公司關于經營方針/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的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對臨時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一、變更原因及變更具體信息
發行人應披露:
(一)原經營方針、經營范圍。
(二)經營方針、經營范圍變更的具體原因。
(三)變更后經營方針、經營范圍的具體信息。
二、變更進展
(一)就經營方針的變更,發行人應說明公司內部有權決策機構的審議情況。如涉及工商變更登記的,發行人還應披露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時間以及相應的工商登記部門。
(二)就經營范圍的變化,發行人應說明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時間以及相應的工商登記部門。
(三)發行人應說明公司章程是否已根據經營方針、經營范圍的變化完成修訂。
三、影響分析
發行人應披露其經營方針、經營范圍發生的重大變化對發行人償債能力和發行的公司債券的還本付息情況的影響,并提示投資者關注重大變化可能帶來的投資風險與償債風險。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發行人變更經營方針,應自公司內部有權決策機構審議決定變更經營方針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披露相關信息;如有后續進展的,還應在后續進展發生后2個交易日內披露后續進展公告。
2.發行人變更經營范圍,應自辦理完畢經營范圍變更的工商登記手續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披露相關信息。
第三號 發行人生產經營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適用范圍:
發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生產經營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法規政策變化、重大災害、宏觀經濟環境變化等對發行人生產經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時,發行人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
XX公司關于生產經營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對臨時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一、生產經營外部條件發生變化的基本情況
發行人應披露:
(一)生產經營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原因。
(二)重大變化的具體情況。
二、生產經營發生變化的進展情況(如有)
若該外部條件的重大變化具有持續性且發生重大進展的,發行人應披露該進展情況。
三、影響分析和應對措施
發行人應披露:
(一)該外部條件的重大變化對發行人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的影響。
(二)預計上述影響的持續時間。
(三)發行人針對該重大變化已采取和擬采取的應對措施和安排。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發行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起2個交易日內披露相關信息;相關生產經營外部條件變化趨勢發生重大改變時,發行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況起2個交易日內,披露事項后續進展。
第四號 發行人主體/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適用范圍:
1.發行人主體評級或發行人發行的公司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時,發行人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2.信用評級發生變化包括主體/債券評級的上升、下調,評級展望的變化,發行人主體及其債券評級被列入信用觀察名單。
3.評級公司對發行人及其事項的關注公告,發行人可參照本指引自愿進行信息披露。
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
XX公司關于主體/XX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的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對臨時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一、評級變化的基本情況
發行人應披露此次評級調整涉及的所有公司債券的與評級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
(一)債券名稱、簡稱和代碼。
(二)進行評級調整的評級機構的名稱。
(三)評級調整的時間。
(四)前次評級結論(如針對同一公司債券,有多家評級機構給出的均在有效期內的不同主體和債券評級,則發行人均應披露)。
(五)調整后的具體信用級別。
(六)簡述評級機構進行評級調整的原因。
二、影響分析及應對措施
發行人應披露:
(一)此次評級調整對發行人的償債能力是否發生影響。如有影響,則發行人應披露具體影響內容。
(二)此次評級調整對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債券質押式回購資格等是否造成影響。如有影響,則發行人應披露具體影響內容。
(三)若因負面因素造成評級下調、評級展望出現不利變化或被列入信用觀察名單,則發行人需說明針對該項負面因素未來擬采取的應對措施。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發行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評級發生變化后的2個交易日內進行信息披露。
2.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若評級機構對發行人其他公司信用類債券(含債務融資工具)出具的評級報告(包括首次評級和跟蹤評級)中的主體評級,與發行人發行的公司債券的主體評級存在差異的,發行人應參照本指引的內容,披露該評級差異的具體情況、差異原因及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情況的影響。
第五號 發行人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或凍結
適用范圍:
1.發行人及其合并范圍內子公司的資產被查封、扣押或凍結、單次涉及的金額占發行人上年末凈資產10%以上的,發行人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2.發行人及其合并范圍內子公司的資產累計被查封、扣押或凍結的余額占發行人上年末凈資產10%以上的,發行人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3.發行人及合并范圍內子公司的資產被查封、扣押或凍結,雖然金額不滿足以上兩項標準,但該項資產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有重要影響,或公司內部有權決策機構判斷該項資產為主要資產的,發行人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4.上述資產被解除查封、扣押或凍結時,發行人應參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
XX公司關于主要資產被(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對臨時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一、被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資產的基本情況
發行人應披露:
(一)被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資產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被查封、扣押、凍結資產的類型、位置、名稱、數量、賬面價值、賬面價值占總資產和凈資產的比例等);查封、扣押或凍結的實施機構及原因;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期間。
(二)資產被解除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情況(如有),包括被解除查封、扣押或凍結的原因、日期以及資產的具體情況。
(三)如因相關訴訟、仲裁、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或其他糾紛而導致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發行人應一并披露相應事項的發生原因、目前進展、發行人擬采取的進一步措施和相應裁決、決定的履行情況。
二、影響分析和應對措施
發行人應明確說明相關事項是否對其償債能力造成負面影響。
如認為不構成負面影響的,發行人應披露其判斷不構成負面影響的原因和依據。
如認為構成負面影響的,發行人應披露現有的及將來或有的負面影響,以及發行人已采取和擬采取的對債券持有人權益的保護措施。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資產單次被查封、扣押或凍結占發行人上年末凈資產10%以上的,發行人應當自收到有權機關查封、扣押或凍結通知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披露相關信息。
2.因單次資產被查封、扣押或凍結,導致累計被查封、扣押或凍結的余額占發行人上年末凈資產10%以上的,發行人應當自收到有權機關對該次資產的查封、扣押或凍結通知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披露相關信息。
3.到達前述兩項披露標準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后,再達到前述兩項披露標準時,發行人仍應按照本指引繼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4.凈資產以發行人合并財務報表中的所有者權益計算。
5.發行人資產被解除查封、扣押或凍結的,發行人應自收到有權機關解除查封、扣押或凍結通知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披露相應的解除事項。
第六號 發行人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適用范圍:
1.發行人及其合并范圍內子公司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單筆數額達到1000萬元或者發行人上年末凈資產的5%時,發行人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2.發行人及其合并范圍內子公司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達到5000萬元或者發行人上年末凈資產的10%時,發行人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3.本指引所稱的債務,包括但不限于銀行貸款;委托貸款、融資租賃借款、小額貸款;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金融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4.本指引所稱的未能清償,是指發行人及其合并范圍內子公司未能完全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的行為。
5.對在本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的信息披露,本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
XX公司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對臨時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一、未能清償的到期債務的基本情況
發行人應披露:
(一)未能清償的到期債務的基本情況
包括債權人、債務人的名稱、債務形式、債務利率、債務金額(含主債務及違約金、罰息等從債務)、債務期限、債券(含債務融資工具)核準、備案或注冊機構(如有)、登記托管場所和交易流通場所(如有)等。
(二)債務違約情況
包括該筆債務違約原因、目前的處置進度,發行人負有清償義務的已到期債務的累計金額等。
二、債務違約的影響分析和應對措施
(一)影響分析
發行人應詳細披露債務違約對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的影響,并進行相應的風險提示。
(二)特殊條款執行披露
發行人應披露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形發生后,是否會觸發其發行的公司債券中的特殊條款,此處的特殊條款包括但不限于交叉違約條款,提前清償條款。
(三)后期計劃
發行人應披露后續債務償還計劃、投資者賠償安排、償債保障措施落實以及債務重組安排等應對措施。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發行人應于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披露相關信息。對于是否存在有效債務或者是否構成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存在爭議的,發行人應先按本指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可在公告中自愿闡明其抗辯事由。
2.發行人應于達成違約債務處置協議、協議執行等重大時點2個交易日內,披露事項后續進展。
3.凈資產以發行人合并財務報表中的所有者權益計算。
第七號 發行人公司債券違約
適用范圍:
1.發行人發行的公司債券違約的,無論違約金額如何,均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本指引未做規定的,適用《第六號 發行人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2.本指引所稱的違約,是指發行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債券本金(含部分本金)、利息及回售、贖回款的行為。
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
XX公司公司債券違約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對臨時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一、違約的公司債券的基本情況
發行人應披露違約的公司債券的基本情況,包括發行人名稱、債券名稱、簡稱、代碼、發行金額、債券票面利率、債券期限結構、最新評級情況、本期債券付息兌付日、主承銷商、受托管理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評級機構的名稱。
二、債券違約情況
發行人應披露債券違約的基本情況,包括:
(一)本期債券本次違約的時間、金額。
(二)如本期債券本次違約之前,發行人發行的公司債券的前次違約狀態仍然持續的,發行人應披露歷史累計違約金額(包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罰息等)。
(三)發行人應結合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分析本期債券違約原因。如涉及擔保人未履行或未足額履行擔保責任的,發行人應特別說明。
三、債券違約后續安排
發行人應披露:
(一)本期債券部分利息或本金支付安排(如有)。
(二)發行人目前的有息債務負債總量、銀行授信額度。
(三)后續債務償還計劃、投資者賠償安排、償債保障措施落實以及債務重組安排等應對措施。
(四)后續企業信息披露及配合受托管理人召開持有人會議等維護投資人權益的工作安排。
(五)債券違約對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的影響。
(六)債券違約是否會觸發本期及其他公司債券中的特殊條款,包括但不限于交叉違約條款,提前清償條款。
(七)對其他公司債券的償還安排。如有較大可能無法償還其他公司債券的,應在此公告中進行重大風險提示。
四、擔保措施安排(如有)
(一)本期債券有保證擔保的,發行人應披露:
1.如保證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披露保證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額、資產負債率、凈資產收益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主要財務指標,保證人資信狀況、累計對外擔保余額以及累計對外擔保余額占其凈資產的比例。
2.如保證人為自然人,應當披露保證人資信狀況、代償能力、資產受限情況、對外擔保情況以及可能影響保證權利實現的其他信息;保證人為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還應當披露保證人所擁有的除發行人股權外的其他主要資產,以及該部分資產的權利限制及是否存在后續權利限制安排。
(二)本期債券有抵押或質押擔保的,發行人應當披露:
擔保物的賬面價值(如有評估價值的,也應一并披露,并注明評估時點)變化情況,已經擔保的債務總余額以及抵/質押順序,報告期內擔保物的評估、登記、保管等情況。
(三)采用其他方式進行增信的,發行人應當結合增信方式披露其已采取和擬采取的對債券持有人利益的保護措施。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發行人應于債券未能足額償付本息、支付贖回、回售款后2個交易日內按照本指引進行披露。
2.發行人應于資金籌措、擔保措施執行、債務重組等方面取得重大進展后2個交易日內披露相關信息。
3.無論有無前款事項進展,發行人均應于發生違約后,在每2個月結束后的5個交易日內參照本指引披露違約處置的后續進展公告,重點披露此次后續進展與前次公告內容的變化之處。
第八號 發行人當年累計新增借款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二十
適用范圍:
發行人及其合并范圍內子公司在債券存續期內,當年累計新增借款超過上年末凈資產20%的, 發行人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
XX公司當年累計新增借款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二十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對臨時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一、主要財務數據概況
發行人應披露:
(一)上年末凈資產金額。
(二)上年末借款余額。
(三)計量日日末的借款余額。
(四)累計新增借款金額。
(五)累計新增借款占上年末凈資產的具體比例。
二、新增借款的分類披露
發行人應至少按如下類別分別披露借款變動數額及分別占上年末凈資產的比例。相同類別之間既有新增又有償還數額的,可軋差披露。
(一)銀行貸款。
(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三)委托貸款、融資租賃借款、小額貸款。
(四)其他借款。
三、本年度新增借款對償債能力的影響分析
發行人應就本年度新增借款的必要性、新增借款對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和公司償債能力的影響進行分析。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本指引所稱借款,包括但不限于發行人及其子公司通過以下方式籌借的資金:銀行貸款;委托貸款、融資租賃借款、小額貸款;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金融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為商業銀行或保險公司或其他經證監會、本所認可的金融機構的,吸收的存款、收繳的保費以及其他基于主營業務而發生的負債不計入借款。
凡屬于借款范圍的,無論借款發生是否經過有權機關批準或備案,抑或發生時是否已公開或定向披露,均包括在借款的計算范圍內。
當期發行的債券被計算在新增借款的范圍內。發行人發行債券當年發生的其他借款亦被納入到本指引要求披露的新增借款范圍內。
2.凈資產以發行人合并財務報表中的所有者權益計算。借款余額為每月月末,以發行人合并財務報表為基礎計算出的借款余額。累計新增借款金額為每月月末的借款余額減去上年末借款余額。
3.債券存續期內的每個自然月月末,新增借款金額首次超過上年末凈資產20%時,發行人在下月月初的5個交易日內,應按本指引履行首次信息披露義務。
4.履行首次信息披露義務后,在該自然年度內后續每月月末,若發行人新增借款金額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40%、60%、80%……(依此類推)的,則發行人仍應按照本指引履行后續信息披露義務,但后次信息披露義務的觸發以前次信息披露的觸發為前提。
5.新增借款超過20%后,如因償還借款而降至20%以內,后新增借款又升至20%以上的,再次超過20%時仍需披露。新增借款超過40%、60%、80%等類似情況,依此類推。
第九號 發行人當年累計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二十
適用范圍:
發行人及其合并范圍內子公司在債券存續期內,當年累計新增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20%的, 發行人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
XX公司當年累計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對臨時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一、發行人本年度累計對外提供擔保情況
發行人應披露:
(一)上年末凈資產數額。
(二)上年末對外擔保余額。
(三)計量日日末的對外擔保余額。
(四)累計新增擔保金額。
(五)累計新增擔保占上年末凈資產的具體比例。
二、單筆擔保情況(如有)
如發行人單筆擔保數額超過公司上年末凈資產10%的,則發行人還應披露:
(一)被擔保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注冊資本、所從事的主要業務等)。
(二)被擔保人的資信情況。
(三)被擔保債務的金額。
(四)被擔保債務的到期時間。
(五)擔保的類型。如擔保的類型為保證的,還應披露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
(六)該擔保是否經過公司內部有權決策機構審議。
(七)是否有反擔保措施等。
三、新增擔保對償債能力的影響和應對措施
發行人應就新增擔保對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和償債能力的影響進行明確分析。
新增擔保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償債能力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的,發行人應結合募集說明書中約定的對債券持有人提供保護的利益安排機制和發行人的其他承諾,披露發行人追加擔保或采取其他償債保障措施等保護債券持有人利益的安排。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本指引所稱擔保,包括但不限于發行人通過抵押、質押、保證、流動性支持等為他人債務承擔責任的增信措施。
發行人發行債券當年發生的擔保亦被納入到本指引要求披露的新增擔保范圍內。
擔保公司對外提供的擔保、房地產開發公司因自身房地產業務開發為購房業主提供的按揭擔保、發行人合并報表范圍內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相互提供的擔保,不計算在本指引規定的擔保范圍內。
2.凈資產以發行人合并財務報表中的所有者權益計算。擔保余額是指每月月末,以發行人合并財務報表為基礎計算出的擔保余額。累計擔保金額是指每月月末的擔保余額減去上年末擔保余額。
3.債券存續期內的每個自然月月末,新增擔保金額首次超過上年末凈資產20%時,發行人在下月月初的5個交易日內,應按本指引履行首次信息披露義務。
4.履行首次信息披露義務后,在該自然年度內后續每月月末,若發行人新增擔保金額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40%、60%、80%……(依此類推)的,則發行人仍應按照本指引履行后續信息披露義務,但后次信息披露義務的觸發以前次信息披露的觸發為前提。
5.新增擔保超過20%后,如因解除擔保責任而降至20%以內,后新增擔保又升至20%以上的,再次超過20%時仍需披露。新增擔保超過40%、60%、80%等類似情況,依此類推。
第十號 發行人放棄債權/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十
適用范圍:
1.發行人及其合并范圍內子公司放棄債權/財產的單獨或累計賬面金額超過發行人上年末的凈資產10%的,發行人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2.放棄債權/財產如需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同意的,債券持有人會議的相應公告應按照規定另行披露。
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
XX公司放棄債權/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十的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對臨時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一、被放棄債權的基本情況(放棄債權的)
發行人應披露:
(一)債務人基本情況。包括債務人名稱、主營業務、債務人是否與發行人有關聯關系。
(二)被放棄債權的形成原因。
(三)債權金額、期限等情況。
(四)債權的賬面價值及占凈資產的比例。
(五)被放棄債權累計占發行人上年末凈資產的比例。
二、被放棄財產的基本情況(放棄財產的)
發行人應披露:
(一)財產的名稱。
(二)財產的權屬情況。
(三)財產的經營或運營效果。
(四)財產附帶他項權利情況。
(五)財產的賬面價值及占凈資產的比例。
(六)被放棄財產累計占發行人上年末凈資產的比例。
該財產上附有他項權利的,如按法律規定放棄該項財產需要他項權利人同意的,則還應披露他項權利人的意見。
三、放棄債權/財產的原因和形式
發行人應詳細披露:
(一)放棄債權/財產的具體原因。
(二)是否簽訂了放棄債權/財產的相關協議,如有,則發行人應披露協議的主要內容。
(三)放棄債權/財產的相關決定內容,并披露該項決定是否通過公司內部有權決策機構的審議。如需經過有權機關批準或備案的,發行人還應披露批準或備案情況。
(四)債權/財產的放棄是否需要征得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同意;如需征得債券持有人會議同意的,還應披露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開情況和相關決議內容。
四、影響分析和應對措施
發行人應分析放棄該項債權/財產對發行人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影響。如對發行人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發行人應一并披露擬采取的解決措施。
發行人并應就該項債權/財產的放棄的合法性及符合募集說明書的約定作出承諾。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發行人應于簽訂放棄債權/財產的協議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披露相關信息。如相關協議附有生效條件或期限的,發行人應自條件生效或期限成就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進一步披露相關信息。
如發行人以單方行為放棄債權/財產的,則應自作出有效的單方行為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披露相關信息。
2.發行人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單獨或累計放棄債權/財產首次超過發行人上年末凈資產10%的,履行首次信息披露義務;其后再次放棄債權/財產每單獨或累計超過發行人上年末凈資產10%的,繼續按照本指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凈資產以發行人合并財務報表中的所有者權益計算。
4.本指引所稱的放棄包括無償劃轉資產,本指引所稱的財產包括股權。
第十一號 發行人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百分之十的重大損失
適用范圍:
發行人及其合并范圍內子公司發生安全事故、遭受自然災害、債權難以實現、資產發生減值、投資虧損、公允價值發生變動等原因導致損失超過上年末凈資產10%的,發行人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
發行人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百分之十的重大損失的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對臨時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一、重大損失的基本情況
發行人應詳細披露:
(一)發生重大損失的原因、過程。
(二)重大損失的發生時間。
(三)重大損失影響的金額。
(四)其他發行人認為需要說明的事項。
二、影響分析和應對措施
發行人應結合重大損失發生的原因,具體分析該重大損失事項對發行人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的影響,以及發行人為減小或消除重大損失影響已采取和擬采取的應對措施。
如果該重大損失非由不可抗力引起,發行人應針對發生損失的原因,有針對性地披露發行人后續為減少/避免損失事件發生而采取的方案。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發行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損失且預計損失金額達到披露標準后的2個交易日內披露相關信息。
2.發生安全事故、遭受自然災害、債權難以實現、資產發生減值、投資虧損、公允價值發生變動等原因導致,導致發行人發生損失,且該損失的絕對值超過發行人上年末凈資產10%,發行人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3.如由于發行人的債權難以實現等原因,導致損失占發行人上年末凈資產10%以上,如該項事項同時滿足發行人放棄債權超過上年末凈資產10%的情形,則除需按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外,還需按發行人放棄債權超過上年末凈資產10%的事項另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4.凈資產以發行人合并財務報表中的所有者權益計算。
第十二號 發行人減資、合并、分立
適用范圍:
發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的,發行人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
XX公司減資、合并、分立的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對臨時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一、發行人減資、合并、分立的基本情況
(一)減資
發行人應簡要說明減資的原因及具體實施方案,公司內部有權決策機構的決議情況、有權機關批復情況(如有),相關的工商變更登記完成情況。
(二)合并、分立
簡要說明發行人吸收合并或新設合并、發行人派生分立或新設分立的原因及實施方案,說明公司內部有權決策機構的決議情況,有權機關批復情況,相關產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完成情況。
二、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情況
(一)尚未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應于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日前10個交易日披露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公告,并將該會議召開公告作為重大進展在本公告中予以說明。
(二)已經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應在本公告中一并披露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決議內容。
三、發行人減資、合并、分立的影響分析和應對措施
(一)影響分析
發行人應披露本次減資、合并、分立對發行人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的影響。
(二)應對措施
發行人應披露債權債務承繼或償付方案、發行人擬定的其他投資者保護的機制和措施,以及機制和措施的執行安排和執行情況。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發行人應于內部有權決策機構作出減資、合并、分立決議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披露相關信息;于相關協議簽訂、公告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形成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收到有權機關批復、相關工商登記變更完成等重大時點起2個交易日內,按照本指引披露事項進展。
第十三號 發行人解散
適用范圍:
1.發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發生因營業期限屆滿而解散、股東決定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而解散、法院裁決予以解散等時,發行人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2.發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適用《第十二號 發行人減資、合并、分立》及相關持續信息披露公告,不適用本指引。
3.發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因破產清算而解散的,適用《第十四號 發行人申請破產或依法進入破產程序》及相關持續信息披露公告,不適用本指引。
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
XX公司解散的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對臨時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一、解散原因
發行人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披露解散原因:
(一)因營業期限屆滿而解散的,應當披露營業期限的起止時間。
(二)因股東決定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的,應當披露股東決定或股東(大)會決議內容和相應的解散協議(如有)。
(三)因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被撤銷而解散的,應當披露決定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決定撤銷的機關和相應的行政決定。
(四)因法院裁決被解散的,應當披露相應的裁判文書。
(五)如解散需征得有權機關同意的,還應披露有權機關的批復情況。
二、對債券持有人利益的保護機制
發行人應當披露前述解散事由出現后發行人資產、負債等基本情況,發行人解散的后續清算計劃及執行情況,對債券持有人利益的具體保護安排。
三、持有人會議安排情況
發行人應于披露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公告日及持有人會議決議公告日后的2個交易日內,將相應事項作為重大進展于此公告中披露。說明相應的持有人會議召開日、持有人會議決議情況及債務承繼或償付方案。
四、工商注銷登記安排
進入財產清算階段后,發行人應當披露其預計完成工商注銷登記的時間。
完成工商注銷登記后,發行人應自完成之日2個交易日披露相應的工商登記注銷情況。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發行人應于營業期限屆滿、內部有權決策機構對解散事項作出決議/決定、有權機關作出解散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解散裁決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披露相關信息;于解散相關協議簽訂、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形成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解散收到有權機關批復、清算完成、工商登記注銷等重大事件發生后2個交易日內,披露事項進展。
第十四號 發行人申請破產或依法進入破產程序
適用范圍:
發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申請破產或依法進入破產程序的,發行人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
發行人申請破產或依法進入破產程序的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對臨時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一、破產情況概述
發行人應披露:
(一)破產主體的基本情況,包括:破產主體的名稱、凈資產、負債(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母公司報表數據為準)。
(二)申請主體、申請內容以及申請原因。
(三)破產案件受理法院、受理時間、法院的裁決內容以及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
(四)屬于發行人主動申請破產的,應當披露公司相關決議內容。如該破產申請需經有權機關同意的,還應披露有權機關的同意情況。
二、破產程序實施情況
(一)涉及重整的,發行人應披露:
1.重整程序批準情況。
2.重整計劃主要內容、債權人會議審議情況、法院批準情況、重整計劃執行情況。
(二)涉及和解的,發行人應披露:
1.和解程序批準情況。
2.和解協議主要內容、債權人會議審議情況、法院批準情況、和解協議執行情況。
(三)涉及清算的,發行人應披露:
1.破產清算程序啟動原因、破產債權債務的申報情況。
2.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和分配方案主要內容、批準及其執行情況、工商登記注銷情況。
三、影響分析和應對措施
(一)發行人應分析申請破產或依法進入破產程序對發行人生產經營和債券償付的影響。
(二)發行人應披露公司債券承繼或償付方案、持有人會議安排等投資者保護機制的執行安排。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發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申請破產或依法進入破產程序的,應于以下事項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披露相關信息或事項后續進展:
1.進入破產程序:內部有權決策機構形成決議、相關協議簽訂、收到有權機關批復、管轄法院受理及立案。
2.涉及重整程序的:破產重整提出、法院批準、重整計劃開始執行及執行完畢。
3.涉及和解程序的:申請和解、法院裁定、和解協議開始執行及執行完畢。
4.涉及破產清算程序的:出現破產清算事由、法院裁定、清算程序執行及工商登記注銷。
第十五號 發行人涉及重大訴訟、仲裁
適用范圍:
發行人及其合并范圍內子公司發生如下事項,發行人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1.涉案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2.可能導致的損益達到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且絕對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訴訟、仲裁事項。
3.未達到上述標準或者沒有具體涉案金額的訴訟、仲裁事項,發行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認為可能對其生產經營、償債能力或債券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或者本所認為有必要的。
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
XX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對臨時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一、本次訴訟、仲裁的基本情況
發行人應披露本次訴訟/仲裁的受理時間/知悉時間、受理機構、當事人、案由、訴訟/仲裁標的。
二、二審情況(如有)
發行人應披露提起上訴的當事人及其請求,其他原審各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受理的法院,法院受理上訴的時間等。
三、再審情況(如有)
發行人應披露申請再審的當事人及其請求,法院裁定再審的時間等。
四、訴訟、仲裁結果情況(適用于判決、裁定或裁決階段)
發行人應披露訴訟判決、裁定或仲裁裁決的結果、作出時間以及己方當事人對結果的意見。
五、和解、撤訴情況(適用于和解、撤訴情況)
進行和解的,發行人應披露進行和解的理由、達成和解協議的時間及其內容、收到和解文書的時間及其內容。
申請撤訴/撤回仲裁的,發行人應披露申請撤訴/撤回仲裁的當事人、申請理由、申請是否獲得法院/仲裁機構的許可。
六、案件執行情況(適用于執行階段)
發行人應披露案件自愿執行或執行和解情況。
敗訴方不履行的,發行人應披露申請強制執行的當事人、受理強制執行的法院名稱、申請時間及申請內容。
當事人或第三人對執行有異議的,發行人應披露書面異議的內容、時間以及有關執行裁定內容。
七、訴訟、仲裁對公司償債能力的影響
發行人應披露本次訴訟、仲裁對發行人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的影響。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發行人在披露有關訴訟起訴、仲裁申請后,應按分階段披露原則,持續披露案件進展情況,在訴訟裁判或仲裁裁決、二審、再審、執行、達成和解、申請撤訴/撤回仲裁等,應于收到相應文書或知悉相應事實后(以較早日為準)2個交易日內予以公告。
2.凈資產、凈利潤以發行人合并財務報表為計算基準。
3.如因審判監督程序而引起的訴訟程序,發行人應參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號 發行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紀律處分
適用范圍:
1.發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發行人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2.本指引所稱重大行政處罰,包括但不限于:
(1)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
(2)其他行政機關所實施的,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發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被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或者受到證券自律組織紀律處分的,發行人也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
XX公司受到重大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紀律處分的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對臨時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一、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紀律處分的基本內容
(一)當發行人收到有關機構擬對其采取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紀律處分的事先告知文件(以下簡稱事先告知文件)后,發行人應披露事先告知文件的作出主體、發行人收到的時間、事先告知文件的內容等事項。
(二)當發行人收到有關機構正式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紀律處分的文書(以下簡稱正式監管文書)后,發行人應當披露正式監管文書的作出主體、發行人收到的時間、正式監管文書內容等事項,并披露正式監管文書和事先告知文件之間有無差異。如有,還應披露差異內容。
二、發行人擬進一步采取的措施
發行人應當披露在收到事先告知文件/正式監管文書后,其對事先告知文件/正式監管文書的認定的事實及相應的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紀律處分結果是否有異議。如有異議的,并應披露異議的主要理由。
三、影響分析和應對措施
發行人應分析該項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紀律處分對發行人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的影響。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發行人應于收到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紀律處分意向書等文件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披露相關信息,并在后續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紀律處分決定書等重要時間點后的2個交易日內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七號 償債保障措施發生變更/重大變化
適用范圍:
1.本期債券保證人、擔保物或者其他償債保障措施發生變更或重大變化的,發行人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2.若償債保障措施的變更/重大變化需經債券持有人會議同意方能生效的,則待債券持有人會議通過后,發行人再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與債券持有人會議相關的事項需滿足債券持有人會議的相關信息披露要求。
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
XX債券償債保障措施發生變更/重大變化的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對臨時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一、原先的償債保障措施
發行人應針對發生變更/變化的償債保障措施,披露該償債保障措施變更/變化前的具體內容以及變更/變化前的償債保障措施的執行情況。
二、償債保障措施發生變更
(一)保證人、擔保物發生變更
發行人應披露該項變更是否經過公司內部有權決策機構審議通過,新的擔保人內部審議程序的履行情況,是否取得有權機關的批準(如有),是否需征得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同意。如需征得債券持有人會議同意的,發行人應披露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開情況和表決結果。
發行人應披露變更后的擔保人、擔保物的詳情:
1.變更保證人的,若變更后的保證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披露變更后保證人的上年末的凈資產額、資產負債率、凈資產收益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主要財務指標(并注明相關財務報告是否經審計),保證人資信狀況、累計對外擔保余額以及累計對外擔保余額占其凈資產的比例。
如變更后的保證人為自然人,應披露保證人資信狀況、代償能力、資產受限情況、對外擔保情況以及可能影響保證權利實現的其他信息;保證人為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還應當披露保證人所擁有的除發行人股權外的其他主要資產,以及該部分資產的權利限制及是否存在后續權利限制安排。
2.變更擔保物的,應披露變更后的擔保物的具體情況,包括擔保物的名稱、擔保物的賬面價值(如有評估價值的,也應一并披露,并注明評估時點)、擔保物價值與被擔保的債券的剩余債務總額之間的比例。
同一擔保物上已經設定其他擔保的,還應披露已經擔保的債務總余額以及抵/質押順序。
(二)其他償債保障措施發生變更
應詳細說明變更的原因,變更是否經過公司內部有權決策機構審議通過,是否取得有權機關的批準(如有),是否需征得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同意。如需征得債券持有人會議同意的,發行人應披露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開情況和表決結果。
三、償債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
(一)保證人如發生合并、分立、解散、破產或被撤銷經營許可、重要業務資格等情形的,應說明保證人發生變化的具體情形。如涉及需變更保證人的,應按照本指引變更保證人部分的相關內容進行披露。
(二)提供抵押或質押擔保的,擔保物價值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報告(若無,則參考募集說明書)中披露的價值降低20%以上時,應披露變更后擔保物的賬面價值(如有評估價值的,也應一并披露,并注明評估時點)的變化情況,已經擔保的債務總余額以及抵/質押順序。
(三)其他償債措施若發生重大變化的,應披露其他償債措施發生的變化情況及其影響等內容。
四、影響分析和應對措施
發行人應當披露保證人、擔保物或者其他償債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更/變化對債券償付的影響分析。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的,發行人還應結合募集說明書對債券持有人提供保護的利益安排機制和發行人的其他承諾披露發行人已采取和擬采取的追加擔保或采取其他償債保障措施等保護債券持有人利益的安排。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發行人應當自償債保障措施變更或重大變化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號 發行人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適用范圍:
根據《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因發行人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其發行的公司債券可能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的,發行人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
XX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的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對臨時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一、發行人發行的公司債券的概況
發行人應披露其發行的,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所有債券的名稱、簡稱和代碼。
二、發行人情況的重大變化
發行人應按照《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披露發行人或其債券出現的可能導致其債券出現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事由。
三、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措施
發行人應披露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對發行人生產經營及債券流動性的影響,并應披露其按照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及其承諾擬采取的投資者保護工作。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發行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發行人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之日起的2個交易日內披露本公告。
第十九號 公司債券暫停上市
適用范圍:
根據《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經本所決定,債券被暫停上市的,發行人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
XX公司關于XX債券暫停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對臨時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一、暫停上市的債券基本情況
包括發行人名稱、債券全稱、債券簡稱、債券代碼、上市時間及交易平臺、暫停上市前就可能被暫停上市風險提示性公告的發布情況、暫停上市起始日。
二、交易所關于債券暫停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因XX原因,根據《證券法》第XX條、《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第XX條等規定,XX債券自X年X月X日起在上海證券交易所XX平臺暫停上市。
公司XX債券已經于X年X月X日開始連續停牌,將持續停牌至X年X月X日,自X年X月X日起正式暫停上市。
三、發行人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機構)關于爭取恢復債券上市的意見及具體措施
四、債券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
根據《證券法》第XX條、《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第XX條等規定,債券被暫停上市后,因XX原因,存在被終止上市的風險。
因此,公司特此提示各位投資者本期債券存在終止上市的風險。
五、債券還本付息相關義務安排
暫停上市期間,公司將嚴格按照原募集說明書等相關公告中約定的時間及方式進行債券的派息及到期兌付工作。
六、暫停上市期間發行人接受投資者咨詢的主要方式
發行人應披露發行人和受托管理人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公司提示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發行人應當自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暫停上市的決定之日起的2個交易日內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號 公司債券恢復上市
適用范圍:
公司債券暫停上市后恢復上市的,發行人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
XX公司關于XX債券恢復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對臨時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一、恢復上市的債券基本情況
包括發行人名稱、債券全稱、債券簡稱、債券代碼、暫停上市時間、暫停上市原因及交易平臺。
二、交易所關于債券恢復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因XX原因,公司于X年X月X日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了關于公司債券恢復上市的申請。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第 XX條等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于X年X月X日對本公司作出《XX債券恢復上市的決定》,公司XX債券自X年X月X日起在上海證券交易所XX平臺恢復上市。債券簡稱為 XX債,債券代碼為XX。
對于需要恢復上市后同時實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發行人應說明適當性管理的安排情況。
三、公司關于恢復上市措施的具體說明
公司應簡要披露其采取的為恢復上市所采取的措施。
四、相關風險因素分析
公司應結合其生產經營情況披露其面臨的經營風險、財務風險等風險情況。
在公司債券恢復上市后,公司將繼續履行有關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規定的有關義務。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發行人應當自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恢復上市的決定之日起的2個交易日內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號 公司債券終止上市
適用范圍:
根據《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經本所決定,債券被終止上市的,發行人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
XX公司關于XX債券終止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對臨時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一、終止上市的債券基本情況
包括發行人名稱、債券全稱、債券簡稱、債券代碼、終止上市時間、終止上市原因及交易平臺。
二、交易所關于債券終止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因XX原因,公司債券已于X年X月X日起正式在XX平臺暫停上市。
因XX原因,上海證券交易所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于X年X月X日對本公司作出了《XX債券終止上市的決定》。根據該決定,本公司發行的債券(證券代碼:XX,證券簡稱:XX債)于X年X月X日起終止上市。
三、終止上市后其債券登記、托管及還本付息事宜
發行人應結合實際情況,披露其債券被終止上市后債券登記、托管及還本付息的相關安排,并對投資者利益保護作出妥善安排并披露。
四、終止上市后發行人接受投資者咨詢的主要方式
發行人應披露發行人和受托管理人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發行人應當自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的決定之日起的2個交易日內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號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適用范圍:
發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發行人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
XX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對臨時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一、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概況
發行人應簡要說明:
(一)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主體。
(二)收到司法機關立案調查通知的時間。
(三)涉嫌的刑事犯罪的簡要案由。
二、相關立案調查的后續進展
(一)被提起公訴的,發行人應披露被提起公訴的罪名及被提起公訴的時間。
(二)收到司法機關裁判文書的,發行人應披露相應的裁判結果。
(三)在案件的其他重要節點,包括但不限于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終止審理、宣告無罪、上訴、抗訴等,發行人也應進行相應的信息披露,說明目前所處的法律程序及面臨的法律風險。
三、影響分析
發行人應披露:
(一)發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涉嫌刑事犯罪事項對發行人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的影響。
(二)如披露事項涉及債券提前清償等募集說明書約定的事項或持有人會議決議的事項,則發行人應按照相應約定或決議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發行人應于相關主體收到司法機關立案調查通知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披露相關信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案件發生重大進展、變化或裁判生效等重大事件發生后的2個交易日內,披露事項后續進展。
2.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發行人按照本指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期間,如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自發生變更之日起,發行人可不再繼續按照本指引對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涉嫌犯罪的立案調查事項繼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三號 發行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重大違法違紀
適用范圍: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或涉嫌重大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的,發行人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2.若發行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在確認涉嫌犯罪/重大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前即已無法履行職責的,則發行人應先按《第二十五號 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進行信息披露。待涉嫌犯罪/重大違法違紀確認后,再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
XX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涉嫌重大違法違紀被調查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對臨時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或重大違法違紀的基本情況
發行人應簡要說明: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或因涉嫌重大違法違紀被調查的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被調查前的任職情況。
(二)前述人員被采取強制措施或被調查的時間及原因。
二、相關事件對發行人生產經營情況的影響分析和應對措施
(一)影響分析
1.相關人員涉嫌的犯罪/重大違法違紀事項與發行人的關系。
2.相關人員涉嫌犯罪/重大違法違紀對發行人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的影響。
(二)應對措施(如有)
發行人應披露其擬由其他人員履行相應職責的安排及其他維護生產經營秩序的安排。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發行人應于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或重大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或被調查后的2個交易日內披露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號 發行人董事、監事、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動
適用范圍:
1.發行人董事長或者總經理、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監事發生變動的,發行人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2.董事、監事、董事長、總經理如因涉嫌違法犯罪而發生變動的,不適用本指引。發行人應按《第二十三號 發行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重大違法違紀》進行信息披露。
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
XX公司董事、監事、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動的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對臨時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一、人員變動的基本情況
發行人應披露:
(一)原相關人員任職情況,變動原因。
(二)相關決定情況、新任人員聘任安排及基本情況等。新聘任人員的基本情況應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3號(2015年修訂)》第37條的內容進行披露。
(三)如人事變動需要經過有權機關批準/備案的,發行人還應披露有權機關的批準/備案情況。
二、影響分析
發行人應披露:
(一)相關人員變動對發行人日常管理、生產經營及償債能力的影響。
(二)對發行人董事會、監事會決議有效性的影響(如有)。
(三)上述人事變動后公司治理結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三分之一,三分之二的計算基數以每年年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人數為計算基礎,且該董事、監事人數需以不違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規定的最低人數限額為前提。如少于最低人數限額的,則以最低人數為計算基礎。
2.當一個自然年度內發行人的董事、監事的變動情況達到本指引要求的披露標準時,發行人應按本指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本指引中所要求的原相關人員的披露內容,包括因變動而觸發披露標準的所有董事、監事的信息。
3.發行人應于內部有權決策機構作出人員任命決議或收到新任人員正式任命決定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披露相關信息。如公司內部有權決策機構作出人員任命決議需經有權機關批準/備案的,發行人應自獲得有權機關批準或備案無異議后2個交易日內披露相應的進展信息。
4.發行人披露完成本公告后,若相應董事、監事、董事長或總經理的變動重新觸發發行人信息披露義務的,則發行人應當繼續按照本指引的要求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號 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適用范圍:
1.發行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因患病、發生意外事故、失去聯系或其他發行人尚未確認的原因等無法履行職責時,發行人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2.如董事長、總經理等非因臨時事由而不能履行職責,則發行人應盡快聘任新任人員。發行人除應按照本指引披露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的情況外,還應在聘任新任董事長、總經理后按照《第二十四號 發行人董事、監事、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動》進行信息披露。
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
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的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對臨時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一、無法履行職責的情況概述
發行人應披露:
(一)發行人的董事長、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的原因。如因無法聯系相關人員而無法確認原因的,發行人亦應將此情況如實披露。
(二)董事長、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的預計持續時間。
(三)新任人員任職前的過渡期安排。
二、影響分析
發行人應披露:
(一)董事長、總經理無法履職對企業日常管理、生產經營及償債能力的影響。
(二)對發行人董事會或其他內部有權決策機構決議有效性的影響(如有)。
(三)上述人事變動后公司治理結構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發行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董事長或總經理等無法履職后2個交易日內按本指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若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發行人不設董事長或總經理職務的,則相應履行董事長、總經理同等職責的人員發生變動后,發行人應參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號 發行人出售、轉讓資產
適用范圍:
1.發行人及其合并范圍內子公司出售、轉讓資產,資產金額占發行人上年末凈資產10%以上的,發行人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2.發行人出售、轉讓資產,達到重大資產重組披露標準的,不適用本指引。發行人應按照《第二十七號 發行人重大資產重組》進行信息披露。
3.若出售、轉讓資產需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則持有人會議的召開公告和決議公告等事項需另行公告。但發行人應將持有人會議的召開情況和表決情況作為重大事項進展在本指引中予以披露。
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
發行人出售、轉讓資產的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對臨時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一、出售、轉讓資產概述
發行人應披露出售、轉讓資產方案的主要內容:
(一)出售、轉讓資產交易的各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各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二)被出售、轉讓的資產的概述。
(三)資產出售、轉讓的金額,資產的賬面價值(如有評估價值的,也應一并披露,并注明評估時點)和占發行人上年末凈資產的比例。
(四)出售、轉讓資產的具體安排。
二、相關決策情況
(一)發行人應披露內部有權決策機構決議情況,包括決策機關、決策時間、決策結果以及決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如涉及關聯交易的,還應披露關聯交易的審批機制和定價機制。
(二)資產出售、轉讓如需經過有權機關核準的,還應披露有權機關的核準情況,包括核準部門、核準時間和核準文號。
(三)出售、轉讓資產如需經過債券持有人會議同意的、發行人還應披露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決議情況。
三、交易執行重大進展或變化情況
發行人應在交易執行取得重大進展、交易終止后及時按照本指引披露后續進展和變化情況。
交易完成后,發行人應披露相關資產產權過戶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完成情況。
四、影響分析
發行人應披露:
(一)本次資產出售、轉讓事項對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的影響。如對債券持有人有不利影響的,發行人還應披露已采取和擬采取的對債券持有人的利益保護措施。
(二)資產出售、轉讓事項的后續執行過程可能面臨的相關風險情況。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資產金額同時存在賬面價值和評估價值的,以高者計算。
2.發行人應于內部有權決策機構決定、簽訂相關協議、公告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形成決議、有權機關批復、資產過戶登記等重大時點發生后2個交易日內,披露本事項及后續進展。
3.凈資產以發行人合并財務報表中的所有者權益計算。
第二十七號 發行人重大資產重組
適用范圍:
1.發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導致其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發行人應按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1)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50%以上;
(2)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占發行人同期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3)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2.發行人的吸收合并不適用本指引,發行人應按《第十二號 發行人減資、合并、分立》進行披露。
3.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發生重大資產重組的,不適用本指引。但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應將其信息披露文件同步刊登于債券交易場所的網站。
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
XX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對臨時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一、重大資產重組及類型
發行人應披露其認為本次交易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原因及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類型。
二、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背景及目的
發行人應披露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基本情況,包括交易各方名稱、交易各方實施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交易標的名稱、交易價格、是否構成關聯交易、董事會和股東(大)會表決情況。
三、交易對手方的基本信息
發行人應披露交易對手方的基本情況,包括設立情況,最近2年的控股權變動情況、主要業務發展情況和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概況。
發行人應披露其與交易對手方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四、交易標的情況
(一)交易標的為完整經營性資產的(包括股權或其他構成可獨立核算會計主體的經營性資產),應當披露:
1.該經營性資產的名稱、企業性質、注冊地、主要辦公地點、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成立日期、組織機構代碼(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歷史沿革;
2.該經營性資產的產權或控制關系,包括其主要股東或權益持有人及持有股權或權益的比例、公司章程中可能對本次交易產生影響的主要內容或相關投資協議、是否存在影響該資產獨立性的協議或其他安排(如讓渡經營管理權、收益權等);
3.主要資產的權屬狀況、對外擔保情況及主要負債情況;
4.交易標的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應當披露是否已取得該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或者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權轉讓前置條件;
5.該經營性資產的權益最近2年曾進行資產評估、交易、增資或改制的,應當披露相關的評估價值、交易價格、交易對方和增資改制的情況。
(二)交易標的不構成完整經營性資產的,應當披露:
1.相關資產的名稱、類別及最近2年的運營情況;
2.相關資產的權屬狀況,包括產權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質押等權利限制,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司法強制執行等重大爭議;
3.相關資產在最近2年曾進行資產評估或者交易的,應當披露評估價值、交易價格、交易對方等情況。
(三)資產交易涉及債權債務轉移的,應當披露該等債權債務的基本情況、債權人同意轉移的情況及與此相關的解決方案。
(四)資產交易中存在的可能妨礙權屬轉移的其他情形。
五、交易合同的主要內容
發行人應披露:
(一)合同主體、簽訂時間;
(二)交易價格、定價依據以及支付方式;
(三)資產交付或過戶的時間安排;
(四)交易標的自定價基準日至交割日期間損益的歸屬和實現方式;
(五)合同的生效條件和生效時間;合同附帶的保留條款、補充協議和前置條件。
六、財務會計信息
(一)交易標的為完整經營性資產的,應當披露最近2年的財務報表;交易標的不構成完整經營性資產的,應當披露相關資產最近2年經審計的財務數據,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總額、資產凈額、可準確核算的收入或費用額。
(二)擬購買資產盈利預測的主要數據(如有)。
七、交易決策過程和批準情況
發行人應詳細披露該項重大資產重組的決策過程。
本次交易行為涉及有關報批事項的,發行人應當詳細說明已向相應有權機關報批的進展情況和尚需呈報批準的程序,并對可能無法獲得批準的風險作出特別提示。
八、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情況
(一)發行人應披露該項重大資產重組是否需要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予以表決。
(二)需要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表決的,應于持有人會議召開日前10個交易日單獨公告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公告,并將該會議通知作為重大進展在本公告中予以說明。
(三)已經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應在本公告中一并披露持有人會議的決議內容。
九、中介機構意見
相關中介機構應就重大資產重組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資產定價是否公允、對債券持有人利益的影響等發表明確意見。
十、發行人重大資產重組的影響分析和應對措施
(一)影響分析
發行人應披露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對發行人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的影響。
(二)應對措施
發行人應披露債權債務承繼或償付方案、發行人擬定的其他對投資者保護機制的措施,以及措施的執行安排和執行情況。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在發行人董事會審議通過重大資產重組方案之前,有關各方就該重大資產重組在對投資規模、投資方向、合作方式等達成初步意向后,發行人應參照本指引,披露重大資產重組的預案。
2.發行人應當在董事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取得有權機關批準、相應資產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后的2個交易日內披露本公告以及相應后續進展。
3.在董事會審議通過重大資產重組方案后,如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標的、交易對手方、交易方式、交易金額發生重大變動的,發行人應及時進行披露。
4.資產、營業收入以合并財務報表中的數據為計算基礎。
第二十八號 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
適用范圍: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時,發行人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
XX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對臨時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一、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背景
發行人應披露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是否是基于交易行為而發生:
(一)如因交易行為而導致發行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的,則發行人應簡要披露交易背景、交易方案、交易結果和變更生效時間等。
(二)如因非交易行為而導致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發行人應披露相應非交易行為的決策機構、具體的變更依據和變更生效時間等。
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情況
發行人應披露:
(一)公司原股權關系、持股比例以及變更后的股權關系、持股比例。
(二)若發行人變更后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應披露其姓名、簡要背景、與其他主要股東的關系及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權被質押或存在爭議的情況,同時披露該自然人對其他企業的主要投資情況。
若發行人變更后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法人,應披露該法人的名稱及其主要股東。披露該法人的成立日期、注冊資本、主要業務、主要資產情況、最近一年合并財務報表的主要財務數據并注明是否經審計、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權被質押或存在爭議的情況。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如有)
(一)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及執行情況。
(二)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及執行情況。
四、變更對發行人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影響分析
發行人應披露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對公司生產經營戰略、業務模式、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可能造成的影響。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發行人應于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完成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披露相關信息。
2.實際控制人應披露到最終的國有控股主體或自然人為止。
第二十九號 發行人關于市場傳聞的說明
適用范圍:
1.市場上出現關于發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的重大不利報道或負面市場傳聞時,發行人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2.除前款規定外,對涉及發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的其他需要說明的傳聞或事項,發行人可參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
XX公司澄清說明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對臨時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一、傳聞及核實情況簡述
發行人應披露:
(一)簡要說明相關市場報道或傳聞的內容。
(二)簡要說明公司針對報道傳聞內容是否屬實、結論是否成立、報道傳聞的影響等內容的核實情況。如發行人需較長時間核實的,可說明目前所核實到的情況以及后續核實的計劃。
(三)如傳聞內容涉嫌違法犯罪,司法機關、行政部門或其他有權機關正在調查,發行人不便于發表判斷的,應說明案件調查的主體、案件調查的時間。
(四)無法判斷報道傳聞真實性的,應說明前述核實的情況,公司無法判斷的理由,以及公司是否有采取相應措施進一步核實的計劃。
二、澄清說明
(一)針對報道傳聞中與公司實際情況不完全相符或無中生有的情況,公司應說明真實情況。
(二)針對傳聞涉及控制權變更、重大資產重組等事項,公司應在書面征詢控股股東或其他相關關聯方之后,根據控股股東或其他相關關聯方回函情況作出聲明。聲明中應明確表述:“經公司書面函證控股股東或其他相關關聯方,控股股東或其他相關關聯方回函明確表示,……”。
(三)在公告中鄭重提醒廣大投資者:“本公司發布的信息以公告為準,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風險。”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發行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需要說明的傳聞或事項后2個交易日內發布澄清說明公告。
2.傳聞或報道需要進一步核實的,發行人應當自核實事項出現重大進展時,披露相應的進展公告。進展公告需披露至報道或傳聞被明確澄清說明之日止。
第三十號 中介機構發生變更
適用范圍:
1.發行人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發生變更的,發行人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2.發行人為發行的公司債券聘請的債券受托管理人、資信評級機構發生變更的,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3.如發行人變更債券受托管理人、資信評級機構需要征得債券持有人會議同意的,發行人應另行披露債券持有人會議相關公告。
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
中介機構發生變更的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對臨時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一、原中介機構概況
發行人應披露變更前會計師事務所、資信評級機構和受托管理人的名稱。公司存在多只未到期公司債券,涉及多個受托管理人和資信評級機構變更的,應當分別說明對應關系。
二、變更情況概述
發行人應披露:
(一)變更的原因和變更生效時間。
(二)該項變更是否經過公司內部有權決策機構的審議,以及該項變更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三)該項變更是否征得有權機關的批準(如有)。
(四)該項變更如需取得債券持有人會議同意的。如需持有人會議同意的,發行人應披露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決議情況。
(五)新任會計師事務所、受托管理人、資信評級機構的基本信息或擬新聘中介機構的相關安排。
(六)變更后中介機構是否具有法律法規等規則規定的相應執業資格,是否存在被立案調查等情形。
(七)協議簽署情況及約定的主要職責。
三、移交辦理情況
發行人應披露變更前后中介機構工作的移交辦理情況。尚未完成移交辦理工作的,應披露移交工作辦理安排。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本指引所稱變更,既包括發行人終止與原會計師事務所、資信評級機構和受托管理人的委托關系,也包括發行人聘請新的會計師事務所、資信評級機構和受托管理人。
2.發行人應于解除原委托關系和簽訂新的委托協議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號 發行人遭遇自然災害、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適用范圍:
1.發行人遭遇自然災害,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發行人應按照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
2.如發行人遭遇自然災害,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導致造成的損失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10%,除按本指引進行信息披露外,還應同時符合《第十一號 發行人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百分之十的重大損失》的披露要求。
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
發行人遭遇自然災害、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對臨時公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一、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概況
發行人應披露:
(一)遭受自然災害、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時間。
(二)具體的自然災害、安全生產事故的類型。
(三)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原因、過程、結果。
二、影響分析和應對措施
發行人應分析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對發行人日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如能預計影響持續時間的,還應披露預計的影響持續時間。
發行人還應披露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責任認定、受到處罰情況;發行人為消除、減輕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的影響已采取和擬采取的具體措施或計劃。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發行人應于遭遇自然災害、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披露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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