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2010)
2025-06-08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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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
首長
職責
中央軍事委員會命令(軍發〔2010〕21號)《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已經2010年5月4日中央軍委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主席胡錦濤二??一??年六
中央軍事委員會命令
(軍發〔2010〕21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已經2010年5月4日中央軍委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主席 胡錦濤
二??一??年六月三日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軍人宣誓
第三章 軍人職責
第一節 士兵職責
第二節 軍官職責
第三節 首長職責
第四節 主管人員職責
第四章 內部關系
第一節 軍人相互關系
第二節 官兵關系
第三節 機關相互關系
第四節 部(分)隊相互關系
第五章 禮節
第一節 軍隊內部的禮節
第二節 軍人和部(分)隊對軍外人員的禮節
第三節 其他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第六章 軍人著裝
第一節 著裝的基本要求
第二節 禮服
第三節 常服
第四節 作訓防護服
第七章 軍容風紀
第一節 儀容
第二節 舉止
第三節 軍容風紀檢查
第八章 與軍外人員的交往
第九章 作息
第一節 時間分配
第二節 連隊一日生活
第三節 機關一日生活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一節 行政會議
第二節 請示報告
第三節 內務設置
第四節 登記統計
第五節 請假銷假
第六節 查鋪查哨
第七節 留營住宿
第八節 點驗
第九節 交接
第十節 接待
第十一節 證件和印章管理
第十二節 保密
第十一章 值班
第一節 值班制度
第二節 值班人員基本職責
第三節 交接班和換班
第十二章 警衛
第十三章 零散人員管理
第十四章 日常戰備和緊急集合
第一節 日常戰備
第二節 緊急集合
第十五章 后勤日常管理
第一節 財務管理
第二節 伙食管理
第三節 農副業生產管理
第四節 衛生管理
第五節 軍事交通運輸管理
第六節 房地產管理
第十六章 裝備日常管理
第十七章 營區管理
第十八章 野營管理
第十九章 常見事故防范
第一節 車輛交通事故防范
第二節 工程作業事故防范
第三節 誤擊誤炸事故防范
第四節 火災事故防范
第五節 淹亡事故防范
第六節 觸電事故防范
第七節 中毒事故防范
第八節 飛行事故防范
第九節 艦艇事故防范
第十節 裝備事故防范
第十一節 爆炸事故防范
第十二節 醫療事故防范
第十三節 其他事故防范
第十四節 自然災害防范
第二十章 國旗、軍旗、軍徽的使用和國歌、軍歌的奏唱
第一節 國旗的使用和國歌的奏唱
第二節 軍旗的使用
第三節 軍徽的使用
第四節 軍歌的奏唱
第二十一章 附則
附 錄
附錄一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式樣
附錄二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徽式樣
附錄三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
附錄四 報告詞示例
附錄五 著裝序號
附錄六 軍服的配套穿著和標志服飾的佩帶
附錄七 標志服飾的綴釘方法
附錄八 連隊宿舍物品放置方法
附錄九 連隊要事日記式樣
附錄十 外出證式樣
附錄十一 軍人發型示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制度,加強內務建設,根據有關法律和軍隊建設的實際,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 本條令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建設的基本依據,適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和單位(不含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參訓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是中國共產黨締造和領導的,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包括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等重大戰略思想在內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的人民軍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堅強柱石。緊緊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是這支軍隊的唯一宗旨。中國人民解放軍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中國人民解放軍在新世紀新階段的歷史使命是,為黨鞏固執政地位提供重要力量保證,為維護國家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提供堅強安全保障,為維護國家利益提供有力戰略支撐,為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中國人民解放軍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貫徹毛澤東軍事思想、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江澤民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胡錦濤關于新形勢下國防和軍隊建設重要論述,把科學發展觀作為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重要指導方針,著眼全面履行新世紀新階段我軍歷史使命,貫徹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落實政治合格、軍事過硬、作風優良、紀律嚴明、保障有力的總要求,緊緊圍繞打得贏、不變質兩個歷史性課題,發揚聽黨指揮、服務人民、英勇善戰的優良傳統,加快中國特色軍事變革,加強軍事斗爭準備,提高以打贏信息化條件下局部戰爭能力為核心的完成多樣化軍事任務的能力,為建設一支強大的現代化正規化革命軍隊,為推進現代化建設、實現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而奮斗。
第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是軍隊進行各項建設的基礎,是鞏固和提高戰斗力的重要保證,其基本任務是:使每個軍人明確和認真履行職責,維護軍隊良好的內外關系,建立正規的戰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培養優良的作風和嚴格的紀律,保證軍隊圓滿完成任務。
第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人民軍隊的性質。實踐人民軍隊的宗旨,實行官兵一致、軍民一致、軍政一致的原則,實行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保證軍隊忠于黨、忠于社會主義、忠于祖國、忠于人民。
第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以提高戰斗力為根本標準。牢固樹立中國人民解放軍永遠是一支戰斗隊的思想,把提高戰斗力作為軍隊內務建設一切活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做好經常性基礎性工作,講求實效,克服形式主義。
第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政治工作的生命線地位。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發揮黨委的領導核心作用和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的教育,大力培育“忠誠于黨,熱愛人民,報效國家,獻身使命,崇尚榮譽”的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使部隊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證軍隊建設科學發展和官兵全面發展,保證軍隊內部和軍政軍民團結和諧。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革命軍人,塑造軍隊文明之師、威武之師、勝利之師的良好形象。
第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依法治軍、從嚴治軍。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按照軍隊的條令、條例統一內務建設和規范軍人行為,實施科學管理,建立正規秩序,增強軍隊的組織性、計劃性、準確性、紀律性,保持軍隊的高度集中統一和安全穩定。
第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安全發展理念。嚴格安全教育與訓練,加強安全建設,完善安全管理機制,預防各類事故,突出防范重大安全問題,保證人員和裝備、財產安全,保證部隊戰備、訓練等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繼承和發揚優良傳統。在管理教育工作中應當做到: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官兵一致,尊干愛兵;發揚民主,依靠群眾;嚴格要求,賞罰嚴明;說服教育,啟發自覺;公道正派,不分親疏;艱苦樸素,廉潔奉公;干部帶頭,以身作則;團結緊張,嚴肅活潑;擁政愛民,軍民團結。在繼承和發揚優良傳統的基礎上,應當根據國家和軍隊建設的發展以及履行新世紀新階段我軍歷史使命的需要,探索新特點,充實新內容,創造新方法。
第十一條 各級首長和機關對本條令的施行負有重要責任,必須按級負責,各司其職,加強檢查和監督,認真貫徹落實。
第二章 軍人宣誓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是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十三條 軍人宣誓,是軍人對自己肩負的神圣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和保證。公民入伍后,必須進行軍人宣誓。軍人誓詞是:
我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我宣誓:
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服從命令,嚴守紀律,英勇頑強,不怕犧牲,苦練殺敵本領,時刻準備戰斗,絕不叛離軍隊,誓死保衛祖國。
第十四條 軍人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時間,不遲于入伍(入校)后90日;
(二)軍人宣誓,部隊以連(營、團)為單位,由連(營、團)首長主持召開大會實施;軍隊院校由學員隊或者院校首長主持召開大會實施;
(三)軍人宣誓前,部(分)隊首長應當對宣誓人進行中國人民解放軍性質、宗旨、任務、軍人使命等教育;
(四)宣誓必須莊重嚴肅,著裝整齊;宣誓地點通常選擇在具有教育意義的場所;以團為單位進行宣誓時,通常舉行迎軍旗和送軍旗儀式;
(五)軍人宣誓,可以結合授銜、授裝進行;
(六)宣誓結束后,宣誓人應當在所在連隊的宣誓名冊上簽名;連隊首長將宣誓名冊呈交部隊首長,由部隊首長簽名后交司令機關存檔。
第十五條 軍人宣誓大會的程序通常是:
(一)宣誓大會開始;
(二)奏唱軍歌;
(三)主持人講話(簡要說明宣誓的意義,講解誓詞的基本精神);
(四)宣讀誓詞(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舉,由預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隊前逐句領讀誓詞,其他人高聲復誦);
(五)宣誓人代表講話;
(六)其他代表致詞;
(七)首長講話;
(八)奏唱《三大紀律八項注意》歌;
(九)宣誓大會結束。
宣誓時,若舉行迎、送軍旗儀式,迎軍旗在宣誓大會開始后進行,送軍旗在宣誓大會結束前進行;若結合授銜、授裝進行,應當先授銜、授裝,后宣讀誓詞。
第十六條 部(分)隊組織戰前動員、授裝、紀念等活動,可以組織宣誓。宣誓的程序和誓詞內容,由團以上單位根據任務、環境、人員等確定。
第十七條 軍人退出現役前,士兵通常集體舉行向軍旗告別儀式;軍官可以舉行向軍旗告別儀式。舉行向軍旗告別儀式通常與宣布退役命令一并進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參照本條令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舉行軍人宣誓和向軍旗告別儀式時,應當將軍旗置于顯著位置;沒有授予軍旗的單位可以使用軍徽。
第三章 軍人職責
第一節 士兵職責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的基本職責:
(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英勇頑強,堅決完成任務;
(二)刻苦訓練,熟練掌握并愛護武器裝備;
(三)努力學習政治,不斷提高思想覺悟;
(四)嚴守紀律,服從管理,尊重領導,團結同志,愛護集體榮譽;
(五)艱苦奮斗,厲行節約,愛護公物;
(六)積極學習科學文化,提高文化素質;
(七)積極參加體育訓練,鍛煉身體,增強體質;
(八)遵守安全規定,保守軍事秘密。
士官除履行士兵基本職責外,還必須精通本職業務,以身作則,協助軍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完成各項任務中發揮骨干作用。
第二十條 士兵的專業職責,由總部、軍區、軍兵種制定。
第二十一條 從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按照本條令第十九條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節 軍官職責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的基本職責:
(一)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軍隊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
(二)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三)積極學習軍事、政治、科學文化,不斷提高現代作戰指揮能力,堅決完成作戰任務;
(四)精通本職業務,積極負責地做好本職工作;
(五)熟練掌握和認真管理所配備的裝備,使其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六)尊重士兵,愛護下級,團結同志,處處做士兵的表率;
(七)熱愛人民群眾,尊重人民政府;
(八)嚴格保守國家和軍隊的秘密,遵守安全規定,防止事故、案件。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干部按照本條令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軍官和文職干部的專業職責,由有關條令、條例規定。
第三節 首長職責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各級首長,對所屬部(分)隊的軍事工作、政治工作、后勤工作和裝備工作負完全責任,其基本職責:
(一)教育部屬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軍隊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
(二)了解和掌握部(分)隊情況,根據上級的命令、指示和意圖,組織領導本單位的戰備工作,帶領部屬完成作戰任務;
(三)領導部屬的軍事訓練,提高其軍事素質;
(四)領導部屬的政治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領導后勤工作,提高后勤保障能力;
(六)領導裝備工作,教育和督促部屬管理好裝備;
(七)領導部(分)隊的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密工作,嚴格執行編制規定;
(八)關心愛護部屬,幫助其解決實際問題;
(九)及時向上級請示報告工作。
第二十六條 首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應當指定代理人履行其職責。
第四節 主管人員職責
第二十七條 旅(團)長職責
旅(團)長和旅(團)政治委員同為全旅(團)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旅(團)的工作。旅(團)長對全旅(團)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團)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和意圖,適時提出軍事工作的具體任務和要求,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旅(團)的戰備工作,指揮全旅(團)完成作戰任務;
(三)領導全旅(團)的軍事訓練,規定營、連的訓練任務,經常進行督促檢查,保證軍事訓練任務的完成;
(四)教育和帶領全旅(團)貫徹執行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嚴格行政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旅(團)的編制和實力情況,嚴格執行編制規定,做好裝備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養所屬軍官,不斷提高其軍政素質和業務能力;
(七)領導后勤和裝備工作;
(八)關心部屬的物質、文化生活,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九)領導機關建設,發揮機關的職能作用;
(十)領導全旅(團)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八條 旅(團)政治委員職責
旅(團)政治委員和旅(團)長同為全旅(團)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旅(團)的工作,旅(團)政治委員對全旅(團)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副旅(團)長職責
副旅(團)長隸屬于旅(團)長和旅(團)政治委員,協助旅(團)長工作;在旅(團)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旅(團)長的指定代行旅(團)長職責。
第三十條 旅(團)副政治委員職責
旅(團)副政治委員隸屬于旅(團)長和旅(團)政治委員,協助政治委員工作;在政治委員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政治委員的指定代行政治委員職責。
第三十一條 旅(團)參謀長職責
旅(團)參謀長隸屬于旅(團)長和旅(團)政治委員,是部隊的首長之一,是司令部的直接首長,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司令部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旅(團)副參謀長職責
旅(團)副參謀長隸屬于旅(團)參謀長,協助參謀長工作;在參謀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參謀長的指定代行參謀長職責。
第三十三條 旅(團)政治部(處)主任職責
旅(團)政治部(處)主任隸屬于旅(團)長和旅(團)政治委員,是政治部(處)的直接首長,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旅(團)政治部(處)副主任職責
旅(團)政治部(處)副主任隸屬于旅(團)政治部(處)主任,協助主任工作;在主任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主任的指定代行主任職責。
第三十五條 旅(團)后勤部(處)部(處)長職責
旅(團)后勤部(處)部(處)長隸屬于旅(團)長和旅(團)政治委員,是后勤部(處)的直接首長,在組織后勤保障工作時,受旅(團)參謀長的指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團)后勤工作情況,組織擬制后勤工作計劃,適時向首長提出報告和建議,并組織實施;
(二)根據旅(團)首長的作戰決心和旅(團)的作戰行動計劃,組織擬制后勤保障計劃,調整后勤力量,保障作戰任務的完成;
(三)組織全旅(團)后勤裝備、物資和經費的請領工作,做好后勤裝備、物資的供應、儲存、管理和保障工作,預防各種事故;
(四)督促檢查全旅(團)遵守財務制度,嚴格財經紀律,杜絕貪污、浪費;
(五)組織全旅(團)的農副業生產,改善官兵的物質生活;
(六)領導全旅(團)的房地產管理、營區綠化和環境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搞好營區建設;
(七)領導全旅(團)的衛生防病工作;
(八)領導全旅(團)的軍事交通運輸工作;
(九)領導全旅(團)后勤人員的專業訓練;
(十)領導后勤分隊的軍事訓練和軍事行政工作;
(十一)領導后勤部(處)的組織、業務、思想、作風建設;
(十二)領導部屬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六條 旅(團)后勤部(處)副部(處)長職責
旅(團)后勤部(處)副部(處)長隸屬于旅(團)后勤部(處)部(處)長,協助部(處)長工作;在部(處)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部(處)長的指定代行部(處)長職責。
第三十七條 旅(團)裝備部(處)部(處)長職責
旅(團)裝備部(處)部(處)長隸屬于旅(團)長和旅(團)政治委員,是裝備部(處)的直接首長,在組織裝備保障工作時,受旅(團)參謀長的指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團)的裝備工作情況,組織擬制裝備工作計劃,適時向首長提出報告和建議,并組織實施;
(二)根據旅(團)首長的作戰決心和旅(團)的作戰行動計劃,組織擬制裝備保障計劃,調整技術力量,保障作戰任務的完成;
(三)組織裝備保障訓練,檢查訓練效果,保障訓練任務的完成;
(四)掌握裝備的數量和技術狀況,及時組織裝備保養和維修,使之經常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五)組織炮場和坦克(裝甲車輛)、工程機械等車場、教練場的技術建設,指導炮場、車場勤務并檢查執行情況;
(六)組織制定裝備工作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
(七)組織裝備備件、器材等的請領、供應和儲存,負責專項經費管理;
(八)領導裝備分隊的訓練和軍事行政工作,提高其軍政素質和技術保障能力;
(九)領導裝備部(處)的組織、業務、思想、作風建設;
(十)領導部屬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八條 旅(團)裝備部(處)副部(處)長職責
旅(團)裝備部(處)副部(處)長隸屬于旅(團)裝備部(處)部(處)長,協助部(處)長工作;在部(處)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部(處)長的指定代行部(處)長職責。
第三十九條 旅(團)醫院(衛生隊)院長(隊長)職責
旅(團)醫院(衛生隊)院長(隊長)隸屬于旅(團)后勤部(處)長,是醫院(衛生隊)的直接首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指導全旅(團)的衛生防病工作和戰場自救互救訓練,指導落實軍事訓練健康保護措施;
(二)組織制定衛生勤務保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實施傷病員的門診、搶救、入(轉)院以及會診工作,戰時組織傷病員的救治、護理和后送;
(四)健全和落實各項衛生制度,組織全旅(團)人員的定期體格檢查,協助首長進行衛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首長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
(五)組織醫院(衛生隊)以及全旅(團)其他衛生人員的業務訓練,不斷提高其業務水平;
(六)組織全旅(團)藥品、器械的請領、儲備、保管、更換和維護保養;
(七)組織指導全旅(團)開展健康教育與衛生保健;
(八)指導全旅(團)的心理衛生工作,定期進行身體和心理健康狀況評估;
(九)領導醫院(衛生隊)的組織、思想和作風建設;
(十)協助首長做好計劃生育和婦幼保健工作;
(十一)領導部屬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四十條 旅(團)生活服務中心主任職責
旅(團)生活服務中心主任隸屬于旅(團)后勤部(處)長,負責生活服務中心的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和掌握生活服務中心服務保障情況,組織擬制主副食品供應和炊事燃料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基層伙食單位按照食物定量標準制定食譜,科學調劑伙食;
(三)領導部屬認真落實規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務;
(四)監督經費開支,審定食品價格,檢查食品質量,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和處理;
(五)領導生活服務中心的組織、思想和作風建設;
(六)征求基層伙食單位意見,不斷改進工作。
第四十一條 營長職責
營長和政治教導員同為全營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營的工作。營長對全營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和掌握全營情況,根據上級軍事工作的指示、計劃和要求,制定落實的具體措施,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營的戰備工作,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營完成戰斗任務;
(三)領導全營的軍事訓練,組織落實訓練計劃,保證訓練任務的完成;
(四)教育和帶領全營貫徹執行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嚴格行政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營的軍事實力,做好兵員和裝備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養所屬軍官和班長,不斷提高其軍政素質和業務能力;
(七)管理好伙食,關心部屬的物質、文化生活,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八)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四十二條 政治教導員職責
政治教導員和營長同為全營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營的工作。政治教導員對全營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副營長職責
副營長隸屬于營長和政治教導員,協助營長工作;在營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營長的指定代行營長職責。
第四十四條 營衛生所所長職責
營衛生所所長隸屬于營長和政治教導員,負責全營的衛生工作,在業務工作上受旅(團)醫院(衛生隊)院長(隊長)指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營衛生勤務保障工作,搶救、治療傷病員,發現傳染病及時報告和處理;
(二)指導全營進行戰場自救互救訓練,戰時組織傷員的救護、衛生處理和后送;
(三)組織實施衛生防病常識的宣傳教育,根據季節和任務的轉換,適時提出衛生防病的措施,并組織實施;
(四)督促檢查落實各項衛生制度,協助營首長進行內務衛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營首長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
(五)組織本所人員以及連隊衛生員的業務訓練,不斷提高其業務水平;
(六)負責本所藥品、器械的請領、儲備、保管、更換和維護保養;
(七)指導各連搞好飲食衛生工作,指導有關人員定期進行室內、食堂以及廁所的消毒;
(八)協助營首長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十五條 連長職責
連長和政治指導員同為全連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連的工作。連長對全連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熟悉全連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和要求,結合實際,計劃安排軍事工作,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連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連完成戰斗任務;
(三)組織領導全連的軍事訓練,按照計劃完成訓練任務,提高全連人員的技術戰術水平;
(四)教育和帶領全連貫徹執行有關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嚴格行政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連的軍事實力,搞好人員和裝備的管理;
(六)教育和培養所屬軍官和士官、班長,提高其組織指揮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七)組織全連的農副業生產,管理好連隊的伙食、經費、物資和房地產;
(八)關心愛護部屬,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九)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四十六條 政治指導員職責
政治指導員和連長同為全連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連的工作。政治指導員對全連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副連長職責
副連長隸屬于連長和政治指導員,協助連長工作;在連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連長的指定代行連長職責。
第四十八條 副政治指導員職責
副政治指導員隸屬于連長和政治指導員,協助政治指導員工作;在政治指導員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政治指導員的指定代行政治指導員職責。
第四十九條 排長職責
排長對全排的工作負完全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全排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排完成戰斗任務;
(二)領導全排完成軍政訓練任務,提高全排人員的軍政素質;
(三)領導全排遵紀守法,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維護正規的生活秩序,養成良好作風;
(四)教育全排愛護裝備,嚴格執行裝備的保養、保管和使用規定;
(五)幫助班長、副班長提高組織指揮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員的思想情況和心理狀況,關心愛護士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導工作,增強團結,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七)教育和監督全排嚴守秘密,落實安全措施,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八)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五十條 技師職責
技師負責職掌的武器裝備的維修保養,并指導有關人員正確使用和維護,履行下列職責:
(一)熟悉武器裝備的性能、構造、原理,熟記其使用、保養規定;
(二)指導操作人員正確使用和保養武器裝備,及時維修或者送修武器裝備;
(三)定期檢查測試武器裝備,切實掌握其技術狀況;
(四)準確填寫武器裝備的履歷書、技術狀況表和有關報表,妥善保管技術資料;
(五)負責本單位的武器裝備知識教育,指導技術訓練。
第五十一條 司務長職責
司務長負責所在基層單位的伙食、財務管理和炊事班的思想工作、行政管理和軍事、業務訓練,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炊事班進行專業技術訓練,提高炊事技能和營養、衛生知識水平,改善伙食;
(二)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及時請領和正確使用經費,厲行節約,按月公布伙食賬目;
(三)領發被裝、糧秣等物資,嚴格管理,定期核算報銷;
(四)管理營房、營具及其附屬設施,防止損壞和丟失;
(五)組織農副業生產和產品的儲藏保管;
(六)經常了解炊事人員的思想情況,及時做好思想工作,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七)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五十二條 班長職責
班長對全班的工作負完全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帶領全班做好戰斗準備,指揮全班完成戰斗任務;
(二)帶領全班完成軍政訓練任務,提高全班人員的軍政素質;
(三)帶領全班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嚴格組織紀律,養成良好作風;
(四)帶領全班愛護武器裝備,嚴格遵守使用規定,熟練掌握武器裝備;
(五)掌握全班人員的思想情況和心理狀況,及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導工作,搞好全班團結,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六)教育和監督全班嚴守秘密,落實安全措施,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七)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五十三條 副班長職責
副班長隸屬于班長,協助班長工作;在班長臨時離開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班長的指定代行班長職責。
第五十四條 炊事班長職責
炊事班長對全班的工作負完全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教育全班熱愛本職工作,積極改善伙食;
(二)組織全班的專業技術訓練,提高炊事技能;
(三)帶領全班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嚴格組織紀律,養成良好作風;
(四)掌握全班人員的思想情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團結,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五)帶領全班搞好食堂衛生,保證飲食符合衛生要求;
(六)教育全班厲行節約,養好家禽家畜,做好小菜腌制等副食品加工和蔬菜儲藏工作;
(七)教育和監督全班嚴守秘密,落實安全措施,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第五十五條 軍械員兼文書職責:
(一)領發和登記全連的武器、彈藥、器材和軍械裝具;
(二)管理連隊集中存放的武器、彈藥、器材和軍械裝具,嚴格執行安全規定;
(三)檢查了解全連武器裝備的使用、保養和保管情況,并給予技術指導,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四)及時送修損壞的軍械和器材,按照規定回收、上交舊品(廢品)和繳獲的軍械、物資;
(五)填寫和保管全連軍人登記表、名冊和規定的報表;按時準確統計、上報連隊實力;
(六)領發、登記和保管條令、條例、文件、教材和教具、文具;
(七)在政治指導員直接領導下,負責領發、登記和管理連隊密碼裝備。
第五十六條 給養員職責:
(一)熟悉和掌握供應標準,遵守國家有關政策和駐地有關供應規定;
(二)領取和采購糧秣、副食品、燃料和炊事用具;
(三)協助司務長和炊事班長調劑好伙食;
(四)及時清理單據,向司務長結賬。
第五十七條 衛生員職責:
(一)搶救、治療、護理傷病員,護送傷病員及時就診;
(二)按時組織預防接種、服預防藥,指導衛生防病工作,督促全連執行各項衛生制度;
(三)進行衛生宣傳教育,負責連隊的衛生防護和自救互救訓練;
(四)指導炊事班搞好飲食衛生,負責飲水凈化和消毒;
(五)經常了解駐地疫情,發現傳染病及時報告,并采取防疫措施。
第五十八條 通信員職責:
(一)準確、迅速地傳送命令、指示和報告,按時傳遞文件;
(二)熟記有關單位的番號、代號,熟記口令、路標、信號和敵我識別標記;
(三)熟記有關首長和單位的位置、距離、路線以及沿途情況;
(四)及時取送、分發報刊和郵寄品。
第五十九條 相當于團的單位的各類主管人員的專業職責和院校學員隊領導的職責,由有關條令、條例規定。
第四章 內部關系
第一節 軍人相互關系
第六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不論職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間是同志關系。
第六十一條 軍官、士兵依行政職務和軍銜,構成首長與部屬、上級與下級或者同級的關系。在行政職務上構成隸屬關系時,行政職務高的是首長又是上級,行政職務低的是部屬又是下級,部屬的上一級首長是直接首長;
在行政職務上未構成隸屬關系時,行政職務高的是上級,行政職務低的是下級,行政職務相當的是同級;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職務時,軍銜高的是上級,軍銜低的是下級,軍銜相同的是同級。
文職干部與軍官、士兵之間,文職干部之間,依隸屬關系和行政職務,構成首長與部屬、上級與下級或者同級關系。
部屬、下級必須服從首長、上級。
第六十二條 首長有權對部屬下達命令。命令通常按級下達,情況緊急時,也可以越級下達。越級下達命令時,下達命令的首長,應當將所下達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長。
命令下達后,應當及時檢查部屬的執行情況;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應當及時下達補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六十三條 部屬對命令必須堅決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報告首長。如果認為命令有不符合實際情況之處,可以提出建議,但在首長未改變命令時,仍須堅決執行。執行中如果情況發生急劇變化,原命令確實無法繼續執行而又來不及或者無法請示報告時,應當根據首長總的意圖,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積極主動地機斷行事,堅決完成任務,事后迅速向首長報告。
部屬接到越級下達的命令,必須堅決執行。在執行的同時,應當向直接首長報告;因故不能及時報告的,應當在情況允許時迅速補報。
第六十四條 不同建制的軍人共同執行任務時,應當服從上級指定的負責人的領導和指揮。
軍人在戰斗中與上級失掉聯系時,應當積極設法恢復聯系。一時無法恢復時,應當主動接受友鄰部(分)隊首長的指揮。如果與友鄰也聯系不上,應當主動組織起來,由行政職務高的負責指揮;一時難以區別行政職務高低時,由非專業技術軍銜高的負責指揮。
第六十五條 軍人臨時離開原建制到其他單位工作時,應當接受所到單位首長的領導和管理。
第二節 官兵關系
第六十六條 官兵關系是軍隊內部關系的基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兵,必須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則,互相尊重,互相愛護,互相幫助,努力構建團結、友愛、和諧、純潔的內部關系,同心協力地完成任務。
第六十七條 軍官、文職干部對士兵應當做到:
(一)以身作則,嚴格管理,耐心說服教育,關心士兵的成長進步;
(二)了解士兵情況,掌握士兵思想狀況,妥善解決與士兵的矛盾;
(三)尊重士兵意見,維護士兵民主權利,不壓制民主,不打擊報復;
(四)公道正派,對待士兵一視同仁;
(五)不打罵體罰和侮辱士兵,不收受士兵的錢物,不侵占士兵利益;
(六)關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顧傷病員,熱情接待來隊的士兵親屬。
第六十八條 士兵對軍官和文職干部應當做到:
(一)尊重軍官和文職干部,服從領導和管理;
(二)忠誠老實,主動匯報思想;
(三)虛心接受批評,堅決改正錯誤;
(四)不當面頂撞,不背后議論,不搞極端民主化;
(五)照顧軍官和文職干部,不搞絕對平均主義;
(六)積極建言獻策,主動協助軍官和文職干部做好各項工作。
第三節 機關相互關系
第六十九條 司令部、政治部(處)、后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是部隊軍事、政治、后勤、裝備工作的領導機關,應當在本級首長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協調一致地進行工作。
第七十條 上級機關應當對下級機關的建設和業務工作提出要求,及時通報情況,檢查指導工作。下級機關應當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進行建設和完成業務工作,及時向上級機關反映情況、報告工作。
第四節 部(分)隊相互關系
第七十一條 沒有隸屬關系的部(分)隊,由于駐地、配置地域或者執行任務相鄰時,構成友鄰關系。
友鄰部(分)隊之間,應當相互尊重,相互團結,遇事協商解決;戰時應當及時通報情況,積極配合,密切協同。
第七十二條 部(分)隊之間,根據上級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構成支援與被支援、配屬與被配屬等關系。
構成支援與被支援關系的部(分)隊,應當從全局出發,嚴格執行協同計劃,協調一致地行動。擔任支援任務的部(分)隊,應當積極支援,堅決完成任務;被支援的部(分)隊,應當及時通報情況,積極協同配合。
當部(分)隊配屬某一單位時,即與該單位構成臨時隸屬關系,一切行動應當服從該單位首長的領導和指揮。
第七十三條 部(分)隊乘艦(船)艇航運期間,應當遵守艦員在艦上行為守則,服從編隊指揮員(艦長、船長、艇長)的指揮。
第五章 禮 節
第一節 軍隊內部的禮節
第七十四條 軍人必須有禮節,體現軍人的文明素養,促進軍隊內部的團結友愛和互相尊重。
第七十五條 軍人敬禮分為舉手禮、注目禮和舉槍禮。著軍服戴軍帽或者不戴軍帽,通常行舉手禮。攜帶武器裝備不便行舉手禮時,可以行注目禮。舉槍禮僅限于執行閱兵和儀仗任務時使用。
第七十六條 軍人之間通常稱職務,或者姓加職務,或者職務加同志。首長和上級對部屬和下級以及同級間的稱呼,可以稱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級對上級,可以稱首長或者首長加同志。在公共場所和不知道對方職務時,可以稱軍銜加同志或者同志。
軍人聽到首長和上級呼喚自己時,應當立即答“到”。回答首長問話時,應當自行立正。領受首長口述命令、指示后,應當回答“是”。
第七十七條 軍人在下列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一)每日第一次遇見首長或者上級時,應當敬禮,首長、上級應當還禮;
(二)軍人進見首長時,在進入首長室內前,應當喊“報告”或者敲門,得到允許后方可以進入并向首長敬禮;進入同級或者其他人員室內前,應當敲門,經允許后方可以進入;
(三)同級因事接觸時通常互相敬禮;
(四)在室內,首長或者上級來到時,應當自行起立;
(五)營門衛兵對出入營門的分隊、首長和上級應當敬禮,分隊帶隊指揮員、首長和上級應當還禮;
(六)衛兵交接班時,應當互相敬禮;
(七)軍人受上級首長接見時,應當向首長敬禮,問候“首長好”;
(八)上級首長到下級單位檢查工作離開時,送行人員應當敬禮。
第七十八條 軍人不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一)在實驗室、機房、廚房、病房、診室等處工作時;
(二)正在操作武器裝備和位于射擊、駕駛位置時;
(三)進行文體活動和體力勞動時;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
(五)在浴室、理發室、餐廳、商店時;
(六)著便服時;
(七)其他不便于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第七十九條 分隊在下列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一)分隊在行進間相遇,由帶隊指揮員互相敬禮;遇見首長和上級,由帶隊指揮員敬禮;
(二)分隊在停止間,當上級首長來到時,帶隊指揮員向分隊發出“立正”口令,爾后向首長敬禮和報告(報告詞示例見附錄四);當上級首長兩人以上到場時,應當向職務最高的首長敬禮和報告;當職務相當的首長先有一人在場,對后到的首長只由本分隊在場職務最高者向其敬禮和報告;
(三)未列隊的分隊,不論在室內室外,當上級首長來到時,由在場職務最高者或者先見者發出“立正”口令(當人員處于坐姿時,應當先發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場職務最高者向首長敬禮和報告。
第八十條 分隊在下列不便于敬禮并報告的時機和場合遇見首長時,只由在場職務最高者向首長敬禮:
(一)在就餐、文體活動和體力勞動時;
(二)在演習、實彈射擊中和行軍休息時;
(三)在修理間、停機坪(機庫)、船塢(碼頭)、車場、炮場、機械場等處進行作業時;
(四)其他不便于敬禮并報告的時機和場合。
第二節 軍人和部(分)隊對軍外人員的禮節
第八十一條 軍人同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群眾和外賓接觸時,應當講文明,有禮貌,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見和遇見黨和國家領導人時,應當敬禮;
(二)與地方黨政機關領導同志接觸時,對比自己職位高的應當敬禮;
(三)遇見軍隊首長陪同的來隊外賓時,對比自己職位或者軍銜高的應當敬禮;
(四)參加外事活動與外賓接觸時,對比自己職位或者軍銜高的應當敬禮。
第八十二條 分隊遇見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有軍隊首長陪同的外賓和地方黨政機關領導同志的禮節,按照本條令第七十九條規定執行。
第八十三條 本條令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的規定適用于對軍外人員的禮節。
第三節 其他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第八十四條 升國旗時,在場的全體軍人應當面向國旗立正,著軍服的行舉手禮,著便服的行注目禮。奏唱國歌時,應當自行立正;著軍服參加外事活動,聽到奏國歌時行舉手禮。
第八十五條 授予軍旗、迎送軍旗和閱兵時的禮節,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六條 軍人和部(分)隊參加涉外活動,或者出國執行任務時,應當堅持禮儀對等原則,遵循相關國際慣例和有關外事禮節的規定。
第八十七條 艦(船)艇上的禮節和有關儀式,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軍人著裝
第一節 著裝的基本要求
第八十八條 軍人應當按照規定配套穿著軍服、佩帶標志服飾,做到著裝整潔莊重、軍容嚴整、規范統一(著裝序號見附錄五,軍服的配套穿著和標志服飾的佩帶見附錄六,標志服飾的綴釘方法見附錄七)。
軍人退出現役后,參加國家和軍隊組織的重大紀念、慶典活動,通常著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動組織單位的要求,統一著退役時的軍服,佩帶國家和軍隊統一頒發的徽章。
第八十九條 季節換裝的時間和著裝要求,通常由警備工作領導機構統一規定;駐地無警備工作領導機構的,由師(旅)以上單位首長確定。
第九十條 軍服以及標志服飾不得變賣,不得仿制,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給非軍人。軍人退出現役時,應當將標志服飾上交。
第二節 禮 服
第九十一條 軍官參加下列活動,應當著軍官禮服:
(一)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總部組織的建黨、建軍、國慶等重大紀念、慶典活動;
(二)晉升(授予)軍銜儀式;
(三)授予軍旗儀式。
第九十二條 軍官參加下列活動,可以著軍官禮服:
(一)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大會;
(二)全國、全軍英雄模范表彰大會;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行的重大慶典活動;
(四)軍區級以下團級以上單位組織的慶功表彰大會、重大紀念活動;
(五)外事活動。
2人以上參加前款規定的同一活動,應當統一著裝。
軍官結婚舉辦儀式、與家人合影,可以著軍官禮服。
第九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儀仗隊官兵執行儀仗司禮任務時,應當著儀仗隊禮賓服。總部組織的外事活動的禮兵,駐香港部隊、駐澳門部隊重大迎外任務的禮兵,總參謀部確定的執行其他重要禮儀任務的禮兵,可以著儀仗隊禮賓服。
第九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樂團演奏員執行司禮演奏任務時,應當著軍樂團禮賓服;其他時機和場合不得著軍樂團禮賓服。
其他人員不得著軍樂團禮賓服。
第九十五條 文工團演員執行演出任務時,通常著文工團演出服;其他時機和場合不得著文工團演出服。
其他人員不得著文工團演出服。
第三節 常 服
第九十六條 軍人在日常工作、學習、集體生活時通常著常服。
第九十七條 春秋常服,通常在春季、秋季穿著;夏季在不便著禮服的重要場合,冬季駐南方地區的部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統一穿著。海軍軍人著春秋常服時,由師以上單位確定統一著白色或者藏青色春秋常服。
第九十八條 夏常服,通常在夏季穿著;春季、秋季駐南方地區的部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統一穿著。海軍軍人通常著全白色夏常服,也可以由師以上單位確定統一著上白下藏青夏常服。
著夏常服時,通常戴貝雷帽,衛兵執勤、大型集會、軍以上單位工作組下部隊時可以戴大檐帽(卷檐帽),不系領帶,不扣領扣,下擺扎于褲(裙)內;著長袖夏常服時,應當扣好上衣袖口、袖衩鈕扣。戴貝雷帽脫帽后不便放置時,可以置于左肩袢下。
第九十九條 冬常服,通常在冬季穿著;春季、秋季駐寒區的部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統一穿著。
著冬常服或者制式毛衣(絨衣)時,可以統一外穿常服大衣或者作訓大衣。
著冬常服、常服大衣時,通常戴常服大檐帽(卷檐帽),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由團以上單位確定戴冬帽。
穿軍官常服大衣時,可以圍制式圍巾。圍巾置于大衣領內,豎向對折,折口朝下圍于脖領處,圍巾上沿高于大衣領不得超過3厘米;圍巾折口在衣領前交叉,男軍官的左壓右,女軍官的右壓左。
冬季在室內非集體活動時可以外著制式毛衣(男軍人內著制式襯衣、不系領帶、不扣領扣)、絨衣。
第一百條 著常服參加執勤、操課、檢(校)閱或者攜帶武器、戰斗裝具時,通常扎外腰帶(扎于最下方衣扣與上一衣扣之間,著夏常服時扎于內腰帶外側)。
第四節 作訓防護服
第一百零一條 軍人在作戰、訓練、戰備執勤、處置突發事件、體力勞動時,應當著作訓服。師以下部隊在日常工作、生活時可以統一著作訓服。軍以上單位機關工作時間在營區內,也可以統一著作訓服。
第一百零二條 著夏作訓服時,通常不扣上衣第一粒鈕扣,可以將衣袖上卷(穿著前,先將袖子向外翻卷至腋下縫處,然后將袖口以外部分向外翻卷至與袖口接縫處,再將袖口下翻蓋住翻卷部分),扣好鈕扣,迷彩圖案或者袖口正面外露。
穿作訓大衣時,應當扣好鈕扣;使用風帽時,可以取下絨領;不使用風帽時,取下風帽。
著作訓服參加執勤、操課、檢(校)閱或者攜帶武器、戰斗裝具時,應當扎編織外腰帶,扣緊袖口鈕扣,統一穿作訓鞋或者作訓靴(褲口扣緊、塞入靴內),其他時機也可以統一穿制式皮鞋。
第一百零三條 各類專用防護服,應當按照服裝功能和任務需要配套穿著。
第七章 軍容風紀
第一節 儀 容
第一百零四條 軍人應當軍容嚴整,遵守下列規定:
(一)著軍服在室外應當戴軍帽;戴大檐帽(卷檐帽)、作訓帽時,帽檐前緣與眉同高;戴貝雷帽時,帽徽位于左眼上方,帽口下緣距眉約1.5厘米;戴冬帽時,護腦下緣距眉約1.5厘米;水兵帽稍向右傾,帽墻下緣距右眉約1.5厘米,距左眉約3厘米;軍官大檐帽飾帶應當并攏,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風帶不用時應當拉緊并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松緊帶不使用時,不得露于帽外;
(二)除授銜儀式、授槍儀式等重要活動和衛兵執勤外,著軍服進入室內通常脫帽;因其他特殊情況不適宜脫帽時,由在場最高首長臨時規定;
(三)著軍服時應當穿軍鞋;在實驗室、重要洞庫等特殊場所,可以統一穿具有防塵、防靜電等功能的工作用鞋;不得赤腳穿鞋;
(四)著軍服時應當按照規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著作訓服時除外),不得披衣、敞懷、卷褲腿;
(五)軍服內著毛衣、絨衣、絨背心、棉衣時,下擺不得外露;著襯衣(內衣)時,下擺扎于褲內;
(六)軍人非因公外出應當著便服;軍級以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和文藝、體育單位的軍官、文職干部下班后通常著便服;女軍人懷孕期間和給養員外出采購時,可以著便服;
(七)不得將軍服外衣與便服外衣混穿;
(八)不得將摘下標志服飾的軍服作便服穿著;
(九)不得著印有不文明圖案、文字的便服;
(十)不得著仿制的軍服。
第一百零五條 軍人頭發應當整潔。男軍人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和胡須,蓄發(戴假發)不得露于帽外,帽墻下發長不得超過1.5厘米;女軍人發辮不得過肩,女士兵不得燙發。師以上首長可以在規定的發型(軍人發型示例見附錄十一)內決定所屬人員蓄一種或者幾種發型。軍人染發只準染與本人原發色一致的顏色。
第一百零六條 軍人不得文身。著軍服時,不得化妝,不得留長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圍非制式圍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移動電話、鑰匙和飾物等,不得戴耳環、項鏈、領飾、戒指等首飾。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一百零七條 軍人著軍服佩帶國家和軍隊統一頒發的徽章以及特殊的識別標志或者專用臂章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參加重大慶典活動,可以在軍服胸前適當位置佩帶勛章、獎章、榮譽章、紀念章;
(二)參加重要會議、重大演習和其他重要活動,可以按照要求佩帶專用識別標志;
(三)執行作戰、重大演習、處置突發事件等任務著作訓服時,可以按照規定佩帶專用臂章(尺寸、式樣應當與單位臂章一致);
(四)從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著常服時,可以佩帶院(校)徽;其他人員著軍服時不得佩帶院(校)徽;
(五)營區出入證只限于出入本營區時出示,不得佩帶在軍服上。
第二節 舉 止
第一百零八條 軍人必須舉止端正,談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態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將手插入衣袋,不得邊走邊吸煙、吃東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一百零九條 軍人參加集會、晚會,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順序入場,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會場秩序,不得遲到早退。散會時,依次退場。
第一百一十條 軍人外出,必須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規則,遵守社會公德,舉止文明,自覺維護軍隊的聲譽。不得猬集街頭、嬉笑打鬧和喧嘩,不得攜帶違禁物品。乘坐公共汽(電)車、火車時,主動給老人、幼童、孕婦和傷、病、殘人員讓座。與他人發生糾紛時,應當依法處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 軍人遇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應當見義勇為,積極救助。
第一百一十二條 軍人不得賭博、打架斗毆,不得參加迷信活動。
第一百一十三條 軍人不得酗酒,不得酒后駕駛機動車輛或者操作武器裝備。
第一百一十四條 軍人不得參加宗教組織和宗教活動,不得圍觀和參與社會游行、示威、靜坐等活動,不得傳抄、張貼、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組織和參與串聯、集體上訪。
第一百一十五條 軍人不得購買、傳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級庸俗的書刊和音像制品。
第一百一十六條 軍人在公共場所和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不得吸煙。
第一百一十七條 文藝工作者扮演我軍官兵,以及軍人給報刊、雜志等提供軍人肖像,著軍服主持電視節目、參加電視訪談,必須嚴格執行軍容風紀的規定,維護軍隊和軍人形象。
第一百一十八條 軍人不得擺攤設點、叫買叫賣,不得以軍人的名義、肖像做商業廣告。
第三節 軍容風紀檢查
第一百一十九條 軍容風紀是軍隊和軍人的儀表和風貌,是軍隊作風紀律和戰斗力的表現。部(分)隊在經常進行軍容風紀教育的同時,必須建立健全檢查制度。連每周、營每半月、旅(團)每月至少進行1次軍容風紀檢查,及時糾正問題并講評。
第一百二十條 團(獨立營)以上單位應當建立軍容風紀糾察隊,在營區及其附近組織軍容風紀糾察。
糾察人員對違反軍容風紀的軍人應當令其立即改正,對不服從糾察和嚴重違反軍容風紀的軍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單位負責人領回嚴肅處理。
第八章 與軍外人員的交往
第一百二十一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在與軍外人員交往中必須遵紀守法,堅決維護國家和軍隊的利益。
第一百二十二條 開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國防教育活動,應當由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與地方有關單位聯系確定,具體活動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不得擅自組織參觀重要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不得擅自動用裝備和兵員。
第一百二十三條 軍人參加地方社會團體的組織及其活動,必須由具有審批權限的領導機關批準。參加活動后,應當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匯報。
軍人不得與社會上的非法組織和非法刊物以及有關人員發生聯系,不得組織或者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民間團體,不得擅自在地方學術活動中發表言論。
第一百二十四條 軍人因工作需要印制名片,必須經師(旅)以上機關審查批準,登記備案。
軍人名片上不得印有部隊番號和其他涉及軍事秘密的內容。
第一百二十五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參加地方組織的文藝、體育競賽活動,必須經軍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以個人名義參加競賽活動不得著軍服,不得公開部隊番號、代號。軍人不得參加地方組織的選美、模特比賽活動。
第一百二十六條 軍人不得接受對工作有影響的宴請和禮品饋贈,不得參加地方非政府組織的剪彩、慶典等活動。
第一百二十七條 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傳銷、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文藝演出、商業廣告、企業形象代言和教學活動,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備從事證券交易、購買彩票,不得擅自提供軍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
第一百二十八條 軍隊單位不得以部隊番號、代號以及軍隊專用標識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不得違反有關規定為地方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不正當的服務和保護。
第一百二十九條 軍隊單位擔負迎外任務,應當嚴密組織;不得擅自更改禮賓規格、演示課目、隊列動作、操作規范,不得組織或者邀請無關人員觀摩;軍人在觀摩過程中不得擅自攝影、攝像。
第一百三十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參加中外聯合軍事演習,不得擅自到外軍營地活動、邀請外軍人員到我軍營地參觀、組織宴請活動,不得私自與外軍人員接觸和建立聯系。
第一百三十一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新聞采訪紀律,不得擅自接受媒體采訪;經批準接受采訪時,不得超出規定的內容和范圍。
第一百三十二條 軍人與國(境)外人員交往,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和外事紀律,不得擅自與國(境)外人員交往。
第一百三十三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參與處置突發事件,應當嚴格遵守群眾紀律,尊重地方人民政府和當地風俗習慣,維護群眾利益,不得擅自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和群眾的饋贈。
第一百三十四條 軍隊單位組織軍人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應當從實際出發,尊重官兵意愿,不得以社會公益為由侵犯官兵合法權益。
第一百三十五條 軍人應當自覺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蝕,不得收聽、收看國(境)外有政治性問題的廣播、電視節目,不得在大眾媒體上征婚、求職和交友,不得擅自到地方網吧上網,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瀏覽暴力、色情、迷信等有害信息,不得在國際互聯網上開設網站、網頁、博客、論壇,不得散布政治謠言和其他有政治性問題的信息。
第一百三十六條 軍人不得與地方人員進行不正當、不必要的交往,不得參與不健康的消費娛樂活動。
第九章 作 息
第一節 時間分配
第一百三十七條 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時工作(操課)和8小時睡眠,并規定起床、早操、洗漱、開飯、課外活動和點名時間。星期六可以用于集體組織科學文化學習、文體活動、農副業生產等,也可以安排休息。星期日和節假日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安排休息。
第一百三十八條 作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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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命令(軍發〔2010〕23號)《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已經2010年5月4日中央軍委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主席胡錦濤二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2010)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命令(軍發〔2010〕22號)《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已經2010年5月4日中央軍委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主席胡錦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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