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和解后又有后遺癥能再起訴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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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第一,當事人簽訂的人身損害賠償和解協議的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的基本理論,認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關鍵取決于三點,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二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三是法律行為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如果不存在以上三種情況,應當認定該法律行為有效。具體到本案,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原、被告在綜治辦等相關部門的協調下達成了一致的和解協議,雙方純屬自愿,不存在壓迫和欺詐等情形,不違背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應合法有效,故從民事合同的構成要件分析,原、被告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沒特殊理由及情形不得隨意反悔并誠信履行各自義務。第二,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因重大誤解或者在訂立合同時存在顯失公平情形時,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具體到本案中,原告在未做傷殘鑒定的情況下與被告達成了和解協議,同時原告的傷殘等級為九級傷殘,如果不允許原告通過法律救濟途徑維護自身應得的巨額損失的話,將明顯置其于不利的地位,原、被告權利義務、經濟利益也明顯不對等,故對這種明顯顯失公平的和解協議,法律應該給地位處于弱勢的當事人以救濟途徑,也即行使撤銷權。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第三,法律雖然規定了因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但在程序上享有撤銷權一方當事人并不能直接起訴要求對方賠償因顯失公平所帶來的自身損失,他必須向法院行使撤銷權之訴。也就是說,本案的原告雖然享有撤銷權,但其并不能直接起訴要求對方承擔殘疾賠償金等相應的損失,而應以顯失公平為由向法院行使撤銷權之訴。 原問題:《人身損害賠償已簽和解協議能不能再起訴》回復于 2022-11-18 07: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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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可分為一般傷害和致殘傷害兩類。前者指經過治療可以恢復健康的傷害;后者指使人肢體或器官全部或部分喪失功能的傷害,如斷肢、失明、腦震蕩后遺癥等。人身傷害可以帶來直接財產損失,并可造成精神損害。根據多數國家的民法理論與實踐,對造成人身傷害的退休后再上班,腦溢血后遺癥是人身損害?
不可怕,患者出血量不多,神經功能損害較輕,或者患者一般情況較差不能奶手術治療的患者可選擇內科保守治療。內科治療的原則在于:脫水降顱壓、減輕腦水腫,調整血壓;防止再出血;減輕血腫造成的繼發性損害,促進神經功能恢復;防止并發癥。患者出血量不多,人身傷害相關的。
民法上可分為一般傷害和致殘傷害兩類。 前者指經過治療可以恢復健康的傷害;后者指使人肢體或器官全部或部分喪失功能的傷害,如斷肢、失明、腦震蕩后遺癥等。 人身傷害可以帶來直接財產損失,并可造成精神損害。根據多數國家的民法理論與實踐,對造成人身傷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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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