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所糾紛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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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通過婚介公司尋找自己合適的伴侶,是現代都市人解決婚姻問題的辦法之一。由于婚介市場的特殊性,如難以衡量服務質量、收費沒有標準、事實取證難等,導致消費者和婚介公司之間的糾紛屢有發生。沒有達到預期目的可以要求婚介公司退款嗎?怎樣認定婚介公司違約或欺詐?婚介公司“不退任何服務費”的規定有理嗎?近日,記者就婚介糾紛中的法律問題,采訪了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的法官。 主張婚介公司欺詐難獲支持 ●難點 “中國最權威的婚介機構”,“××婦聯直屬單位”,“成功率名列京城榜首的資深婚介專家”……目前,不少婚介公司在廣告中打出令人眼花繚亂的稱號,吸引一些消費者花高價成為其會員,希望通過婚介公司的幫助找到如意伴侶,不料卻因對婚介公司提供的人選不滿意而引發退費糾紛。記者了解到,在婚介糾紛中,消費者以婚介公司欺詐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和加倍返還服務費的案件不在少數,但是卻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分析 “在審判實踐中,此類糾紛被認定為欺詐的較少。一般來說,婚介公司在收取服務費之后,往往會向消費者提供雙方約定好的人選,但不可能保證每次提供的人選,雙方都能滿意。所以最后是否成功,婚介公司是不用負責的。”東城區法e69da5e887aae799bee5baa631333365663466院民二庭法官閆慧說,“如果消費者主張婚介公司在提供婚介服務時存在欺詐行為,就應舉證證明有欺詐的事實存在。但消費者往往難以證明婚介公司提供的人選,是婚介公司的‘婚托’或者是騙子。” 閆慧表示,就目前的司法實踐看,雖然婚介公司不構成欺詐,但根據合同自愿、公平原則,如果消費者要求解除婚介服務合同,即使婚介公司不情愿,法院一般會依法判決雙方解除合同,并判令婚介公司根據其已經提供的服務情況扣除相應費用后,退還消費者服務費。 承諾未兌現婚介公司要擔責 ●難點 在婚介糾紛案件中,沒有達到約定好的預期目標或婚介公司的承諾沒有兌現,婚介公司是否應全額退還服務費,也是消費者和婚介公司爭議的焦點。 ●分析 針對此問題,閆慧認為,消費者和婚介公司進行了約定,婚介公司收取了服務費,雙方就形成了有效的合同關系,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婚介服務合同具有居間合同及委托合同的性質,可參照適用法律對居間合同及委托合同的規定。 委托合同是基于人身信任關系的合同。根據法律對委托合同的規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另外,依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有關居間合同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雙方約定事項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付的必要費用。“如果婚介公司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從事居間活動支付了必要費用,就要把服務費全額退還給消費者。”閆慧說。 不支持“不退任何服務費” ●難點 目前,婚介公司大多會與消費者簽訂“成功滿意”式的婚介合同,并約定服務開始后不退還任何服務費,這往往在事后引發糾紛。 去年2月,北京市的殷女士在媒體上看到某婚介公司提供婚介服務的信息,稱成功率100%。她便繳納1.3萬元服務費,與該婚介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由該婚介公司為殷女士介紹所需要條件的對象,直到殷女士滿意成功為止。協議中還約定,殷女士自愿付給該婚介公司婚姻介紹服務費,接受服務后,殷女士不得退費。 今年4月,殷女士將該婚介公司訴至東城區法院,稱對方介紹的男士不符合自己要求的條件,無法保障服務質量,要求對方全額退還服務費,并賠償精神撫慰金500元。今年6月,東城區法院一審判令該婚介公司返還殷女士5000元服務費。殷女士不服,已提起上訴。 ●分析 東城區法院民二庭法官王軼楠表示,目前大多數婚介服務合同沒有約定婚介服務的期限,普遍約定“婚介服務直到介紹成功為止”,而婚姻介紹是否成功并非由婚介公司決定,該行為存在不妥之處。在審判實踐中,消費者主張解除婚介服務合同時,應當予以準許,而婚介服務機構已經履行了婚介服務義務的,有權向消費者收取相應的費用。在扣除這部分費用后,剩余的服務費返還給征婚者,具體的數額由法院確定。 王軼楠強調,目前的婚介合同多由婚介公司自己擬定,屬于格式合同,根據公平原則和婚介機構履行義務的情況,法院對在婚介合同中約定不退任何服務費一般不予支持。 合同約定不明難以認定違約 ●難點 據了解,消費者與婚介公司簽訂服務合同時,對合同內容約定不清楚或者只是口頭約定,往往會造成日后雙方的糾紛。 2004年7月,北京市消費者姜先生通過媒體上刊登的廣告,找到一家婚介公司辦理了會員入會登記,并繳納了會員費900元。婚介公司隨后給姜先生介紹了10多個人選,都沒有達到姜先生的擇偶標準。后來,姜先生以婚介公司沒能給他提供婚介服務為由起訴到東城區法院,要求婚介公司賠償經濟損失900元。2005年4月,東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姜先生的訴訟請求。該判決隨后生效。 ●分析 王軼楠告訴記者,此類案件一般是消費者起訴婚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賠,而消費者的理由大多是“對介紹的對象不滿意”、“沒有介紹符合自己條件的對象”等,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審判實踐中,婚介公司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了推薦人員服務,就視為履行了雙方的約定。在雙方的合同中,如果沒有對擇偶條件等服務內容進行約定,就不能認定婚介公司違約。”王軼楠說,婚介公司的義務只是推薦,至于能否成功還在雙方當事人。合同中如果沒有具體約定所期望的人選標準是什么,消費者不滿意要求全額退款時往往證據不足。王軼楠建議,如果消費者和婚介公司之間對服務內容有額外的約定,比如擇偶條件、接受婚介服務的時間、介紹次數等,應該在合同中明確補充說明。 原問題:《法官詳解遇婚介糾紛法律責任如何分擔》回復于 2022-05-24 20: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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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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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