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在原告管轄地法院起訴,在起訴過程中,可以在原告管轄地提出代位權訴訟嗎?可以的話是在本次訴訟中一并審理還是單獨去次債務人所在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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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合同實務中,雙方當事人常約定:“由起訴地人民法院管轄”或“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此類管轄約定是否有效,實踐中頗有爭議。[違反唯一性原則而無效]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書面選擇與合同關系密切的五個聯系地的人民法院作為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同時依據民訴意見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此即約定管轄的唯一性原則。審判實踐中,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類似本文開篇提到的條款,法院立案部門常以條款約定不明而致無效拒絕受理案件,或受理后審查管轄權異議時以同樣理由將案件移送。可以說,約定協議管轄的目的在于雙方對管轄的預期確定性,雖然上述約定滿足民訴法關于協議管轄的形式要件,但訴訟提起的不確定性無法從實質意義上達到管轄唯一性的要求。[司法解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約定發生糾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如何確定管轄的復函》(法經[194]307號)的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發生糾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該約定可認為是選擇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不違反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則該約定應為有效。另,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吳江市益佰紡織有限公司與龍口市玲楠服裝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爭議案指定管轄的通知》([2005]民立他字第26號)中對江蘇高院和山東高院的答復中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約定發生糾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如何確定管轄的復函》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關于發生糾紛“在起訴方法院起訴解決”的約定有效。司法解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對各級司法機關如何適用法律具有約束力。筆者認為,雖然開篇提到的幾種條款內容與約定管轄唯一的立法意旨有矛盾,但司法解釋已經就此問題做出了比較明確的指導規定,實務中則應嚴格按照現有成文規定執行,以達到法律規范的基本的確定性和指引性。 原問題:《合同約定可以在起訴方所在地法院起訴的管轄約定是否有效》回復于 2022-05-24 16: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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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原告所在地的起訴嗎,原告被告不同城的話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一)一般地域管轄:一般遵從“原告就被告”的原則1.被告為公民的,由被告的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被告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例外“被告就原告”的原則1.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您好 侵占罪可以在原告所在地去法院起訴嗎
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住所地,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一年以上的經常居住地為原告的所在地。 法律依據:一、《民事訴訟法》第22規定了四種情況: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一審在原告所在地審理,原告提起撤銷權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嗎
勞動糾紛,法院判原告撤訴,原告還能再起訴或者說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原告與被告不在同一城市,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嗎
原則上,應當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層法院起訴。除非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訴。法條鏈接:《民事訴訟法》1、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借款糾紛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嗎
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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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