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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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一、起訴 1、選擇最有利的法律依據主張權利 2、如果確認因為醫療行為遭受損害,患者一方可以起訴醫療機構;因多個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遭受損害的,患者可以同時起訴多個醫療機構;如果在診療過程中,確認因醫療產品,比如醫療器械、藥品、消毒藥劑等遭受損害,患者一方除了可以起訴醫療機構外,還可以一并起訴醫療器械的生產者、銷售者;如果確認患者一方因輸入不合格血液制品遭受損害的,可以同時起訴醫療機構和血液提供機構。 3、患者一方既可以選擇依據醫療服務合同起訴醫療機構主張違約責任,也可以依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起訴醫療機構主張侵權責任。這兩類責任的法律認定依據不同,選擇不同的主張,可能會導致不同的結果。但同時,《指引》明確,法院將會根據具體案情釋明患者一方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法律依據主張權利。 二、證據材料 1、醫療機構應配合患者復制病歷資料 2、醫患雙方都有責任提供由其保存的病歷資料。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能提供自己保存的病歷資料,導致不能查清有關事實的,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患者應當提供由其保管的門(急)診病歷、診斷證明書、出院證明、醫療費發票及檢查檢驗結果報告單。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由其保管的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資料。 3、《指引》強調,患者及其近親屬有權復制、封存在患者接受診療期間形成的所有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予以配合。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拖延、拒絕患方患者復制、封存已經形成的病歷資料的,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三、醫方權利 1、六種情形醫生可先緊急施救 2、《指引》明確,有下列情形,患者生命垂危且不能表達意見,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為挽救患者生命,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一)近親屬不明或者無聯系方式的;(二)有聯系方式但聯系不到近親屬的;(三)近親屬拒絕發表意見的;(四)近親屬的意見不一致且形不成多數意見的;(五)近親屬的意見明顯不利于患者利益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指引》同時指出,在前款情形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怠于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造成患者損害,患方患者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可免除醫療機構責任 1、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2、《指引》進一步提出,“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2、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原問題:《醫療糾紛怎么打官司》回復于 2022-05-24 0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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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備遼費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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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解(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后,患方和院方可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 二、調解(衛生行政部門等第三方介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對調解進行了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醫療事故怎么打官司
第一、如果涉嫌構成醫療事故的話,必須先經過醫療事故鑒定,由衛生局組織協調。但是如果是單純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到醫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并在起訴后申請法院委托相關機構進行鑒定。訴訟時效只有一年。第二、關于賠償的問題。首先,須說清楚醫生未醫療事故糾紛維權
醫療糾紛處理程序的規定 一、通過行政部門解決 1、發生醫療糾紛后首先要求醫院復印病歷并封存,以固定證據,然后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投訴并申請處理,衛生行政部門接到患方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醫療事故糾紛問題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即和解,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此可見,在我國,發生醫療糾紛有三種解決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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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