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身份證不被承認
損害賠償內蒙古 包頭2025-08-01 10:24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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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登記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應出具居民身份證;居住在境內的16周歲以下中國公民,應出具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此類開戶申請人應由監護人代理開立個人銀行賬戶,并出具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賬戶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監護人應當出示戶口簿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監護關系,如戶口簿無法證明或其它特殊情況的監護關系(如指定監護等),監護人應當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監護證明文件(如由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公證部門等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出生證明不能單獨作為親屬關系證明,但如與戶口薄等其他證明文件一起,并配合其他手段,也可達到核實開戶申請人身份的目的,即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也可將出生證明與戶口簿等其他證明文件一起作為監護關系輔助證明文件。以上內容供您參考,相關產品/業務政策、操作步驟、收費標準等信息以您實際辦理業務時為準。如有疑問,請繼續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如有其他業務需求,歡迎下載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或微信關注“中國銀行微銀行”繼續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原問題:《中國銀行為什么不承認臨時身份證》回復于 2022-11-12 03:4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