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系解除收養關系,原告:母親,養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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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送養人與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以誰的名義起訴,即由誰作為原告,在實踐中頗有爭議。第一種觀測現場點認為。應將送養人列為原告。其理由是:(1)收養關系雖然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但這種關系的成立則是由收養人和送養人依照收養法的有關規定訂立收養、送養書面協議后形成的(只有收養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才應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俗話說,解鈴還得系鈴氣。收養關系的解除,不管是協議解除還是協議不成提起訴訟,如果被收養人仍未成年,也理應由送養人與收養人來進行。(2)收養關系的成立和解除是民事法律活動,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能進行。如果需解除收養關系的被收養人系未成年人,因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故其也就不能正常地行使民事權利,不能進行解除收養關系的民事法律活動。(3)送養人與案件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符合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條件。根據收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這樣送養人就仍負有撫養解除收養關系后的坡收養人的義務。第二種觀點認為,應將未成年的被收養人列為原告,送養人為其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筆者同意這種觀點。理由是:(1)未成年的被收養人享有起訴權。起訴權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以國家審判權保護其實體民事權益的權利。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雖然未成年的被收養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他們作為我國的公民,就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即只要其合法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發生爭執時,他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取得原告的資格。(2)被收養人是收養法律關系的主體,因此在解除收養關系訴訟中,被收養人勢必是訴訟主體。收養是一種身份法律關 ······尊敬的用戶,您好:請登錄后查看全部內容; 原問題:《送養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如何確定原告?》回復于 2022-11-10 13: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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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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