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未規定,對方欠款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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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民間借貸糾紛中,很多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都沒有關于借款利息的約定。對于這種情況,出借人是否能夠向出借人主張利息呢,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借款合同對借款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是,對于到期沒有按時償還借款的情況,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張逾期還款所造成的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大家需要注意,在簽訂借款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明確約定借款利息,否則,是不能向借款人主張借期內的利息,只有當借款人未按時償還借款的情況下,才能主張逾期還款的資金占用利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原問題:《借條沒有約定逾期利息,還能主張利息嗎》回復于 2022-11-10 12: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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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約定利息的欠款,不能要求給付借款期限內的利息,但可以索要借款期滿后沒有償還期間的逾期利息。舉例:2017月3月1日借款,借條約定2017年12月31日前償還借款,沒有約定利息。如果起訴,債權人不能要求債務人支付2017年3月1日到12月對方欠款不還起訴可以要求償還利息嗎
利息是按立借據時利率計算,借據中利息利率如何約定的利息則如何計算。借款利息只能算一年的,但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1. 借據中寫明了按銀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同期則指借據立下時的同一時期。借款約定歸還時間為一年,則借款利息的計算是以一年為限,法院判決書要求支付被執行人不履行申請執行可以要求支付加倍利息及廷遲利息兩種嗎?
答:是可以要求支付加倍利息及逾期利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如果被執行人逾期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要求支付加倍利息、逾期利息。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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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