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樂死關于“安樂死”定性問題對實施積極的安樂死的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所謂安樂死,通常是指為免除患有不治之癥、瀕臨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囑托而使其無痛苦地死亡。安樂死分為不作為的安樂死與作為的安樂死。不作為的安樂死(消極的安樂死)...
一、安樂死
關于“安樂死”定性問題對實施積極的安樂死的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所謂安樂死,通常是指為免除患有不治之癥、瀕臨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囑托而使其無痛苦地死亡。安樂死分為不作為的安樂死與作為的安樂死。不作為的安樂死(消極的安樂死),是指對瀕臨死亡的患者,經其承諾,不采取治療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維持裝置)任其死亡的安樂死。這種行為不成立故意殺人罪。
安樂死的三種情況:
一是沒有縮短患者生命的安樂死(本來的安樂死、真正的安樂死),這種行為不成立犯罪;
二是具有縮短生命危險的安樂死(間接安樂死)。雖然這種行為有縮短患者生命的危險,但實際上并沒有縮短患者生命,也不存在故意殺人罪;
三是安樂死作為縮短患者生命的手段(積極安樂死),是為了避免患者痛苦而提前結束生命的方法。世界上只有個別國家對積極的安樂死實行了非犯罪化。
在我國,救死扶傷是公民的道義責任,是醫務人員的職業責任。對生命垂危、痛不欲生的患者,應盡量給予醫務上的治療和精神上的安慰,以減輕其痛苦。人為地提前結束患者生命的行為,還難以得到一般國民的認同;即使被害人同意,這種殺人行為也是對他人生命的侵害。
特別是在法律對實行積極的安樂死的條件、方法、程序等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實行積極的安樂死所產生的其它一系列后果不堪設想。在法律不允許實施積極安樂死的情況下,實施積極安樂死仍構成故意殺人罪;既不能認為這種行為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也不能以刑法第十三條據宣告無罪。
當然,量刑時可以從寬處罰。從各國刑法理論研究和刑法實踐趨勢來看,積極安樂死無罪化,或許可以逐漸實現。
二、大義滅親
對所謂“大義滅親”的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論。我國不承認“家法”,對一切違法犯罪人都應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法律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處死他人。行為人對違法犯罪的親屬只能由司法機關處理。擅自處死違法犯罪親屬的,也構成故意殺人罪,但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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