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癱瘓不具被執行人條件可以對兒子下執行處罰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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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但兩被執行人向執行人員反映,其已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并向執行人員出具了上訴狀復印件及掛號函收據。經查明,被執行人薛某某、蔣某某的陳述屬實。針對本案如何處理,執行人員產生了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裁定不予執行。理由是既然兩被執行人已在法定期限內上訴,那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即本案的執行依據尚未生效,因為沒有有效的執行依據,所以對本案應裁定不予執行。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裁定撤銷案件,理由是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執行案件的立案條件,所立案件應該撤銷。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裁定駁回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申請,理由第二種意見一致。 【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一、所謂不予執行是指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其他機關制作的法律文書時,法院經審查認為有不予執行的法定情形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不予執行制度具有以下特點:1.適用的前提是案件的受理須符合法定條件;2.適用的對象為非訴法律文書。本案所謂的“執行依據”是法院作出的判決書,不適用不予執行的裁定。 二、對于第二和第三種意見,筆者認為在目前對于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執行案件立案條件的案件如何處理尚無明文規定的情形下,均不失為是一種解決思路,但比較兩種意見可以發現,第三種思路更為合理。首先,從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看,裁定撤銷案件只有一種情形。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應當撤銷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而立案執行與重復立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所以對于此條不能參照適用。所以撤銷案件的裁定缺少可供參照的執行依據。而從立案程序上來看,執行立案與訴訟立案完全一致,出現相同的法定情形,所采取的處理方法也應當相同。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彼詤⒄者@一條,比照訴訟程序對錯誤受理的處理方法,裁定駁回執行申請更為合理。其次,從案件的處理效果上看,駁回執行申請也更為合適。如果裁定撤銷案件,案號消滅,案件歸零,無法反映執行人員的真實工作,也不利于司法統計工作的開展。 所以綜上所述,本案應裁定駁回申請執行人王某某的執行申請。 ?。ㄗ髡邌挝唬航K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原問題:《法院立案執行后發現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應如何處理》回復于 2023-01-04 06: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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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罵兒子還打兒子兒子找人打父親犯法嗎?
這種孽子畜牲天理不容,應該把他打死!但律法不允許我們這樣做。既然,父親被打了考慮到自已的孩子還未成年可以原諒他一次。法律對未成年人違法也是酌情減輕處罰,也是教育為主。這位父親可否采納我的意見! 原問題:《兒子找外人打父親犯什么法嗎》房子在父親名下,兒子欠款,能執行嗎
1,兒子欠債,應當用其個人財產償還。父親只要沒為兒子債務用房產提供擔保,則法院不能執行父親房產。2,如果父親為兒子用房產辦理抵押擔保,在兒子沒有償還能力時,可以執行擔保財產。3,《擔保法》規定: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被執行人申請對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自行變賣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這個可以準許是不是建立在什么條件下,可以準許!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財產無法委托拍賣、不適于拍賣或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需要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或自行組織變賣。 人民法院對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委托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父親欠的房租,兒子可以還嗎?
父債不一定子還,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在兒子沒有繼承父親的遺產的情形下不承擔父親的債務責任。 二在兒子繼承父親的遺產后在繼承的遺產的限度內負有償債責任 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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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o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