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昨天租了一個房子,簽了合同,約定租期一年,7月1日入住,昨天交了3個月房租跟押金,個人原因,不想租了,跟房東商議付違約金,把房租退給我,但是房東不同意,我想問我愿意支付違約金,我的租金可以要回來嗎
房產糾紛江蘇 無錫2025-08-04 20:59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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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 出租人和承租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法律對出租人的要求是其必須是房地產的合法產權人; 2. 在合同中須寫明房屋所在位置即地址、面積、范圍、裝修及設施狀況。簽訂合同時必須說明房產交付使用時的基本狀況,如水、電、煤氣、電話等使用情況,以免交費時產生糾紛。 3. 租賃用途。即承租人租房屋的目的。租賃用途一旦定明,則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尤其不得用房屋從事非法活動。同時,明確了房屋的使用用途后,只要承租人依約用房,則正常范圍內出現的房屋磨損,出租人不得要求賠償。 4. 租賃期限。明確租賃期限的法律意義再于: (1)期限屆滿,承租人有義務的規(guī)定,務將原房屋退還出租人; (2)如果出租人提前收回住宅的,應當有“必須收回”的理由,并且征得承租人的同意,賠償承租人的損失,做好承租人住宅安置工作; (3)因買賣、贈與或繼承而發(fā)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如原租賃合同未到期,則原合同對承租人與新房主繼續(xù)有效; (4)承租人為一人時,如其在租期內死亡,共同居住人可以要求合同繼續(xù)履行,辦理名手續(xù)。 5. 修繕責任。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一項義務,修繕的范圍包括:房屋自身及其附屬設施, 以及其他屬于出租人修繕范圍的設備。 7. 變更與解除合同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合同: (1)符合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2)因不可以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 (3)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除此之外,還要簽訂轉租和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 很顯然,你與房東簽訂合同時不夠詳細,在于房東協商不滿意的情況下解決你的問題只能直接起訴,但顯然這種方法不適合你的現狀。所以我建議你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考慮與房東再次協商: 1、對方有沒有資格與你簽訂該合同,即他是不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 2、臨時調動不是雙方意料之中的事,(順便問一下,你的調動時間是不是超過租賃時間?)屬不可抗力。 3、如果你可以找來房客你就不用退房,完全可以做二房東,所以這不是你的義務。(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這是個不錯的選擇。) 4、你不交水電費當讓不能說是合理,但也不至于違法。 總之,誰也不想損失太多,可以的話,你也可以適當的讓步,比如可以讓他剪掉一部分押金,主要是房東考慮到你時間不多,不會太糾纏,所以比較硬氣,你根據情況考慮談判態(tài)度很重要。 最后,祝你順利解決問題。帶著一個好的心情走向新的崗位。 原問題:《租了一年房子只住了3個月想房東退回押金怎么辦?》回復于 2023-01-04 02:4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