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確權有問題
律師回復
-
月幫助201720人審理此類案件存在兩個問題:一是程序問題,即房屋買受人未對查封的房屋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能否逕行提起民事訴訟?二是實體問題,即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房屋,法院能否進行確權?關于程序問題,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關于對案外人異議處理的相關規定,買受人應先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對執行法院的處理不服,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買受人未經執行異議這一前置程序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應駁回其起訴。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并未明文規定執行異議是提起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買受人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并無不當。關于實體問題,實踐中也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法院不應予以確權,因為《物權法》明確規定登記才產生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效力,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僅產生債權效力,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另一種觀點認為,《物權法》已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也是物權變動的依據之一,從充分保護買受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法院應當予以確權。我們認為,對上述程序問題,由于法律并沒有對當事人的此項訴權作明確限制,從最大程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角度出發,應允許買受人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對實體問題,雖然我國物權法對不動產物權變動采取登記要件主義,買方未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尚未取得物權,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等17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可見,該條規定實則對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作了例外性規定。在此種情形下,應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雖然善意第三人尚未取得物權,但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該不動產,在執行異議之訴中,法院可支持善意第三人的訴請,將不動產物權的權屬確定給他,且停止對該標的的執行。 原問題:《最高法明確如何解決不動產登記與確權爭議》回復于 2022-12-04 17:20:56
相似問題解答
房產確權問題。房產確權問題。
原問題:《房屋確權問題》涉及不動產確權及行政訴訟期限
不動產登記引起行政訴訟的時效最長不超過20年。 根據是《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我有土地承包確權的問題,想找代理律師
轉包與確權是兩回事,你轉包是村里的事,但確權卻是國家的事,這個確權與轉包并不沖突。但停止轉包的時間卻是要有一個限度的。因為確權就是土地的歸屬問題,這個確權后在你家不是土地的所有者的情況下,是可以通過村里的統一承包不解決這種土地利用率低和丟荒房屋確權名字更改問題問題
房產確權后,也是可以可以更改的;但需要辦理贈送、變賣等手續后才能更變了。。。 因為房產以經確定產權了,并經過房產交中心登記了,或者說已經辦理了房產證了,是不能更變了的。 原問題:《房屋確權時房產證的名字能改嗎》關于土地確權的問題
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 每宗地的土地權屬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注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相關法律熱點
熱心律師
律師最新回復
-
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