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交換,地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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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農村承包土地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其他需要,對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民事法律行為。目前,農村土地承包戶之間互換土地的現象較為常見,而且引發糾紛者不少。在審判實踐中,此類糾紛涉及一些具體問題致使土地互換合同的效力難以認定,給案件處理帶來困難。由于農民普遍法律意識不強,對互換土地的后果缺乏預見性,因而,土地互換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土地互換未報發包方備案、土地互換期限約定不明、不屬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土地互換等情況都比較常見。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及其立法精神,參照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農村善良風俗,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對于屬同一集體經濟組織(以下2、3同)的互換當事人,雖有口頭約定,但未簽訂書面合同而產生糾紛的處理。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現實中,承包土地互換很少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當事人大多以口頭約定形式互換土地。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要求收回互換土地,就涉及口頭約定該如何認定的問題。對此,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雙方當事人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其互換關系依法不成立或認定口頭約定無效。按照農村習俗,互換往往以口頭方式約定,且以相互交付互換物作為互換關系成立的標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當初的口頭約定不持異議,且互換事實已實際發生,則互換關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互換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其口頭約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2、關于發包方或互換一方當事人僅以土地互換未報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處理?!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采取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但現實中,由于農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識相對欠缺,加之受農村習慣的影響,農村承包土地互換往往未報發包方備案。備案與批準或同意具有不同的性質,其法律意義自然不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在4種常見土地經營權流轉方式中,除轉讓須經發包方同意外,互換、轉包和出租并不要求經發包方同意,只報備案即可。由此可見,承包土地互換完全由雙方當事人自主決定,備案是為了便于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起著告知、登記和備查的作用。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解釋》第13條、第14條的規定,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經發包方同意的,轉讓合同無效。但采取互換等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未報發包方同意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審判實踐中,發包方或互換一方當事人僅以土地互換未報備案為由,請求判決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不予支持?! ?、關于土地互換期限約定不明而產生糾紛的處理。在農村承包土地互換糾紛中,有的土地互換未約定期限,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要求解除互換合同,就涉及對合同期限的認定問題。審判實踐中對此也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232條的規定處理,即當事人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合同;有的認為應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確定互換合同的期限,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內,當事人不得主張解除互換合同。要準確認定此問題,首先要正確分析土地互換的性質。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0條規定的精神,參照《土地流轉管理辦法》第17條、第35條的規定,土地互換是經營權權利主體發生變更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土地互換后,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權利義務也隨之互換,當事人還可以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也就是說,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已喪失了對原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對新換得的土地取得了經營權。土地互換有別于土地轉包、土地出租等方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后兩者并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利主體變更的法律關系。其次,按農村習俗講,互換關系從雙方相互交付標的物時即告成立,雙方未約定期限,則視為永久性互換。對農村承包土地互換而言,其互換期限即為農村承包合同的期限。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解釋》第17條的規定,僅對承包土地轉包、出租未約定流轉期限的,可參照《合同法》第232條規定處理;對土地互換未約定期限的,未作相應規定,即不能參照《合同法》第232條規定處理。據此,在審判實踐中,未約定流轉期限的土地互換,當事人一方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內主張解除互換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關于對不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互換土地而產生糾紛的處理?!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40條規定,承包方之間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據此,不屬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則不得以互換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如以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其行為當屬無效。但現實中,有不屬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互換承包土地的情形,而且互換土地后,有的對所換土地重新進行治理,有的還在所換土地上從事建房、葬墳等永久性建設。此類糾紛在實踐中處理難度較大。按照法律規定,互換合同無效,雙方應互相返還土地,但返還土地必然涉及土地上的房屋、墳墓等建筑設施的處理問題。建設房屋一般已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同時,按農村習俗,墳墓不能隨便遷移,所以,拆除房屋、遷移墳墓等將面臨很多尷尬和困難。因此,從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及減少涉訴信訪情況發生等目的出發,處理此類案件應當著重進行協調和調解,使兩個不同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就涉案土地所有權進行協商處理,從而盡可能維持土地互換現狀。 原問題:《農村土地互換糾紛》回復于 2022-11-07 06: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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