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到法院自訴刑事案件告我職務侵占罪、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經初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都駁回不立案,他們又到公安局去告我,公安局會立案偵查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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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您好,侵占罪舉證包括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占為己有,拒不退還的是侵占罪。可見除了要占有他人財物之外,還必須具備“拒不退還”的行為才構成侵占罪。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什么是“拒不退還”有著很大分歧。一種觀點認為,財物所有人發覺財物被侵占后,要求占有人退還而不退還的就是拒不退還。第二種觀點認為,拒不退還是指財物所有人向法院起訴前多次向占有人索要而不退還的行為。第三種觀點主張,拒不退還是指在一審判決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還的行為。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即拒不退還應以一審判決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還為標準。理由如下:第一、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已明文規定“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就是說本罪(侵占罪)屬自訴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就不會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如果行為人在被害人向法院起訴前已經將占有的財物退還給了被害人,則危害狀態消失,被害人的權利已得到保護和補償,再起訴已變得不必要。第二、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如果在訴訟過程中自訴人與被告人經調解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人將占有的財物返還給了自訴人,則可結束訴訟程序,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第三、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根據這一規定,只要在判決宣告前,被告人與自訴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將占有的財物返還給自訴人,自訴人可以撤銷起訴,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失去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職務侵占罪的認定應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偵、控、審三部門搜集、采信的證據除必須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等三個條件特征,職務侵占罪的證據必須與本罪構成要件緊密關聯外。(1)調取有關被害單位的企業注冊登記資料和勞動合同,證實犯罪嫌疑人的職務、身份的證據材料,以確定犯罪主體。(2)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財物是否為利用職務上便利的證據材料。(3)調取財物賬目等有關犯罪對象和數額的證據,并由司法會計審計部門作出審計鑒定報告。(4)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關的物證,如用來平帳的假發票,偽造、變造的有關帳目的憑證等。(5)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財物的去向的證據材料,如揮霍、還債等。(6)追繳的贓款、贓物,根據需要進行拍照固定證據,并由估價部門對贓物作出估價鑒定。(7)有必要的對提取的文字材料進行文字鑒定。(8)詢問案件涉及的參與人、知情人、關系人,獲取案件有關事實和證據。(9)審訊犯罪嫌疑人,應問清:1、犯罪的動機、目的;2、犯罪的手段、方法,重點在于是否利用職務之便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有;3、犯罪的時間、地點、次數、作案過程;4、贓款、贓物的去向;(5)有共同犯罪的問清預謀、分工情況,區分地位、作用,確認分贓情況等。 原問題:《侵占罪起訴》回復于 2022-12-03 18: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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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犯罪嫌疑人于某的女友趙某利用在單位任會計職務便利,私購現金支票一本,又借工作中接觸公司公章之便,偷蓋了公司公章、法人名章。為防止筆跡被認出,曾教于某填寫支票上支取數額,因看于某的字寫得不好,趙某親自填寫了數額。為避免被熟悉的銀行人員自訴刑事案件侵占罪
是自訴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刑事自訴侵占罪法院立案了
不可以,民事案件的一事不再理原則第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重新起訴; 第二,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后,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再行起訴。 從法院角度講,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謂“一事”是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系,刑事案件職務侵占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四條:[職務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立案了職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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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