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職務侵占罪!盜竊了不屬于自己管理的財物是不是也屬于職務侵占罪!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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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侵占罪、盜竊罪、職務侵占罪是三種常見的罪名,理論上,這三種罪名的界限是非常清楚的,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由于認識上的不同以及案件的復雜程度不一。 第一、盜竊罪與職務侵占罪的關系。 職務侵占罪是公司、企業、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據為己有。其中,“利用職務便利”是指行為人是具有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被單位賦予某種職權,行為人利用自己的職務所產生的職權對本單位財物具有主管、經手或者管理的便利條件。主管財物,主要指領導人員在職務上具有對單位的財物的購置、調配、流向等決定權力。管理財物,主要指對單位財物的保管與管理。經手財物,主要指因執行職務而領取、使用、支配單位的財物等權力。某些利用與其職務無關,而僅僅是因工作關系而熟悉作案環境,或者憑借其工作人員身份便于出入該單位,比較容易接近作案目標等便利條件等情形,不屬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的不同點在于,前者要求有特殊身份,利用了職務便利;后者是一般主體,實施了相對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秘密的竊取行為。具體到本案,公訴機關之所以指控被告人賀明光駕車逃離并將車丟棄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理由是賀明光為北京東方教育發展有限公司的員工,涉案車輛系北京東方教育發展有限公司所有,賀明光利用了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車輛占為己有。然而,現有證據證明賀明光不是北京東方教育發展有限公司的員工,自然談不上利用職務便利,涉案車輛系國蕾從北京東方教育發展有限公司借用,車輛的控制權和管理權隨即轉移到借用人國蕾身上,賀明光將涉案車輛開走,是利用了被害人國蕾暫時離開,自己是司機能接近作案目標、使用車輛的便利。其開走車輛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第二、盜竊罪與侵占罪的關系 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為他人保管的財物或遺忘物、埋藏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代為保管情形下的侵占罪與盜竊罪的不同之處在于:客觀行為上,前者對涉案物品具有代為保管的義務,其行為人是將合法占有變為非法所有。而盜竊罪的行為人在實施盜竊行為前并沒有占有財物,而是直接通過盜竊控制財物。因此,準確理解“代為保管”對正確區分兩罪具有重要意義。代為保管的實質在于占有,即對財物具有事實上或者法律上支配力的狀態。既包括物理支配范圍內的支配,也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如停放在家門口的自行車,即使車沒有上鎖,也應該認定為車之主人占有。 原問題:《如何準確區分盜竊罪,職務侵占罪與侵占罪》回復于 2022-12-03 15: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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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涉嫌職務侵占罪
根據犯罪的涉案金額多少、犯罪情節的輕重以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確定判刑標準。《刑法》對職務侵占罪的處罰規定: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職務侵占罪中未簽訂的合同是否是公司財物
職務侵占罪的認定條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立案了職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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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般是按階段收費的,偵查批捕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一審階段、二審階段一般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局會出一個最低收費標準的指導價,不過刑事的嘛,都要坐牢了,當事人愿意多給,律師也肯定愿意收嘛,好的服務肯定更貴嘛 原問題:《職務侵占罪請律師一刑事案件職務侵占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四條:[職務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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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