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開庭結束前更換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不回避,要重新開庭審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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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原一審審判員需要回避,二審發回重審一般回避的是一審的審判員,同樣這些人員也應該要自覺的進行回避;對于發回重審的案件作為人民法院就應該要另組審議庭,重新對案件進行審判,這也是保障案件的公平性。法律分析是需要進行回避的,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另行組成合議庭,所以原一審審判員需回避。發回重審制度是民事訴訟程序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經過對一審上訴案件審理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或者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等四種事由;由二審法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的裁定,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審判制度。發回重審就代表著案件審判有錯誤,或者是審判的時候出現了違反了程序的事情,對于此行為在發回重審的時候,那么就需要讓當事的審判員全部進行回避,由重新組成的審判員來進行判決,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原問題:《二審發回重審 原一審審判員需要回避嗎?》回復于 2022-12-03 03: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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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合議庭的確定是固定的,但是臨時有合議庭成員有正當事由的可以更換合議庭成員,不過一般承辦人事不能變更的,如果更換了合議庭成員,需要在卷宗中注明一個情況說明,開庭時候詢問當事人是否請求回避 原問題:《刑事審判中是否可以變更合議庭組成人員開庭前可以更換審判員嗎
不違法,在法院,合議庭的確定是固定的,但是臨時有合議庭成員有正當事由的可以更換合議庭成員,不過一般承辦人事不能變更的,如果更換了合議庭成員,需要在卷宗中注明一個情況說明,開庭時候詢問當事人是否請求回避 原問題:《離婚案件2審開庭前換審判員合法院開庭審理后不判決
沒有重新開庭一說,但是如果案件在當天的庭審時沒有完成審理程序,或者在法庭上出現需要延期審理的其他情形的,法院可以擇期再次開庭。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規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案子開庭之后,法院更換法官,合法?非法?
1、這是可以的。你說的情況不是“更換執行法官”,而是“審理過程中合議庭成員的更換”,現行有關規定規定,合議庭成員因為需要回避或特殊情況需要更換的,可以更換。2、“要求雙方重新把案子的事情經過敘說一遍”的做法是完全正確的。這是該法官在司法實踐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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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3: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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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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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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