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拆遷人權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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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國稅總局文件中規定的很明確,財稅[2008]170號: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財稅[2009]9號規定:“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國稅函〔2009〕90號規定: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規定,需要開什么樣的發票、稅率多少是不一樣的,請遵照執行! 原問題:《老國企破產,設備變賣,請問應不應該出具發票?》回復于 2022-11-04 19: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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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人口補償問題
拆遷賠償的性質不同,賠償方式也不同,有的是按幾個戶口本賠償,有的是按照戶口上有幾個人來賠償。具體如下:1、城市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適用法律是國務院590號令和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實施細則。依據該法房屋征收補償是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安置,與有征地拆遷人員安置問題
父母的任何遺產,如果沒有遺囑,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都可以繼承,這里不論男女,不論戶口。 征地安置?征的是房子下的地嗎,還是其他土地?如果是房子下的地,也不影響你的繼承。 原問題:《征地安置問題》你好,請我一般納稅人變更給別人,為了保護自己,怎么寫協議才具有法律效益呢?
協議是有效的,不過太“軟”了,建議將此協議拿到公證處進行公證。主要內容是將該房子贈與一般給你,但是稅費會達到五位數。而且,樓主不用忙,看你的情況來說。你們還沒結婚,你別就惦記著人家房子。房貸還有好多年呢,你們結婚以后,這房子的貸款難道不是你房屋拆遷過程中,有幾次談判,負責拆遷人員態度惡劣,沒有商量余地,違背了被拆遷人的弱勢群體權益,現在已經迷惑戶主親自簽收了催告書,下一步是強拆嗎?
房屋(企業)拆遷是對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的物權征收過程。其征收依據是拆遷許可證或土地征收決定書。這一過程實是公權力與私權利,行政法之行政管理權與民法之物權相沖突,并倚借拆遷安置補償使二者協調之過程。自91拆遷條例以來,國務院及各級地方政府相繼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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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