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開庭前,怎樣在電子訴訟服務網舉證?
合同糾紛山東 菏澤2025-08-02 16:02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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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行政訴訟二審開庭審理,法庭調查開始后,當事人當庭舉證、質證。當庭舉證:當事人當庭出示證據并說明。當庭質證:質證時,法庭應當引導質證當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認可的意思表示。如不認可,應提出具體的理由,并組織當事人展開質辯。當庭認證: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后,合議庭當庭評議或者暫短休庭評議,對證據進行審查核實并做出認證結論。能夠當庭宣布認證結論的,由審判長當庭宣布;不能當庭宣布的,在下次開庭時或者宣判時宣布。不能當庭認證的,應當向當事人作出說明。一、《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證據,法庭應當進行質證;當事人對第一審認定的證據仍有爭議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質證。”至于當事人沒有爭議的證據,法庭認為在二審中有進一步審查之必要的,也應當組織當事人質證,并作出認證結論。二、二審開庭前準備工作的若干制度。第一,訴訟材料的簽收制度。人民法院在接收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時,應當出具《證據材料清單》;在接收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原件或原物時,應當出具《收據》;在接收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及副本、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以及申請書、異議書等訴訟材料時,應當出具《訴訟材料簽收單》。《證據材料清單》和《訴訟材料簽收單》一式兩份,一份存卷,一份交給當事人存執。不給當事人出具經經辦人簽名確認簽收憑證的,當事人有權向監督部門反映。第二,證據原件的處置制度。對當事人提供的書證、書面證言、鑒定結論、勘驗和檢查筆錄的原件、物證的原物和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除了專為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和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外,一律由當事人存執,不得將證據原件存卷。如原件、原物和原始載體不便或者不能當庭出示的(如案件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大型物件等證據),當事人可以提供勘驗或者檢查筆錄、照片、復印件、抄錄件、復制品等;或者申請法院勘驗、調查或者檢查。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勘驗、調查或者檢查。第三,開庭前組織證據交換制度。根據《證據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法庭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在開庭前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如果召開預備庭的,在預備庭中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原告、第三人的舉證期限于在交換證據之日屆滿。第四,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制度。根據《證據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收集證據的范圍限于:(一)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認定的;(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根據《證據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原告和第三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在提供有關證據線索后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其他有關證據。但是,人民法院不得為證明被訴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在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材料。 原問題:《行政訴訟二審開庭審理有關舉證手續》回復于 2022-12-02 14: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