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案件,地租和地畝數不一祥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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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樓主您好,首先我告訴您,合同詐騙是觸犯刑律的,要承擔刑事責任,而合同欺詐則是在民法的調整范圍的!下面是我給你找的資料:你大概看下就能明白這兩者之間的區別了.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同民事欺詐行為的區別: (1)主觀目的不同。民事欺詐是為了用于經營,借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并與其訂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希望通過實施欺詐行為獲取對方的一定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濟合同為名,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欺詐的內容與手段不同。民事欺詐有民事內容的存在,即欺詐方通過商品交換,完成工作或提供勞務等經濟勞動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根本不準備履行合同,或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合同的民事欺詐一般無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條款或內容為主,如隱瞞有瑕疵的合同標的物,或對合同標的物質量作虛假的說明和介紹等;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是為了達到利用合同騙取財物的目的,總是千方百計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虛假的姓名、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騙取受欺詐方的信任。 (3)欺詐財物的數額不同。 (4)欺詐侵犯的客體不同。民事欺詐的客體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欺詐方騙來的合同定金、預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債的表現物;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作為犯罪對象的公私財物始終是物權的體現者。 (5)欺詐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詐是無效的民事行為,當事人可使之無效。若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引起訴訟,則由民事欺詐方對其欺詐行為的后果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而合同詐騙罪是嚴重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行為人對合同詐騙罪的法律后果要負擔雙重的法律責任,不但要負刑事責任,若給對方造成損失,還要負擔民事責任。 (6)欺詐適用法律不同。民事欺詐雖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處在一定的限度內,故仍由民法規范調整;而合同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財物為目的,觸犯刑律,應受到刑罰處罰,故由刑法規范調整。 可見,兩者在主觀惡性,內容和手段,社會危害性等方面均有明顯區別。 上面就是他倆的區別,希望對樓主您有幫助,早日找到解決的辦法! 原問題:《土地合同與實際畝數不符算欺詐還是詐騙》回復于 2022-08-24 06: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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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合同畝數與實際畝數面積不一致,要求實際測量,不給量
1. 如果承包合同其他要件都符合,只是畝數不對的:合同有效,但承包地的面積以合同登記的面積為準,多出的部分村委會可以收回。 2. 如果合同的其他要件也不符合要求,合同無效。 原問題:《承包土地合同的畝數與實際畝數不相符,這樣的合同有效嗎?》土地征收和土地租賃有什么區別???
1、在我國,按法律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物權,出租則是合同債權。2、兩者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利。 物權是一種絕對權,具有對世性,可以以他的權力對抗所有人; 而債權是一種請求權,只能向特定人請求進行一定給付。3、至于轉包,根據《農村土地承和社區簽署土地租賃合同,結果土地所屬是其他公司
由個人跟ZF 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那么該土地的使用權歸個人管理。公司在沒有征得土地所有權人(ZF)及該個人同意(合同)的情況下建廠房和出租是不對的、無效的。那么公司與他人簽的合同當然是無效的。 原問題:《公司籌建,由個人跟政府簽訂的土地租賃農民耕地,土地登記畝數少,實力擁有畝數多,征收應該按照哪個標準
根據土地利用類型的不同,征地補償費用也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一、類型:征用耕地 補償項目: 1、土地補償費:計算依據是該耕地前三年平均產值,標準是被征土地畝數的6-10倍 2、安置補助費:計算依據是該耕地前三年平均產值,標準是需要安置人口的土地租賃違法行為:
如果是自己的承包地,可以出租的,該出租就是承包土地的流轉,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護。但是,流轉后的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的性質和用途。如果是在承包地上建筑,是改變了土地的性質,屬于非法建筑,也是違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土地承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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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