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下半年新政策,被優化員工沒有補貼了是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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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這個要看具體情況的,可以與公司協商解決的。沒有嚴格的界定是否有補償。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勞動者一定數額的經濟金錢補助,以免勞動者因勞動關系的解除或終止而陷入生活困頓。和以前有關法律法規相比較,《勞動合同法》在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情形等方面做出了如下修訂: 1、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也的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有了更好的打算,其生活不會因勞動合同的解除而陷入困頓,因此《勞動法》并沒有要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為逃避因解除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往往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或者欺詐手段,迫使勞動者自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使勞動者既失去工作,又得不到經濟補償,這顯然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鑒于此,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22日頒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3)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4)拒不支付勞動者處長工作時間工作報酬的;(5)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結合上述規定,在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如因下述情形,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3)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4)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5)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6)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在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縮小了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范圍。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勞動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在這里即便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然后經用人單位同意,用人單位也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這種情況明顯不符合法律確立經濟補償金之目的。因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縮小了用人單位在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范圍,即只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才有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過錯解除勞動合同,則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和以前的法律基本保持一致。 4、在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也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將勞動合同的終止也納入了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范圍,這種改進更能體現經濟補償金的目的。根據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六項之規定,因下述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期滿而終止,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除非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要求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仍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方可免除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 (2)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5、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歸于無效,用人單位也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對于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勞動部在1994年12月3日頒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的經濟補償辦法》中作了明確規定:1、違法行為所產生的經濟補償金。即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或者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2、有年限限制的經濟補償金。即對于勞資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3、無年限限制的經濟補償金。即對于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情勢變更或者經濟性裁員,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對于上述之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作了一些修正:主要有如下方面: 1、細化了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更改了有年限限制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情形。即只有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法定標準,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才有年限限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對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上述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原問題:《公司優化員工說是業績問題有沒有補償》回復于 2022-08-31 18: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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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補償費=被征地畝數×年產值×補償倍數 2、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人數×年產值×補償倍數 3、需要安置的人數=被征地數÷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數 你們獲取補償的錢數: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 并沒有土地管理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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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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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