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股激勵協議書
甲方:(公司以工商部門的注冊名稱為準)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為建立健全公司的利益分配體系,更加激勵和提高乙方的積極性、穩定性,進一步加強乙方的主人翁意識,使公司利益、乙方利益實現共同發展,特達成以下協議:
一、激勵對象
乙方為激勵對象(以下簡稱“激勵對象”),激勵對象必須是本公司在職的人員,對公司整體業績和持續發展有重要貢獻的管理人員,公司認可和認可公司者方可入股。
二、股份的性質
2.1.本協議中涉及的股份為協議分紅股份,僅具有分紅的權利,在鎖定期內,不得繼承,不得轉讓,離開公司時參照退出機制條款執行。
2.2.該股份享受公司該年度凈利潤的收益權,可以參與分紅。
2.3.該股份享受公司經營狀況的部分知情權。
2.4.該股份不享受公司的管理權、決策權;管理權、決策權由公司按職務分配。
2.5.該股份是公司給予在職優秀人員的激勵,自由認購收益權僅限于公司內部人員。
三、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3.1 甲方的權利
3.1.1 甲方有權要求激勵對象按其所聘崗位的職責要求做好工作,若激勵對象表現優異或不能勝任崗位要求,經甲方批準,可以調整(增發或回購)激勵對象的崗位(股份)。
3.1.2 當本次股權激勵達不到甲方理想效果時,按照甲方的發展計劃,甲方有權取消該激勵制度,退回實際投資入股保證金金額。
3.2. 甲方的義務
3.2.1 向激勵對象公布甲方各項新的激勵政策、經營狀況。
3.2.2 向激勵對象發放本辦法規定的股權激勵權益金額。
四、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4.1.乙方自入股保證金足額繳足起,享受本方案規定的股權激勵權益。
4.2.乙方應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為公司的發展做出貢獻。
4.3.乙方在合約期內,不得與任何人或團隊做任何與本行業相同及相近行業等盈利性質投資或經營,如公司發現個人違規操作或泄漏公司機密,將按照個人原因主動離職處理。
4.4.乙方不得將該股權以拍賣、抵債、轉讓、贈與、質押、信托等方式處置。
4.5.鎖定期結束后,股東享受股份的增值溢價權益。
4.6.乙方因本方案獲得的收益,應按國家稅法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五、入股政策
5.1. 所入股的性質:協議分紅股(分紅權)。
5.2. 公司估值:162萬元(估值標準為公司內部人員持股價格)。
5.3. 公司總股本:162萬股,股價:1元/股
5.4. 持股平臺: 員工持股平臺
5.5. 股東收益涵蓋: 項目所產生的收益為準。
5.6.乙方本次認購 萬股,應繳納的入股保證金為 萬元,總計享有公司總股份 萬股協議分紅股(分紅權)。
5.7.此次入股的資金性質和本文提到的股金均為入股保證金(股東退出時按照退出機制退還所繳納的入股保證金本金)。
六、請假與分紅
6.1. 激勵對象分紅周期內的請假與分紅權益:正常請休假按照公司制度及法定節假日標準執行;產假或特殊批準期間不享受分紅,自回到公司工作之日起開始計算,分紅數量按照上班天數平均核算。
6.2. 分紅周期(以6個月為基礎)內請事假(不包含正常休息假日),享受分紅比例如下:
請事假在10天(含10天)以內時,享受全額分紅;
請事假在10天以上至12天(含12天)以內時,享受正常分紅的80%;
請事假在12天以上至15天(含15天)以內時,享受正常分紅的50%;
請事假在超過15天以上時,取消正常分紅。
6.3. 若情況特殊需延長假期或請長假者,經公司及請假者協商一致決定其享受假期內的分紅比例。
七、分紅規定及分紅政策
7.1.每月召開1次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公布公司經營及凈利潤的情況。
7.2.公司每年凈利潤的90%用于分紅,公司的原始股東和本協議乙方以及其他股東根據各自股權比例享受分紅,10%用于積累發展。(遇到公司重大戰略發展機遇時,可調整當年留存與分紅的比例)。
7.3.每年凈利潤2%進入甲方的愛心救助基金池(滿50萬元截止)。
7.4.凈利潤:本協議乙方所得的凈利潤為甲方向員工持股平臺分配的凈利潤中的部分,甲方凈利潤=收入-成本
7.4.1成本包括:工人工資、房租、材料費、水電氣雜費、固定資產折舊、經營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稅費等內容。
7.4.2凈利潤以甲方的財務報表(財務會計準則)為準。
7.5. 甲方采用“1+1分紅模式”
參與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內部員工,采用“1+1分紅模式”,即乙方每認購分紅股1股時,甲方贈送分紅股1股。第一年分紅時,按照投資持股的2倍進行優先分紅;或者當乙方分紅收益達到其實際投資入股的資金金額的1倍時,甲方贈予乙方的優先分紅股取消,分紅收益取消,乙方不再享受贈送的分紅股的分紅,按實際持股股數進行分紅。
7.6.分紅計算辦法:乙方按入股比例享受分紅。
備注解析:例如認購5萬股,第一年分紅時,按照10 萬股核算分紅收益,或者當分紅收益等于乙方本協議的入股保證金時,甲方贈送乙方的分紅股收回,不再贈送,乙方按照原實際持股5萬股核算分紅收益。
7.7.財務周期:第1次分紅周期:公歷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06月30日;
第2次分紅周期:公歷2020年07月01日至2020年12月30日;
以后每12個月分紅一次,以此類推。
7.8.分紅時間:分紅周期結束后,次月28日發放。
八、股東看賬
8.1.看賬時間:分紅前第七天。
8.2.看賬范圍:激勵對象僅可以看自己入股部分的賬目。
8.3.看賬方式:激勵對象在看賬過程中可以觀看、詢問,但不可將財務數據帶走拍照、復印(員工將疑問反映給部門負責人或總經理,由部門負責人或總經理統一向財務人員咨詢)。
九、股權分割
甲方存續期間,任一股東離婚,其已擁有的股權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東地位,僅能獲得股東收益權。
十、股權繼承
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甲方存續期間,如任一股東去世,則其繼承人不能繼承取得股東資格地位,僅繼承股東收益權。
針對已擁有股東收益權益的受益人(非股東地位,非甲方在編員工),甲方指定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甲方承擔)或雙方認可的公允的估值,其余全部或部分股東有權按評估價格受讓,并按向該股東繼承人支付的轉讓款金額比例取得相應比例的股權。
十一、鎖定期:2年
11.1.鎖定期內不許退股(經股東本人申請,股東委員會通過后按約定退出)。
11.2.鎖定期內不允許退股,鎖定期內退股不享受分紅收益,只退入股保證金的本金,退還入股保證金的本金時,甲方扣除已經為乙方發放的分紅款,剩余入股保證金退還乙方。
11.3.鎖定期內如果出現正常離職,請提前3個月向公司遞交申請書,經批準后自乙方離開公司3個月(90日)后退還實繳保證金。
11.4.如在鎖定期內出現不正常離職,股金不予退還。
11.5.如果出現喪失行為能力、勞動能力或出現意外,離職1個月后,股金原價退還激勵對象,分紅日期截止為離開公司之日前1個月進行核算。
十二、鎖定期結束后退出
12.1. 正常離職退股:股東退出須提前2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否則不退股金,分紅截止到實際離開公司之前1個月份。
12.2. 乙方喪失行為能力或出現意外不能為公司工作的激勵對象:取消股東資格;享有行權期內分紅(分紅截止到實際離開公司之前1個月份);股金予以退還。
12.3. 如因戰爭、修路、或者國家政策調控等各種原因公司關閉,取消股東資格;享有行權期內分紅(分紅截止到公司關閉之前1個月份),雙方互不追究對方責任。
12.4. 如乙方因工作原因被辭退的,經甲方股東會研究決定,退回乙方實際投資股金,分紅截止到乙方被辭退之日前1個月終止。
12.5.保證金退還政策:鎖定期期滿乙方要求退股或者乙方離開公司之日起,3個月期滿后10天內予以退還。
12.6.本文約定的退還保證金指的是退還實繳金額的本金。甲方以銀行轉賬/支付寶/微信/現金等方式向乙方預留賬戶轉入入股款,即視為已經成功退還乙方實繳股金,本協議自甲方同意乙方退出時終止,乙方自甲方同意乙方退出時便不再享受本協議約定的權利,不再是公司的股東。
12.7.乙方離職即視為退股,自離職起,不再擁有本協議股份。乙方退股后若未離職,可繼續在甲方擔任職務。乙方自退股時起,不再擁有甲方股份,不再享受股東權益。
12.8.實繳股金退還前,如發現激勵對象在職期間有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如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機密、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惡意誹謗、威脅要挾等情況,甲方有權扣除相應的實繳股金并有權追償。
●本文約定的退還保證金指的是實繳金額的本金。
十三、鎖定期結束后退出的,股金退還比例
13.1.鎖定期結束后,乙方要求退出的,乙方獲得的累計分紅量小于乙方入股保證金1倍(不含)時,甲方退回乙方入股保證金的100%;
13.2.鎖定期結束后,乙方要求退出的,乙方獲得的累計分紅量大于乙方入股保證金1倍小于入股保證金3倍(不含)時,甲方退回乙方入股保證金的50%;
13.3.鎖定期結束后,乙方要求退出的,乙方獲得的累計分紅量大于入股保證金的3倍時,甲方退回乙方入股保證金的30%;
13.4. 他未約定條款按股東會決議。
十四、超額激勵
2020年01月01日--2020年度12月31日營業收入超400萬元(業績基數)以上時,按照以下超額激勵政策分紅:
14.1.2019年01月01日--2020年12月31日業績達到或不足400萬元時,按照績效考核結果,根據約定的分紅比例進行分紅(參考年度公司層面考核、以及個人層面考核)。
14.2.公司業績達到390萬元--420萬元之間時,該超額的30萬元范圍內業績產生的凈利潤的60%分給本次股權激勵的全體股東,各股東按照股權比例分配。
14.3.公司業績達到420萬元--450萬元之間時,該超額的30萬元范圍內業績產生的凈利潤的70%分給本次股權激勵的全體股東,各股東按照股權比例分配。
14.4.公司業績達到450萬元--480萬元之間時,該超額的30萬元范圍內業績產生的凈利潤的80%分給本次股權激勵的全體股東,各股東按照股權比例分配。
14.5.公司業績達到480萬元以上時,在此節點以上超額業績產生凈利潤的90%分給本次股權激勵的全體激勵股東,各股東按照股權比例分配。
以上凈利潤的核算采用階梯累計的方法進行計算。
備注:本政策實施日期2020年01月01日--2020年12月31日;下一年度重新制定新的激勵政策。
十五、股權強制回購
若乙方在持股期間,甲方有證據證明乙方存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行為:甲方按其所交全部入股保證金收回授予的股權,取消分紅資格,離職后滿 6 個月一次性支付,甲方有權從所交入股保證金中扣除相應賠償金,并保留向乙方追索賠償公司損失的權力:
15.1.徇私舞弊:自行填寫、虛開報銷發票與消費清單,做假憑證和假賬等行為;乙方利用職務之便存在(包含但不限于)索賄、受賄、貪污、侵占公司財產,以權謀私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的行為。
15.2.玩忽職守:因其它各種過失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發生(含直接經濟損失、質量事故、人身傷亡)的行為。
15.3.泄露機密:將公司的關鍵技術、設備、工藝、圖紙的相關數據和材料,以及未公布和實施的戰略計劃、營銷策略和客戶檔案等商業機密泄露,尤其是泄露給競爭對手的行為。
15.4.競業限制:未經股東會同意,乙方在激勵期間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公司相同或類似的、相競爭的業務;到與公司從事相同或類似的、相競爭的業務的單位任職或接受其聘任,除取消乙方股東資格外,公司還將作出開除處理。
15.5.惡意誹謗:惡意誹謗公司或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損害公司形象。
15.6.威脅要挾:利用所掌握的公司秘密,威脅要挾公司。
十六、附加條款
16.1.在職獎勵:乙方在簽訂合同之日起在甲方服務滿5年以上者,甲方獎勵乙方5.00萬元基金,該基金僅限購房、購車。
16.2.服務獎勵:乙方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計算,工作滿八年后離職的,離職后再發3年服務獎勵工資。
發放標準、方式:執行公司“853養老計劃”,按照每月基本工資5000元進行核算。
第一年每月發放5000元的80%,每月4000元,連續發放12個月,計48000元;
第二年每月發放5000元的50%,每月2500元,連續發放12個月,計30000元;
第三年每月發放5000元的30%,每月1500元,連續發放12個月,計18000元。
3年共計發放9.60萬元+5.00萬元(購房、購車基金)=14.60萬元
發放時間:與公司發放工資時間同步。
凡工作滿8年以上者,以上兩條獎勵政策均可享用。
備注:中途退出或者后期再進入的股東,不享受以上兩項特權。
本方案與甲方其他管理制度、不沖突,甲方制定的各項政策應按照相關條款執行。
16.3.如甲方在2年鎖定期內被社會投資機構投資,或資本市場收購時,本次激勵股東轉實股,成立有限合伙企業,作為持股平臺。
十七、其他約定
17.1.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為公司最高商業機密,所有激勵對象必須保密,不得討論、打探、傳播、抱怨股份比例,分紅金額及協議內容,一旦發現泄密,追責如下:取消泄漏人、傳播人、抱怨人行權期內分紅,取消股東資格,股金不予退回,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17.2.本次股權激勵與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不沖突,此股權是完全獨立于乙方薪酬之外的
一種獎勵方式,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沖突,以本協議為準,其他機制按照公司制定的各
項政策和條款執行。
17.3. 在享有分紅期間,股東不享有股份的轉讓及變賣權。
十八、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本協議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并具備法律效力,協議有效期為2年,到期后公司與股東雙方協商續簽新的協議文本,執行分紅開始時間自2020年01月01日起開始計算,本次股東的身份證號和銀行帳號以在公司財務部門備案為準。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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