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問一下我們公司這邊這邊7月直營了沒有辭退我們但是也沒有給我安排工作7月份低工資也因為直營不給發這種要怎么做公司直營不辭退不發工資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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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1、辭退員工必須給員工一個合理的理由,被辭退可能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自身的原因。有合理理由的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關系。沒有合理理由的,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解除勞動關系。2、開除勞動者,一定是勞動者的過錯,且屬于嚴重類型的錯誤。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原問題:《公司辭退我,卻沒有開辭退書,2017年7、8月份的工資結清了,想拿經濟補償可以拿到嗎??》回復于 2022-11-02 03: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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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想辭退,也不安排我工作
企業里不安排工作,不作辭退處理,主要原因是: 1、為了規避支付被辭退員工辭退補償金。逼迫員工無法忍受自行離開。 2、員工沒有過錯而予以辭退,企業擔心動搖人心,不利企業人才穩定。因而采取的”拖延戰術“。 3、為了減低辭退成本,企業方不再你好,因為陽性,公司把我辭退,沒有工資,也沒有賠償
您好:根據您描述的事實,嘗試根據相關法律回答如下,供參考:第一: 如果單位是無故辭退你們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 規定: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您好,我這邊被公司打電話說辭退,但是沒有賠付。而且還說要我自己離職。
所謂離職廣泛講就是離開工作崗位。包括自動的非自動的。1自己離職是你主動提出和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俗點說就是你把公司炒了。2辭退是公司主動提出和你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俗點說即使公司把你抄了。3合同到期就是雙方約定的勞動關系期滿。通俗點年前,被公司辭退,工作一年半,緩發的工資也沒有了,公司不予承認。
你寫了離職報告,等于是你要求辭職的。 既然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用人單位是要支付經濟補償的。不知你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我按沒有勞動合同的來回答吧。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補交社保,支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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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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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