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故意把被告的地址寫錯,采取公告送達違法法律那一條
勞動爭議上海 上海2025-06-06 15:05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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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由原告補充材料。 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附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選)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第一百三十九條 公告送達應當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公告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或者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傳票,應當說明出庭的時間和地點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當事人有權上訴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 附錄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節選) 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 因有關部門不準許當事人自行查詢其他當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原告的申請予以查詢。 原問題:《最高法關于依據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回復于 2022-10-31 19: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