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相關規定,蓄意損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并且損壞公私財物,金額較大且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表現。2.本罪的行為主體是一般...
概念: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相關規定,蓄意損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并且損壞公私財物,金額較大且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表現。
2.本罪的行為主體是一般行為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蓄意損壞公私財物,金額較大并且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罰款;金額巨大且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蓄意損壞財物罪中的犯罪行為通常是由某些實際原因導致的。行為人可能是出于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損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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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行為主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犯罪對象還可以是多種形式的公私財產,涉及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如果侵權人所有意破壞的是本法另有明文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產,危害其他行為主體要件的,應按本法有關明文規定正確處理。譬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易燃易爆設備、電視廣播、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層面表現為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產金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一)
毀滅,指的是用焚燒、摔砸等方式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件部分喪失其實際價值或使用價值。破壞公私財產的方式,有多種多樣。但,如果侵權人采用放火、決水、下毒、爆炸等危險行為破壞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
(二)有意破壞公私財產行為,必須達到金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指的是破壞重要物件損失嚴重的,破壞手段特別惡劣的;破壞急需物件引起嚴重后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于人的,等等。有意破壞公私財產,情節較輕的,是通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明文規定處罰。犯罪主體是通常主體。已滿16歲的人犯本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通常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層面表現為有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產而是將財產破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本質區別。作案動機各式各樣,通常是出于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別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以及過失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易燃易爆物品設備、電視廣播、電信設施等犯罪需按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外,過失破壞公私財產的,不構成犯罪,屬于民事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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