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尋釁滋事罪的區別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四個單獨罪名之一。1997《刑法》第293條將其規定為單獨的犯罪行為和罪名,并列舉了四類客觀行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捕、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
一、和尋釁滋事罪的區別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四個單獨罪名之一。1997《刑法》第293條將其規定為單獨的犯罪行為和罪名,并列舉了四類客觀行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捕、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打鬧鬧,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關于八種侵犯財產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通知》
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為五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
二、兩罪的對比和分析
從上面引用的法條來看,故意毀壞財物罪和尋釁滋事罪之所以存在可能混淆的情況,就在于這兩罪的犯罪行為方式上有重合的地方。

僅從犯罪構成的四個方面來看,故意毀壞財物罪和侵犯財產型的尋釁滋事罪之間幾乎沒有不同。最明顯的區別在于,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大小和情節嚴重程度區分了兩個量刑檔次。故而,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如果在數額或情節上達到某種程度,為了貫徹罪責刑向適應的原則,應該將其確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
但這并不是說所有數額不是很大的故意毀壞財物行為都應該定為尋釁滋事罪。單純從數額和情節上區分這兩罪是不妥當的。筆者認為此種情況下,區分兩者的關鍵應該在于犯罪的對象和動機。

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犯罪行為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可能是出于對財產所有人的報復、嫉妒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破壞財產損失所有人財產是其犯罪目的。
在這里犯罪的故意分成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針對特定所有人的財物犯罪的故意;另一方面是對財物進行毀壞的故意。綜合考慮,我們會發現行為人犯罪的主觀針對性超過了其破壞行為的欲望,成為決定行為人犯罪行為的關鍵。
尋釁滋事罪是從舊刑法中的流氓罪中發展而來。其犯罪行為多是出于挑釁社會、尋求刺激、取樂發泄等心理態度,毀壞財物只是手段。在這種動機下,犯罪行為通常沒有明確的犯罪目標,表現在犯罪對象選擇的任意性上。
在這里,故意為犯罪行為超過了故意對某對象犯罪成為主導犯罪行為實施的最主要動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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