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關于訂婚彩禮返還問題,現在對方是以贈與合同起訴我。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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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在我國民間,男女雙方訂婚時,通常由一方給與對方一定的禮金或禮物作為彩禮,以促成完美的婚姻。但是,當婚姻關系不成就或者成就后又被解除的,雙方當事人又會為彩禮的歸屬發生糾紛。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中作出如下解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由于各種原因,人們往往對雙方當事人訂婚時給與的彩禮性質理解不同,并產生不同的觀點,筆者擬就此問題作以下分析。 一、彩禮性質的界定 筆者認為,所謂彩禮就是男女雙方因訂立婚約而給與對方或對方親屬的禮金或禮物。從彩禮的概念出發,我們可以得知,法律上,給予和收受彩禮行為的構成要件是:1、給予和收受彩禮雙方當事人要就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形成合意。如果雙方沒有就訂立婚約形成合意,一方當事人只是為了取悅對方當事人而給予的禮物就不能認定是彩禮,而只能認定是一種贈予行為。2、要有給予和收受禮金或禮物的事實。如果一方當事人沒有將禮物或禮金交付給對方,也不能把其準備送給對方的禮物或禮金認定為彩禮。也就是說,準備送彩禮的一方在未取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而準備送出的禮物,在法律上不能看作是彩禮。 二、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法律依據 從某種意義上講,我們可以把婚姻關系看成是一種契約關系。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屬于要約和反要約階段,從訂婚時起到辦理結婚登記前,可以看作是承諾階段,也就是契約成立階段。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后,可以看作是合同生效階段。從契約的角度來看,給與和收受彩禮的行為是發生在婚姻契約成立階段。由于有了給與和收受彩禮的行為,才使得婚姻關系由成立階段向生效階段過渡有了一定的保證。此后,如果婚姻關系沒有生效,那么,當事人收受彩禮的行為就違背了當初訂約雙方的本意,理應予以返還。如果婚姻關系生效后,彩禮的作用也就完成了,送彩禮的一方自然沒有索要回彩禮的法律依據。 考慮到現實生活中的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中對于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特殊情況,單獨作出以雙方離婚為前提條件而應予返還的規定。該解釋雖然沒有概括應當返還彩禮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條件下,收受的彩禮應當返還。 三、與之相關問題的討論 本文重點討論的是送彩禮方要求收彩禮方返還的依據和建議。 1、關于附條件贈予說。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送彩禮方送彩禮是附條件的,即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彩禮自不用退還;否則,送彩禮一方沒有理由送給對方這么大一筆彩禮。雖然雙方沒有書面或者口頭對上述條件作出約定,但送彩禮是民間習俗,無須約定。至于收回彩禮,相對于送彩禮者而言,一是可以挽回經濟損失,二是送彩禮方在內心里能夠得到一些平衡,三是周圍的人們也能理解。但是,附條件贈予說在法律上是以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為贈予條件(當然,在民間是以舉辦婚禮及婚宴為贈予條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中是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確未共同生活和離婚,或者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和離婚為前提條件。亦即附條件贈予說的條件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的退還彩禮的條件不一致,在這種情況下,附條件贈予說失去了法律依據,不能采用。 2、關于無條件給予說。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收、送彩禮雙方在收、送彩禮時均認為,訂婚男女當事人進一步發展到結婚是沒有疑問的,收、送彩禮只是喜慶的意思,并無給訂婚男女施加壓力而結婚的意思,更無附條件的贈予的意思,或是有日后收回彩禮的意思或約定。筆者同意這種觀點。其實,從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中關于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解釋可以得出以下結論,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并沒有采用附條件贈予說。也就是說,法律從來就沒有把婚姻關系看成是一種類似于買賣合同關系。相反的,附條件贈予說恰恰就有把婚姻關系看成是一種類似于買賣合同關系的意思在里面,婚姻關系成就了,彩禮就送給對方;婚姻關系不成就,就要對方退還彩禮,這與社會主義道德觀念相違背,同時也是對訂婚男女人身權利的侵害。第二,在一般情況下,法律是不支持收彩禮一方返還彩禮的。第三,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結合公平原則和民間習俗,人民法院對于要求返還彩禮一方的請求才予以支持。 3、關于返還訂婚時的彩禮的理論依據。有的人認為,是依據附條件贈予說,所附條件不成就,贈予合同不生效,收彩禮方當然應予返還。有的人認為,是依據民法中的不當得利來處理,由于婚約無效或者被解除,違背了訂約雙方以彩禮來促成婚約的本意,送彩禮者當然有權收回彩禮,而收彩禮者此時則無收受彩禮的法律上之原因,屬不當得利之債,應予返還。在此,因筆者贊同無條件給予說,所以,并不同意上述觀點,而認為應采民法上的公平原則。 4、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中關于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解釋的建議。在現實生活當中,由于收、送彩禮的情形千差萬別,最高人民法院無法將所有情形在此羅列。 原問題:《【返還彩禮起訴狀】如何理解雙方當事人訂婚時給與的彩禮的返還》回復于 2022-10-30 02: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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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