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2002年,盜竊罪定罪量刑怎么樣的這現在數額差別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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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1、數額較大,這是司法解釋規定的,并且也經常進行調整。我國現行司法解釋規定,盜竊1000元至3000元以上是數額較大,不同地區對較大規定不同,不會超過這個范圍。2、多次盜竊我國刑法規定,對于多次盜竊達到三次以上的構成盜竊罪。在這里,是否只要實施了盜竊行為就認定為一次盜竊呢?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第4條規定:對于1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二、盜竊數額累計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這一變化直接影響對“多次盜竊”犯罪構成的界定以及盜竊數額的累計。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四條規定:“對于1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刑法修正后,筆者認為,“多次盜竊”是指以“入戶”、“扒竊”及“攜帶兇器”以外的方式實施的盜竊。這是因為,“入戶盜竊”、“扒竊”作為獨立的犯罪構成,其成立盜竊罪不受次數限制,而“多次盜竊”要求三次以上的“入戶盜竊”、“扒竊”,如果固守《解釋》第四條對“多次盜竊”的界定,那么“多次盜竊”就沒有適用的空間。刑法修正后,“多次盜竊”是指一年內三次以上的一般盜竊,因此對于多次一般盜竊累計數額處罰不存在疑問。但應當注意的是,“多次盜竊”的定罪根據是盜竊行為達到多次,而不是因為累計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累計數額作為量刑情節考慮。對于累計盜竊數額,一般而言,盜竊構成犯罪并依法應當追訴的,其后所發生的盜竊行為,數額應當一并累計。對盜竊構成犯罪以前的盜竊行為,按照《解釋》規定的“最后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為在1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累計數額的范圍應當限于盜竊構成犯罪之前一年以內的犯罪行為。 原問題:《如何區分和適用‘數額較大’和‘多次盜竊’的定罪標準》回復于 2022-11-19 05: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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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