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不工作不給生活費可以解除關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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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擬制法律關系是可以解除的,你可以主張。 繼父母和繼子女關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帶子女再婚,或者父母離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它是一種姻親關系,但根據情況的不同,可以產生三種類型的法律關系:一是名份型。即繼子女沒有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也沒有對繼父或繼母盡贍養扶助的義務,關系松散,僅有繼父母子女名份,他(她)們相互間純為姻親關系,雙方無任何權利義務關系。二是形成撫養關系型。即繼子女尚未成年,與繼父或繼母生活在一起,繼父或繼母對其進行了撫養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1條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的規定,這種類型是一種因相互間存在著撫養事實而產生的法律擬制血親關系。三是收養型。即繼父或繼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14條的規定,經繼子女及其生父或生母的同意,明確收養了繼子女,該繼子女與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生父或生母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告消除,是一種因收養事實而直接產生的養父母子女關系,也是法律擬制血親關系。 名份型繼父母子女關系,僅存在著姻親關系,這種名份之稱,基于繼子女的生父母與繼父母婚姻關系的存續與否而自然成立或終止。不管婚姻關系是否存續,雙方之間均無任何權利義務關系。 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他們之間即存在著姻親關系,也存在著撫養關系。繼子女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事實不能消失,他們之間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既不能因為雙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自然解除”,也不能因為繼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或與繼父或繼母離婚而“自然解除”,一方起訴要求解除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沒有規定,人民法院應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準許解除的調解或判決。 收養型繼父母子女關系,他們之間即存在著姻親關系,又存在著收養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25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第26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根據這兩條規定,準許收養人一方要求與被收養人解除收養關系,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被收養人已經成年;二是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惡化,已無法共同生活。 由于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故和收養關系下的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系一樣,同為法律擬制血親關系。法律擬制血親關系即可通過一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成立,也可通過一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解除,故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也可以解除。收養法規定了解除收養關系的兩個必備條件,這個解除條件也應當是解除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條件。但因收養法只是調整收養關系的法律規范,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不由其調整,故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解除的條件的情況下,可參照收養法的規定精神來處理這類糾紛。010148/jt/j/5178 原問題:《怎樣解除繼子女關系?》回復于 2022-11-15 1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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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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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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