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3日,瓊士康公司和小明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小明的崗位為后勤服務崗。勞動報酬為3000元/月。工作地點包括公司住所地、公司投資的企業所在地、公司投資企業項目所在地,小明亦同意服從瓊士康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對其進行工作崗位、工作地點以及相應工資標準的調整。此外,小明在勞動合同中還簽字確認已充分了解并認可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2020年9月24日,瓊士康公司做出將小明工作地點由岳陽市調整到懷化市的決定,小明不同意調整工作地點。2020年10月9日,瓊士康公司以曠工為由向小明發出離職證明,離職時間為2020年10月9日。1、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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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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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