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將被害人搬運上車后,送往醫院,途中臨時起意,不想履行救助義務,將被害人放置四處無人的地方,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行為人會被判處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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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議交通肇事罪中的酌定量刑情節 首先,在討論量刑情節之前讓我們先看看交通肇事罪的認定,從構成要件上看是指主觀上具有過失;客觀上侵犯了公共交通運輸安全以致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這里所說的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包括是指與保障交通運輸安全有關的各種法規,如道路交通管理規則,海上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等;主體可以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也包括非交通運輸人員;客觀方面表現為致人死亡,重傷或者是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綜上可看我們在認定交通肇事罪的時候應該嚴格按照相關法律來執行,因為其中還牽扯到很多的交通法規和具體的構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給了具體的參照標準。 其次,法定量刑情節相關法律條文已經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在這里不再贅述。 然而在酌定情節里主要是靠法官的自己的判斷,牽扯自由裁量權比較大,并且在實務過程中難以把握正確的量刑尺度 ,所以酌定情節值得探討,在探討酌定情節當中主要是交通肇事罪里酌定量刑情節的大致范圍及考慮方向,本人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著重論述有關交通肇事罪的酌定量刑情節的參考范圍及內容: 第一:從犯罪手段來看,交通肇事罪所牽扯的手段問題很少,一般不存在手段殘酷問題,這里就不在贅述. 第二:犯罪時空及周圍環境,這個方面是交通肇事罪應當予以考慮的情節,因為交通肇事罪中,環境因素是造成交通肇事的一個重要因素,在這個問題里面,著重要考察天氣狀況,地面狀況等等。交通肇事的情況以及相關程度也會隨著犯罪時間,地點,環境的不同而造成不同的后果。比如說在冰天雪地上就有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大霧中也極容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那么就要求我們的法官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分析犯罪人在當時的主觀過失程度有多大,分析但是的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的對比程度,關鍵是看是否是在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前提下發生的,并且看主觀上是否具有過失.另外還要區別罪與意外事件,當然這一點的區分標準與罪于非罪的區分標準相同,在意外事件上當事人沒有主觀上的過失,這就要求當庭法官嚴格審查證據,嚴格分析當事人的駕駛是否違反交通法規,準確對照當時的天氣狀況以及路面狀況,從而在事實清楚的前提下嚴格利用間接證據來推斷當事人的主觀態度,有無預見等。 第三:犯罪造成的危害結果,本文所講的危害結果是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的,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里的具體規定,比如: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死亡兩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處三年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看來結果不同承擔的法律責任也相應不同.但是本文所講的犯罪造成的危害結果是在一定范圍內的危害結果,并且需要在同一范圍之內綜合考慮受害人人身財產上的損失,比如說構成造成三人重傷的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的應該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但是造成的這三人重傷之后,由于及時治療能夠痊愈,或者是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不是很大,或者說受害人有一定的過錯從而造成重傷可以適當酌定從輕量刑。對于量刑幅度法官自由掌握但是前提應該是酌定量刑。 第四:犯罪后的態度,犯罪后的態度直接反映行為人人身危險的程度,因而量刑當中應該予以考慮。在交通肇事罪里態度的問題有的時候可以直接導致案件的不同定性,也就是說犯罪人的態度在交通肇事之后有所轉變的那么就會直接導致罪名的更迭,比如說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是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是嚴重殘疾,并不是以一種積極救助的態度來救助受害人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即按照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來定罪處罰。當然若是行為人在案發后沒有逃跑但是沒有積極的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案情,或者是沒有積極主動的對受害人進行救治都可以成為酌定從重量刑情節。 第五:有無前科,這里所說的有無前科要嚴格與累犯相區別,因為累犯屬于法定情節。這里所講的前科主要是指當事人的平時表現以及有無被判刑勞教等情況.尤其是對于經常違反交通法規被交警部門處罰的可以作為從重判罰的酌定量刑情節。 第六: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里明確指出: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至于本條規定是屬于法定量刑情節還是酌定量刑情節尚在討論當中,本人認為這里所講的應該是兩種情節的綜合體,因為在考慮量刑的時候肯定要把這個情節作為法定的量刑情節來考慮,但是在具體的量刑范圍,是否以賠償的額度來確定量刑尺度,或者是量刑幅度應該是多少仍然屬于酌定量刑的范圍。所以本文把這條規定暫且列為兩種量刑情節的綜合體。 綜上所述,交通肇事罪當中的酌定量刑情節大致就有六種即:犯罪手段,犯罪時空及環境,犯罪造成的危害結果,犯罪后的態度,有無前科,最高法院的關于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等。在這六個方面里面,關鍵部分是犯罪時空及環境犯罪造成的危害結果,犯罪后的態度問題。因為這些方面的證據審查在實務當中極容易出現混合分不清,這樣不易對犯罪人準確定罪量刑。比如說當時的大霧天氣造成當事人沒有辯清是否撞到受害人從而繼續行使造成受害人無法救助而死亡。那么這就要求公檢法系統的緊密配合嚴把證據關,必要時進行偵察實驗,從而判斷當事人的主觀過失并判斷辯護理由是否成立。那么綜合本文的主題思想還是說準確審查相關證據,通過主觀過失客觀違法行為來把握罪與非罪,再而通過主觀態度、具體環境、危害結果、相關法律規定等來準確把握酌定量刑情節既而判處 原問題:《請問發生交通事故后,當時人及時把受害者送往醫院,并交付搶救費用讓朋友打電話報警,由于搶救無效死亡,》回復于 2022-11-26 16: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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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為人肇事后明知車輛拖帶裹挾著被害人而繼續逃跑,或者看被害人沒死又故意將車輛倒回碾壓被害人的,怎么定罪呢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原問題:《某人交通肇事后逃避交通肇事誤以為被害人死亡,掩埋尸體,后鑒定被害人為窒息而死,為何定過失致人死亡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這是一個主觀上的故意殺人罪,他并不是轉化犯,轉化犯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較輕的犯罪時,由于連帶的行為又觸犯了另一較重的犯罪,因而法律規定以較重的罪論處的情形。而你所說的是這肇事人故意的行為至人死亡,已是嚴重的故意殺人罪,如果死者當時未死,在轉我是被害人家屬 樓下鄰居故意殺人導致被害人死亡
樓主好啊,我是一名法學專業的本科生,希望我的回答你能夠滿意哈!首先我下個定義,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你先要弄清楚是不是過失致人死亡的,應為這關系到量刑承繼共犯,先行為人想殺害被害人,用刀砍,被害人硬錘子對峙,對峙期間,后行為人看到后加入其中,用棍子持續擊打被害人背部,直至警方到來,最后造成被害人重傷
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的共犯。具體處理辦法可以點擊頭像聯系我咨詢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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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