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公司簽訂協議,分三次給我補償款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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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1、2012年合同到期公司不與你續合同,你可以得到6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2、你有權要求公司將第三次簽訂的合同改為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可以申請仲裁,仲裁一定會支持你。仲裁或訴訟后,公司應將與你簽訂的第三次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拒不與你變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還可以繼續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每月支付你雙倍工資。3、如果2010年11月公司就無故將你辭退,公司將給你雙倍補償金,即每年2個月,你可以獲得10個月的經濟補償。如果未提前30天通知你,你還可以獲得1個月的代通知金。建議你用一小時看一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就知道該怎么辦了,而且會使你一生受益。如果還有問題,你再來問我,如果你滿意,請采納我的答案。 原問題:《我是從2006年3月進入公司,分別簽了三次兩年期的合同,合同未到期和我解約,我可以得到怎樣賠償及法律手段》回復于 2022-12-14 01: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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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公司第三次簽員工合同 第三次又簽3年合同 請問公司違規嗎?
不是第三次必須簽無固定期合同,要符合下面條件才能簽訂,如果不簽,可以要求單位雙倍賠償《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公司與員工協商延遲發工資并簽訂協議合法嗎
【勞動者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公司發的補償款,中介說不給他分,就不給我工資,我已經轉過去了,他還嫌少,咋解決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有3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與律師簽訂協議后需要解約
起訴解決征地補償款是按個人分的,如果戶主不給怎么辦
很高興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看到你對這個問題的描述 我個人能解答一些給你的建議是這樣的 首先你描述的征地補償款是按人頭分的 公公和婆婆不給你們這個補償款 你們怎么辦 看到你們對這個問題的描述 那首先來說你們可以先進行友好協商 因為呀 這個畢竟是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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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