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致人損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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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墮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一、適用范圍: 依照上述兩個條文,物件致人損害責任的適用情形包括4種: 1.建筑物,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簡稱“建筑物致人損害”; 2.人工建筑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簡稱“構筑物致人損害”; 3.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簡稱“堆放物致人損害”; 4.樹木傾倒、折斷或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簡稱“樹木致人損害”。 原問題:《什么是物件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回復于 2022-12-09 08: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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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