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為被執行人有權要求再審原判決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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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展開全部起訴時,因債務人張某無履行能力,故李某未起訴張某,而只起訴了擔保人吳某。案件判決生效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人員在執行一起連環案件中卻突然發現有一條貨船在債務人張某的名下,此時能否直接追加債務人張某為被執行人和執行張某的財產,形成了幾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可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張某為被執行人,并可以直接執行張某的財產,因為張某是本案理所當然的債務人。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李某在起訴主張其債權時,已經放棄了向張某主張權利。而其民事權利一旦放棄,就不能再主張。對同一事實,法院是不能同時出兩份判決的。 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應由申請執行人提起再審,進行再審后裁定本案中止執行,待再審結果生效后再恢復執行。 第四種意見則認為:應由被執行人吳某在履行完自己的擔保責任之后,可以另行起訴張某,行使自己作為擔保人的追償權。 筆者就以上四種不同意見略表幾點拙見。 筆者認為:第一種意見認為可以直接追加,顯然是不正確的,雖然張某是本案原告李某當然的債務人,但他同原告李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未經過審理程序加以確認,沒有生效法律文書支持,而且也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中所規定的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定條件。所以,直接執行張某是不正確的,就好比當事人不能拿欠條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是同樣的道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已放棄對張某的權利也不正確的,因為原告李某起訴被告吳某的案由是借款擔保糾紛,請求法院判令吳某承擔的也只是擔保責任。李某并未放棄其對債務人張某的債權。因此,只要在訴訟時效以內,李某可以先申請訴訟保全,查封張某的船,再重新起訴張某,案由應該是借款糾紛。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提起再審的理由并不充分,因為本案原告并未起訴債務人張某,已經生效的判決并沒有錯誤,按再審程序只能耽誤本案的執行。 第四種意見認為應由吳某履行完自己的擔保責任之后去起訴張某,盡管理論上是可行的,但那是擔保人吳某與債務人張某之間的法律關系。而本案現在的關鍵是發現了債務人張某的財產能否采取執行措施,如果吳某怠于行使自己的追償權,而不履行現已生效的判決,那豈不損害了本案申請執行人的利益。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執行中遇到這種情況時,不能簡單地就直接追加債務人張某為被執行人和直接執行張某的財產。本案因有新的事實,應當通知申請執行人李某另案起訴張某,通過審判程序解決后再另案執行,否則剝奪了債務人張某的上訴權。本來這兩個案子原告李某是可以一并起訴的,法院也可以一并審理,并可同時判決債務人張某承擔還款義務,判決擔保人吳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是因為原告李某沒有同時起訴,所以才一分為二,分成了兩個案件。 在起訴前,李某可以先申請對債務人張某的船進行訴前保全,或者在起訴的同時申請財產保全,以便于今后能夠順利執行,而且,擔保人吳某在履行了自己的擔保義務后,對債務人張某享有追償權。 原問題:《該案在執行中能否直接追加被執行人求解答》回復于 2023-02-03 12: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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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何把擔保人追加為被執行人?
擔保人可以追加為被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可直接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應當限制在其擔保責任范圍內。 原問題:《擔保人可以追加為被執行人嗎》我對中級法院判決不服要求再審
需要去二審判決書生效以后六個月之內申請再審不服二審判決,可以再審嗎?
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二審判決書一經送達,即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判決書的義務。當事人不服二審判決,不能上訴;但當事人認為判決確有錯誤的,可以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影響判決的執行。 附:民事請問離婚調解書生效后當地法院有權再審再改判嗎?
一、離婚案一般涉及身份關系不能申請再審,但涉及財產問題,可以再審。假設生效的判決同意離婚,一方還不同意離婚,要求再審,而另一方已經再婚了,那如何再審下去呢?所以離婚案一般涉及身份關系不能申請再審。二、法律依據: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請問一審叛決不公,要求再審,一審判決要執行么
不服一審應該上訴。再審不影響執行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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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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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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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