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幫別人頂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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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李某酒后駕駛轎車返回家的途中,因操作不當,與同向步行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事故。李某系鄉鎮干部,為逃避法律責任,電話通知其朋友謝某前來頂包,事后謝某因害怕主動向公安機關反映替李某頂包的事實而案發。 【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交通肇事后讓人頂替的行為可為交通肇事罪所包含,不應當另行定罪處罰。理由是:肇事者讓人頂包其目的是為了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本質上是一種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為,符合事后不可罰的理論適用;同時,肇事者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屬于交通肇事罪法定的定罪情節,對該情節若作為其他犯罪事實再次予以評價,則違背禁止重復性評價的法律基本原則。考慮到該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可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并從重處罰。 第二種觀點認為,交通肇事后讓人頂替的行為是獨立的事后行為,其符合妨害作證罪的犯罪構成,應當與交通肇事罪數罪并罰。理由是:交通肇事后讓人頂替的行為屬于對責任歸結的逃避,此時,交通事故已經造成了對公共秩序的威脅,同時造成了嚴重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害,客觀上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讓人來頂替屬于獨立的第二階段的行為,該行為侵害的法益是司法活動的公正和效率性,同時也不符合事后不可罰理論論述的范圍,因此應當另行定罪量刑,以此來更好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李某叫謝某頂包的行為不適用事后不可罰理論,而應當單獨定罪處罰,其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的規定,即肇事者以暴力、賄買、威脅等方式,指使他人做偽證的,構成妨害作證罪,應當與交通肇事罪數罪并罰。理由如下: 首先,所謂的事后不可罰行為,又稱共罰的事后行為。一般通說認為,事后不可罰行為是發生在狀態犯的前提下,行為人實施了一個先行為,在先行為侵犯的法益的范圍內又實施了一個對先行為造成的不法狀態加以保持或者利用同時并未侵犯新法益的后行為,這個后行為即可以為先行為所概括,無需再次予以法律評價。常被用來解釋這個概念的例子有:甲實施盜竊行為,竊得一件名貴的古董,他將該古董賣給他人以換取現金。此時,甲的盜竊行為已經既遂,那么對其賣古董的行為是否要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而與盜竊罪數罪并罰呢?目前通行的做法只以盜竊罪進行定罪,從而對銷贓行為進行包容。實際上,這里盜竊后的銷贓行為就是我們所說的事后不可罰行為。由此,判斷是否屬于事后不可罰行為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兩個行為的實施是基于同一個犯罪故意;第一個行為必須構成狀態犯;第二個行為沒有超出第一個行為的法益范圍;兩個行為均符合完整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后不可罰行為本質上是先行為已符合完整的犯罪構成,足以評價整個行為的性質,同時后行為能夠被主行為加以吸收,故無需另行定罪評價。 其次,交通肇事后叫人頂包的行為,前后兩行為侵害的法益范圍不同。交通肇事后讓人頂替的行為本質上可分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和頂替兩個行為。肇事者的逃逸是一種規避法律責任、侵害被害人權益的違法行為,屬于交通肇事中的從重評價的范圍,其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肇事者讓人頂替的行為雖然與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聯系,但其實質上侵害的是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其侵害的法益顯而易見的已遠遠超出了前行為所能涵蓋的范圍。同時前后兩個行為的主觀狀態不同,事后不可罰的行為要求前后兩個行為基于同一個犯罪故意,而在交通肇事后讓人頂替的行為中,前一個交通肇事是過失犯罪,后一個讓人頂替的行為是明顯的故意行為,前后行為的主觀狀態是不相同的。 再次,叫人頂罪的行為符合妨害司法罪構成要件。 李某交通肇事后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即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不存在不法狀態的持續要求。之后,李某叫謝某頂罪的行為,屬指使他人作偽證,主觀上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主觀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李某明知自己叫謝某頂替的行為會妨害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卻希望這一危害結果發生,客觀方面表現為指使他人作偽證,已侵害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的客體,其行為符合妨害司法罪的構成要件。作者:梅賢明 湯求忠(作者單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原問題:《交通肇事后讓人“頂包”的行為如何定性》回復于 2023-01-30 19: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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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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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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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